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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保護信托
編輯資產保護信托是任何形式的信任,其提供了對召開基金的全權委托。建立這種信托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或減輕稅收、離婚和破產對受益人的影響。因此,政府和法院經常禁止或限制此類信托的效力。
資產保護信托是一種將信托資產的受益與法定所有權分開的信托。信托的受益人是信托資產中公平權益的受益所有人,但他們沒有資產的法定所有權。因此,這種信任可以滿足資產保護計劃的目標,即使資產與債權人的債權隔離,而無需隱瞞或逃稅。債權人滿足對受益人在信托中的利益的判斷的能力僅限于受益人在該信托中的利益。因此,資產保護信托的共同目標是以某種方式限制受益人的利益,以防止債權人針對信托資產進行收款。
此類信托必須是不可撤銷的(可撤銷信托將不會提供資產保護,因為并取決于財產授予人的撤銷權)。其中大多數包含節儉條款,以防止信托受益人以債權人的名義轉讓其預期利益。節儉條款對提供的保護有三個一般性例外:自我結算的信托(如果信托的設立人也是信托的受益人),債務人是信托的xxx受益人和xxx受托人的情況,以及撫養費(法院可以命令受托人履行受益人對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占資產保護信托多數的xxx個一般性例外不再適用于多個司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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