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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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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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是各方用來控制和運營公司的機制、流程和關系的集合。治理結構和原則確定了公司不同參與者(如董事會、經理、股東、債權人、審計師、監管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利和責任分配)并包括在公司事務中作出決定的規則和程序。公司治理是必要的,因為利益相關者之間可能存在利益沖突,主要在股東與高層管理人員之間或股東之間。

    公司治理包括在社會、監管和市場環境的背景下設定和追求公司目標的過程。這些包括監控公司、他們的xxx和受影響的利益相關者的行動、政策、實踐和決策。可以看到公司治理實踐作為協調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嘗試。

    在2001年至2002年一些大公司引人注目的倒閉之后,人們對現代公司的公司治理實踐,特別是與問責制有關的做法的興趣增加了,其中許多涉及會計欺詐;然后又是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

    其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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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也被更狹義地定義為“指導和控制公司的法律體系和健全的方法,重點關注內部和外部公司結構,目的是監控管理層和董事的行為,從而減輕代理風險,可能源于公司官員的不當行為”。

    公司治理也被定義為“外部指導、控制和評估一個公司的行為”并且與治理的定義相關的是“外部指導、控制和評估一個實體、過程或資源的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治理和公司治理不同于管理,因為治理必須是被治理對象的外部。管理代理對個人沒有控制權,也不是他們管理的對象的一部分。例如,CIO不可能管理IT職能。他們個人對職能的戰略和管理負責。因此,他們“管理”IT職能;他們不“管理”它。同時,CIO可能會遵循一些由董事會授權的政策。當CIO遵循這些政策時,他們正在執行“治理”活動,因為該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服務于治理目的。董事會最終是“管理”的IT職能,因為它們處于職能之外,只能根據既定的政策、程序和指標從外部指導、控制和評估IT職能。沒有這些政策、程序和指標,董事會就無法進行治理,更不用說以任何方式影響IT職能了。

    一個消息來源將公司治理定義為“對公司產生的準租金進行事后討價還價的一系列條件”。公司本身被建模為通過合同機制起作用的治理結構。這里的公司治理可能包括其與公司財務的關系。

    公司治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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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代關于公司治理的討論傾向于參考自1990年以來發布的三份文件中提出的原則:吉百利報告(英國,1992年)、公司治理原則(經合組織,1999年、2004年和2015年)和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吉百利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報告提出了企業運營的一般原則,以確保適當的治理。Sarbanes-Oxley法案,非正式地稱為Sarbox或Sox,是美國聯邦政府試圖對吉百利和經合組織報告中推薦的幾項原則進行立法的嘗試。

    • 股東的權利和公平待遇:組織應尊重股東的權利并幫助股東行使這些權利。他們可以通過公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鼓勵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來幫助股東行使其權利。
    • 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組織應認識到他們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包括員工、投資者、債權人、供應商、當地社區客戶和政策制定者)??負有法律、合同、社會和市場驅動的義務。
    • 董事會的角色和職責:董事會需要足夠的相關技能和理解來審查和挑戰管理績效。它還需要足夠的規模和適當程度的獨立性和承諾。
    • 誠信和道德行為:誠信應該是選擇公司官員和董事會成員的基本要求。組織應為其董事和高管制定行為準則,以促進道德和負責任的決策。
    • 披露和透明度:組織應澄清并公開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角色和職責,以向利益相關者提供一定程度的問責制。他們還應實施程序以獨立驗證和維護公司財務報告的完整性。與組織有關的重大事項的披露應及時和平衡,以確保所有投資者都能獲得清晰、真實的信息。

    公司治理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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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根據它們所嵌入的資本主義的多樣性而有所不同。英美“模式”傾向于強調股東的利益。與歐洲大陸和日本相關的協調或多利益相關方模型也承認工人、經理、供應商、客戶和社區的利益。一個相關的區別是面向市場和面向網絡的公司治理模型。

    準則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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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和國際組織的支持下,不同國家制定了公司治理原則和準則,并由證券交易所、公司、機構投資者或董事和經理人協會(機構)發布。通常,法律并未強制要求遵守這些治理建議,但與證券交易所上市要求相關的守則可能具有強制性效果。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原則

    最有影響力的公司治理指南之一是G20/OECD公司治理原則,該原則于1999年首次作為OECD原則發布,2004年修訂并于2015年再次修訂并得到G20的認可。這些原則經常被引用由國家制定當地法規或指南。在經合組織的工作基礎上,其他國際組織、私營部門協會和20多個國家公司治理守則組成了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準則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以制定其關于良好實踐的指南公司治理披露。這個國際公認的基準包括五個大類的五十多個不同的披露項目

    • 審計
    • 董事會和管理結構和流程
    • 組織中的企業責任和合規性
    • 財務透明度和信息披露
    • 股權結構及控制權行使

    《經合組織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指南》是對G20/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的補充,提供針對國有企業特有的公司治理挑戰的指導。

    公司治理

    證券交易所上市標準

    上市公司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其它股票交易所中上市需要符合一定的治理標準。例如,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冊要求,其中包括許多其他要素

    • 獨立董事:“上市公司必須有多數獨立董事……有效的董事會在履行職責時行使獨立判斷。要求獨立董事占多數將提高董事會監督質量,減少破壞性沖突的可能性。興趣。”(第303A.01條)獨立董事不屬于管理層,與公司沒有“重大財務關系”。
    • 不包括管理層的董事會會議:“為了使非管理董事能夠更有效地檢查管理層,每家上市公司的非管理董事必須定期舉行沒有管理層的執行會議。”(第303A.03節)
    • 董事會將其成員組織成委員會,根據既定章程承擔具體職責。“上市公司必須有一個完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提名/公司治理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為董事會提名新成員。還指定了薪酬和審計委員會,后者受各種上市標準和外部法規的約束。

    其他指導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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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主導的組織國際公司治理網絡(ICGN)是由個人圍繞全球十大養老基金于1995年成立的。其目的是促進全球公司治理標準。該網絡由管理著18萬億美元的投資者領導,成員分布在50個不同的國家。ICGN制定了一套全球準則,范圍從股東權利到商業道德。

    在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WBCSD)做了對公司治理工作,特別是對會計和報告。2009年,國際金融公司和聯合國全球契約發布了一份報告,“公司治理:企業公民和可持續商業的基礎”,將公司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責任與其財務聯系起來。性能和長期可持續性。

    大多數代碼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愿的。自2005年迪士尼決定以來,美國提出的一個問題是公司管理其治理責任的程度;換句話說,他們只是試圖取代法律門檻,還是應該制定提升到最佳實踐水平的治理指南。例如,董事協會、公司經理和個別公司發布的指南往往是完全自愿的,但此類文件可能會通過促使其他公司采用類似做法而產生更廣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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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詞條目錄
    1. 公司治理
    2. 其他定義
    3. 公司治理的原則
    4. 公司治理模型
    5. 準則和指南
    6.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原則
    7. 證券交易所上市標準
    8. 其他指導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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