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家精神
編輯社會企業家精神是個人、團體、初創公司或企業家的一種方法,他們在其中開發、資助和實施針對社會、文化或環境問題的解決方案。此概念可能適用于規模、目標和信念各異的各種組織。營利性企業家通常使用諸如利潤、收入和股價上漲等業務指標來衡量績效。但是,社會企業家要么是非營利組織,或者將營利性目標與產生積極的“回報社會”相結合。因此,他們使用不同的指標。社會企業家精神通常試圖在諸如減輕貧困,醫療保健和社區發展等領域進一步擴大與志愿部門經常相關的社會、文化和環境目標。
有時,可以建立營利性的社會企業來支持組織的社會或文化目標,而不是最終目的。例如,旨在為無家可歸者提供住房和就業的組織可以經營一家餐館,既籌集資金又為無家可歸者提供就業。
在2010年,互聯網尤其是社交網絡和社交媒體網站的使用促進了社會企業家精神。這些網站使社會企業家能夠接觸到地理位置相近但目標相同的眾多人,并鼓勵他們在線合作,了解問題,傳播有關團體活動和活動的信息以及通過眾籌籌集資金。
近年來,研究人員呼吁人們更好地了解存在社會企業家精神和社會企業運作的生態系統。這將幫助他們制定更好的策略,并幫助他們實現雙底線目標。
現代定義
編輯社會企業家精神的概念出現于1980年代,此后才獲得更大的發展勢頭。盡管如此,經過數十年的努力來找到定義該概念的共同點,仍未達成共識。研究人員使用的物體的動態性和概念透鏡的多重性使其無法捕獲,因此學者將其與神話般的野獸進行了比較學者有不同的背景,產生了很大的概念化差異。根據研究人員給出的重點和假設的概念框架,這些內容應按5個含義簇排列。xxx組作者關注的是企業家的個人,這是主流定義。杰斯·迪斯(JG Dees)認為,社會企業家精神是創造和創造力特別是創新的領導者的結果。
社會企業家可以包括多種職業類型和專業背景,從社會工作和社區發展到企業家精神和環境科學。因此,很難確定誰是社會企業家。大衛·伯恩斯坦(David Bornstein)甚至將“社會創新者”一詞與社會企業家互換使用,這是由于許多社會企業家所采用的創造性,非傳統策略。為了更清楚地定義社會企業家精神的涵義,有必要將社會企業家精神的職能與其他志愿部門和慈善活動區分開來,并確定社會企業家的經營范圍。一些學者主張將術語限定為主要依靠收入(即直接從付費消費者獲得的收入)而不是捐贈或贈予收入的組織的創始人。其他人則將其擴展到包括公共機構的合同工作,而其他人則包括贈款和捐贈。
現代社會中的社會企業家精神提供了一種無私的企業家精神形式,專注于社會可能獲得的利益。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或動機是無私的,則表示他們關心別人的幸福和福祉,而不是自己。簡而言之,當企業家精神以對社會產生積極影響的方式改變社會資本時,它便成為一項社會努力。之所以被認為是有利的,是因為社會企業家精神的成功取決于許多與社會影響有關的因素,而傳統企業卻沒有將其視為優先事項。社會企業家認識到眼前的社會問題,但也尋求了解跨學科,領域和理論的問題的更廣泛背景。對問題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社會企業家可以開發創新的解決方案并調動可用資源來影響更大的全球社會。與傳統的公司業務不同,社會創業型企業專注于xxx程度地提高社會滿意度,而不是xxx程度地提高利潤。全世界的私人和公共機構都已采取了數十億美元的舉措,以賦予貧困社區和個人權力。社會組織(如政府援助機構或私人公司)的這種支持可能會激發創新思想,從而吸引更多的受眾。
與社會企業相關的著名人士包括巴基斯坦Akhter哈米德汗和孟加拉國穆罕默德·尤努斯,一個領導者在南亞社會企業家精神。尤努斯(Yunus)是格萊銀行(Grameen Bank)的創始人,該銀行開創了小額信貸的概念,旨在為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多個發展中國家的創新者提供支持。由于他的努力,他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前印第安納波利斯市長史蒂芬·戈德史密斯(Stephen Goldsmith)等其他人則通過利用私營部門提供城市服務在地方層面上進行了社會努力。
爭議
編輯在創新過程中與社會企業家一起執行的許多計劃都遇到了成為可持續和有效計劃的問題,這些計劃最終能夠擴展到整個更大的社會(相對于一個小社區或一群人)。人們對社會倡議產生了妥協,但往往無法吸引大批觀眾或幫助更大的社區。自從2000年xxx始普及社會企業家精神的概念以來,一些擁護者建議,在擴大社會活動以增加這些企業在全球范圍內的影響力方面,需要對流程進行某種標準化。
全球的決策者可能需要更多地了解社會倡議,以提高這些項目的可持續性,有效性和效率。私人公司和政府機構之間的參與和協作可以為實施社會企業家倡議提供更多的支持,在兩端加強問責制,并增加與需要的社區,個人或機構的聯系。例如,私人組織或非營利組織已經解決了社區中的失業問題。一個挑戰是,在某些情況下,社會企業家可能只提出短期解決方案,或者他們無法更大程度地擴展其虛擬的在線組織,以xxx程度地提高受幫助的人數。政府方案能夠解決重大問題;但是,政府與社會企業家之間通常很少合作,這可能限制了社會企業家精神的有效性。如果社會企業的動機和目標與決策和計劃中的企業的動機和目標不一致,那么缺乏部門間合作就可能導致停滯。與社會企業家相比,決策者和政府計劃的執行者往往具有不同的優先事項,從而導致社會舉措的緩慢增長和擴展。
由于社會企業家精神只是在2000年代才開始獲得動力,因此當前的社會企業家正在鼓勵社會擁護者和激進主義者發展成為創新型社會企業家。擴大社會企業家精神的范圍和規模,可能會增加采取有效,可持續和有效舉措的可能性;盡管這也可能使社會創業更具挑戰性。參與度的提高吸引了更多決策者和私營公司對社會企業家精神的關注。公司和政府的更多參與可能有助于加強社會企業家精神,因為這可能導致政策變化以及培訓計劃和領導力的發展社會企業家發展計劃。同時,研究表明,隨著社會企業家試圖擴大影響力和擴大努力范圍,外部機構將在其成功中發揮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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