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票據
編輯流通票據,是保證支付一筆數額特定的文件,或者根據需要,或在規定的時間,它的付款人通常命名的文件。更具體地說,它是由合同構想的或由合同組成的文件,該文件承諾無條件付款,可以根據要求或在將來的日期付款。該術語具有不同的含義,這取決于在不同法律的應用中所使用的術語,以及所使用的國家和地區。
商談概念
編輯威廉·塞爾·霍爾茲沃思(William Searle Holdsworth)將可商談性概念定義如下:
- 在以下情況下,可轉讓票據是可轉讓的:在應付給持票人的情況下,它們可以通過交付方式轉讓,而在必須訂購時,則可以通過交付和背書方式轉讓。
- 假定考慮。
- 即使轉讓人的產權有缺陷或無產權,受讓人仍具有良好的所有權。
管轄權
編輯在英聯邦,幾乎所有司法管轄區都將有關票據的法律編成《匯票法》,例如英國的1882年匯票法,新西蘭的1908年匯票法,澳大利亞的1909年匯票法,1881年在印度和交易法1914年在毛里求斯的法案。
此外,大多數英聯邦轄區都有單獨的“支票法”,為銀行家收取未背書或不規則背書的支票提供額外的保護,規定劃線且標有“不可轉讓”或類似標記的支票不可轉讓,并提供銀行間電子支票檢查清算系統。
區別于其他類型的合同
編輯流通的工具可以用來傳達構成合同履行的至少一部分的價值,盡管在合同形成過程中可能并不明顯,但從要約的接受和傳達中固有地產生。基礎合同考慮持有文書,并協商儀器,一個正確的適時持有人,支付其上是該票據被鏈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至少一部分。
該文書,旨在紀念:
(1)要求付款的權力;
(2)獲得付款的權利可以移動,例如,在“ 不記名票據 ”的情況下”,其中文件的擁有權本身是財產的歸屬和賦予付款權的權利。存在某些例外情況,例如丟失或盜竊票據的情況,其中票據的持有人可以是持有人,但不一定是適當的持有人當然,談判需要對可轉讓票據的有效認可。
流通票據構成的對價可辨認為為獲得該對價而放棄的價值(收益)以及對先前持有人的價值損失(損害);因此,無需單獨考慮即可支持隨附的合同分配。票據本身被理解為紀念要求,付款的權利和權力,以及由票據本身作為持有人證明的付款義務,在適當時候是獲得付款的權利和要求的試金石。 在某些情況下,可轉讓票據可以用作紀念合同的文字,從而滿足有關該合同的任何適用欺詐法規。
持有人在適當的時候
從法律上說,持有人在可轉讓票據的適當時候的權利在質量上優于普通合同所規定的權利:
- 付款權不被抵消,也不依賴于引起債務的基礎合同的有效性(例如,如果為已交付但有缺陷的貨物付款支票,則出票人仍應承擔責任)
- 無需通知對文書負有責任的任何一方,以協商方式轉讓該文書下的權利。但是,由責任方支付給先前有權執行該工具的人,作為“付款”作為票據上的付款,直到責任方已收到足夠的通知,即另一方將從那時開始接受付款。
- 無股權轉讓-持有人在適當的時候可以擁有比他所獲得的當事方更好的所有權(例如,在適當的時候從純粹的持有人到持有人談判文書的情況下)
通過談判,受讓人通常可以通過合同轉讓(明確或通過法律規定提供)成為合同的當事方,并可以以受讓人-受讓人的名義執行合同。可以通過背書和交付(訂購工具),也可以通過單獨交付(不記名票據)進行談判。
現代意義
編輯盡管通常被認為是商法的基礎,但人們對可談判性的現代相關性提出了質疑。流通性可以追溯到1700年代和曼斯菲爾德勛爵,當時貨幣和流動性相對稀缺。所述的在適當的時候保持器規則已經通過各種法規的限制。也有人擔心,在適當時候,持有人的規則不能有效地調整抵押xxx發起人和受讓人的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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