• 基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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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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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治理是指由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董事會)進行制衡和制衡的制度,以確保基金的運作符合基金及其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基金治理的目標是維持通常被稱為投資者保護四大支柱的監管原則,這些原則通常是通過適用于基金管轄權的投資基金法規來頒布的。

    基金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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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岸投資基金

    離岸投資基金通常在開曼群島成立(85%)。當投資基金以公司形式成立時,其管理機構為董事會。在這種情況下,基金治理通常被稱為“基金董事職位”或“獨立董事服務”。[6]離岸基金通常被構造為“?支線?”基金,通常會將收到的所有款項直接投資到“?主?”基金中。

    境內投資基金

    陸上投資基金通常是在美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業(LP),最常見的是在特拉華州。這些資金通常用作離岸支線基金的“主”基金。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機構(董事會)是其普通合伙人(GP),通常由投資經理或基金發起人xxx控制和指導。機構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越來越多地挑戰這種結構,以實施更獨立的治理和投資者友好機制,通常以顧問委員會或獨立GP或管理成員的形式。

    基金治理

    單位信托

    投資基金也可以作為單位信托基金成立,并由董事會作為其理事機構。

    治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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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治理的角色既包括信托責任,也包括理事機構(董事會)的責任。信托責任由基金管轄區的適用法律規定,并且不受侵犯。在各種基金文件中通過合同條款規定了責任。投資基金之間的基金管理責任可能大相徑庭,因為基金文件通常是在基金利益相關者之間根據其各種(通常是相互競爭的)要求和目標進行談判的。盡管基金治理的目標是保護投資者,但信托職責通常要求董事會為整個基金(而不是任何特定投資者)的最佳利益行事。

    基金治理與公司治理之間的主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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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治理常常與公司治理混為一談。盡管某些原則和實踐看起來很相似,但仍存在重要差異。最值得注意的是:

    法律結構

    并非所有的基金都是公司形式,基金結構的法律形式并不能消除對健全的基金治理的需求。

    員工

    與公司不同,投資基金通常沒有任何員工可以管理或領導。公司董事擁有更大的權力和更復雜的執行職責,例如批準主要的公司投資和財務政策,監測各種會計制度以及選擇和終止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與對沖基金相比,每家公司面臨的監管和競爭問題都非常特殊。投資基金的運作是根據與基金簽訂的服務協議任命服務提供者,并且每個服務提供者均由其自己的理事機構獨立于基金管理。這意味著,除了服務協議中概述的合同責任外,基金管理人無權將服務提供者的事務定向到該基金。日常管理職責通常委派給投資經理和基金管理人。與大公司相比,對沖基金相對同質,其董事職責相對有限且規范。這些因素應減少所需的時間投資并增加董事人力資本的可擴展性,以便可以有效地將其用于許多基金。

    投資者

    公司通常在沒有資格要求的情況下公開廣泛地公開發行股票。基金在有限的基礎上私下向成熟的投資者發行股票。

    策略

    公司沒有規則手冊(例如發行備忘錄)或委托結構,以便公司董事負責制定和實施策略以確保公司的成功。公司董事具有顧問和監督的雙重作用,但在基金組織中卻并非如此。基金經理通常是監督者,因為基金的形成通常是為了追求投資經理所定義的投資目標,而該目標是由其各個利益相關者在基金文件中進行談判和商定的。基金董事通常對投資策略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與公司首席執行官不同,投資經理不是該基金的雇員。因此,“與公司董事相比,對沖基金董事的顧問作用是有限的。例如,對沖基金經理不會就投資組合策略或證券選擇向經理提供建議。

    專業公司與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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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提供者的范圍從有限資源的兼職董事(或所謂的“精品”公司)到擁有資源充足的全職董事的專業服務公司,“類似于大型法律或會計師事務所”。在世界許多地方,擔任基金總監仍然是家庭手工業?,支持者認為,基金治理不同于為基金提供的其他服務,并且不適應專業公司的方法。在一些要求僅由“自然人”提供董事服務的司法管轄區中,這種思想似乎受到法律的支持。反對私有制的人認為,董事會“在需要警惕避免未來危機的時候,不應由兼職人員主導”,而且專業基金“絕不會只向人們購買法律服務或管理建議。愿意每月節省幾個小時”。

    專業基金治理公司也稱為董事會服務提供商(BSP)。支持者認為,董事是相當于其審計師,管理人員和律師的基金的獨立服務提供者,所有這些人均使用專業的公司方法,并且相同的專業標準和期望也應適用于基金治理。在英國,法律要求所有專業投資基金任命BSP為授權公司董事。

    金融危機后,以及幾起引人注目的基金治理失靈,全球基金管理者之間一直在爭論私有制或專業公司方法是否最適合專業基金。此事也得到了xxx的獨立學術研究人員在廣泛研究斯坦福法律評論,肯塔基大學和劍橋大學之間的許多人。這些獨立的研究共同打破了有關專業基金治理的許多神話,并一貫支持專業公司模型優于所有人模型。當前沒有獨立的研究支持所有權模型。在《斯坦福大學法律評論》中,作者辯稱:“我們知道,沒有任何其他法律依據并有充分理由為公司提供法律規定的由獨資經營的服務。律師、顧問、會計師、醫生等都相互聯系,組成公司實體,以許多眾所周知的理由提供服務。”

