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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護信托
編輯保護信托在發現和解的形式英格蘭和威爾士和一些英聯邦國家。它與幾個離岸司法管轄區中的資產保護信托基金和美國Spendthrift信托基金有著明顯的相似之處。
在這種信托中,通常持有資產以向受益人支付收入。在受托人的允許下,受益人也可以使用信托的資本。從信托獲得收入的權利通常是受益人手中的資產,可以出售,這阻礙了捐贈者在接受者的整個生命中散布禮物的意圖。此外,破產時,受益人的破產受托人將出售收益權。
為了給受益人提供保護,保護性信托會自動轉換為全權信托,如果受益人采取任何違反創建信托的文件中規定的條件的行為,則受益人無權獲得收入。
通常,建立全權委托信托免收建立全權委托信托的英國遺產稅。
這種保護性信托已有悠久的歷史。為了減少保護性信托的建立文件中先前必須提及的冗長定義,英格蘭和威爾士的《 1925年受托人法》第33條(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等效法律)規定,這種保護將在任何被描述為“保護性信托”的信托中產生。信托契約中的“保護性信托”。
保護性信托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資產保護一樣,都受到債權人保護法律的挑戰。但是,如果僅在信托下仍是全權受益人的債務人無法在不行使受托人的酌情決定權的情況下獲得資金,則許多管轄區都不允許打破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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