    其他基金服務提供商(例如法律、行政和審計)的經驗和軼事證據也支持專業公司的方法,并且它繼續主導著專業基金行業。這樣的專業基金治理公司具有“規模經濟,可以吸引xxx的董事會成員,引入更嚴格的培訓計劃,并開發xxx的專有知識”。再加上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可以使公司提高質量和/或降低成本通過提高生產效率,將固定成本分散到更大的資產基礎上并投資技術。獨立研究人員進一步認為,BSP帶來了“從處理大量信息的能力到專家建議的集體專業知識”。利用技術的力量進行商業智能、流程管理和信息訪問,以做出快速而準確的決策。

    基金治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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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譽資本

    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因在“精品”公司中的競爭對手而受到批評,稱其董事職位過多或擔任“橡皮圖章”董事。但是,獨立的實證研究始終表明這些指控是事實。一些研究使用了董事所擔任的董事職務數量來代替該董事的聲譽資本-認為聲譽對沖基金對專業對沖基金董事尤為明顯,而且擔任更多董事會董事業績更好的基金董事會應具有更高的素質。因此,雇用可以被公認為更加獨立的董事可以為該基金提供有價值的證明。從外部認證和監控中獲得更高收益的基金中,繁忙的專業董事更為普遍,而離開董事會與投資者資本外流有關。這一結果與董事擔任不負責任的(或最不利地是親管理的)橡皮圖章不一致,也與基金偏愛面臨更多時間約束,使他們太忙以致無法監督經理的橡皮圖章董事的理論不一致。

    投票股份

    為了提高董事會績效,已經對董事會的能力和組成進行了嚴格的審查,但是如果經理人持有有表決權的股份,那么這些因素可能與符合投資者xxx利益的董事會無關。如果與管理人發生嚴重沖突,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可以有效地為基金的xxx利益行事的程度可以被抵消。有表決權的股份賦予經理人完全的自由裁量權,以任命和罷免董事;因此可以控制董事會的組成以及否決其任何決定的能力。如果投資經理對任何決定不滿意,他可以簡單地行使其罷免董事的權利,并以更符合經理意愿的人來代替他們。

    組成

    董事會要求具備技能,才能和有效運作能力的正確組合。從定義上說,所有人和精品公司的資源有限,并且,從設計上講-不花費時間或金錢來提供專業公司提供的全部資源。隨著大型基金公司的統治地位日益增強,東主和其他精品公司聯合起來,集中其資源以創建更大的“虛擬”或“偽”專業公司以提供更大的規模和選擇范圍成為普遍現象。與大型專業公司競爭。這些聯盟通常以“拆分”或“混合”板的形式銷售。但是,這些松散的安排通常缺乏大型專業公司的經營紀律和聲譽投資。實際上,由于這種安排主要是出于商業原因,而不是為基金的xxx利益而行動,因此它們為業務推薦創建了共同依賴關系,并且實際上產生了更高的復雜性和潛在的利益沖突。這些布置導致高度重復和功能障礙的情況并不少見。

    分離板或混合板

    所有董事都負有相同的信托職責,每個董事都有連帶責任,因此實際上,“分立”或“混合”董事會是一種營銷格言和區分,沒有區別。獨立研究發現,質量主管的專業公司擁有大量的聲譽投資,并且具有良好的動機來表現良好并始終優于所有者。這項研究發現,“排名前十的公司的董事獲得小公司董事的可能性幾乎是小公司的董事的兩倍。”這意味著,當他們的公司擁有更大的客戶群時,就更有可能聘用董事,從而保護更多的聲譽資本。單一公司的關注點與風險分析相反。毫無疑問,任何一只基金中xxx的風險領域就是其投資組合。基金事務的巨大權威通常是作為一個人從一個公司委托給投資經理的,但普遍認為,任命另一個公司的另一個經理在同一公司管理相同的投資組合起反作用且效率低下時間,或由另一家公司的另一名審計師同時審計同一基金。除了上述行銷原因外,這并不明顯。

    主任

    董事會是小型組織,但像所有組織一樣,它們需要有效的領導才能成功。SEC建議基金董事會任命首席董事,許多基金董事會任命首席董事以提高董事會的效率和有效性已成為行業xxx的慣例。首席董事可以安排,設置董事會會議議程并確定其優先級,并確保董事會收到管理層關于重要事項的報告。首席董事也可以是董事會顧問或基金審計師(或其他服務提供商)的主要聯系人。如果牽頭董事是獨立董事,則他或她可以代表其他獨立董事參加與基金管理層的討論。SEC還建議董事雇用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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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詞條目錄
    1. 基金治理
    2. 基金治理結構
    3. 離岸投資基金
    4. 境內投資基金
    5. 單位信托
    6. 治理的作用
    7. 基金治理與公司治理之間的主要區別
    8. 法律結構
    9. 員工
    10. 投資者
    11. 策略
    12. 專業公司與所有人
    13. 基金治理標準
    14. 聲譽資本
    15. 投票股份
    16. 組成
    17. 分離板或混合板
    18.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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