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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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府,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長官,也總管州、縣的事務。知府這個職位相當于現代的省長(或省轄市長)。古代正史《職官志》中有明確的記載,宋朝正式設立州府級地方長官“知府事”,明朝時才有了以“知府”為名的地方官職。明朝以來對府一級行政長官的正式稱呼寧夏知府。——唐·高適《別董大》知府朱孝純。——清·姚鼐《登泰山記》。知府屬于從四品。詳細解釋1.官名。唐制于京都及創業駐幸之地特置為府,至宋潛藩之地皆升為府。或...

    知府,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長官,也總管州、縣的事務。知府這個職位相當于現代的省長(或省轄市長)。古代正史《職官志》中有明確的記載,宋朝正式設立州府級地方長官“知府事”,明朝時才有了以“知府”為名的地方官職。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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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以來對府一級行政長官的正式稱呼寧夏知府。——唐·高適《別董大》知府朱孝純。——清·姚鼐《泰山》。知府屬于從四品。詳細解釋1.官名。唐制于京都創業駐幸之地特置為府,至宋潛藩之地皆升為府。或置牧、尹,或以朝臣出任,權知府事,省稱知府。明代始以知府為正式官名,管轄州縣,為府一級的行政長官。清代因之。《水滸傳》第四六回:“知府隨即取了供詞,行下公文,委當方里甲,帶了仵作公人,押了鄰舍、王公一干人等,下來檢驗尸首,明白回報。”清龔自珍《江南安慶府知府何公墓志銘》:“龔自珍娶于山陰何氏,實知府裕均從女孫。”

    知府

    知府[地方職官名]

    2.智慧的府庫。形容智慧豐富。漢王充《論衡·辨祟》。

    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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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唐朝開始即有以其他官職兼“知府事”或“權知府事”的做法,但“知府事”還不是正式的官職名稱,而且管轄范圍與后來的州府可能有很大差別。

    知府

    道光五年 榆林府官印

    五代因循唐制不變,也有類似做法。到了宋代,在府、州、軍、監設立地方長官,府的地方長官為知府事,知府事一般還會兼領其他的官職,因而邊境州府的知府在軍事和政事上的權力可能大于一般州府。而且正式把官職名改為知府。清朝沿襲明制,沒有大的變化,為從四品,宣布條教,興利除害,決訟檢奸。三歲察屬吏賢否,職事修廢,刺舉上達,地方要政白督、撫,允[qiú]行。”《清史稿·職官三》府的演變在中國的許多朝代中,都設置了“知府”這一職位。“知府”這一官職,是由“知”和“府”兩詞結合而來。府作為一級地方行政單位,它的演變經歷了一個較長的過程。在魏晉時期,州刺史兼任將軍之職。州刺史是文職,將軍是武職。州有州的衙門和幕僚,將軍另外有將軍的衙門和幕僚。將軍的衙門,就叫做“府”。

    知府到了唐朝,中央政府在首都、陪都以及皇帝登基前任職的州設置府,例如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等等。府的長官,稱為府尹。五代因循唐制不變,也有類似做法。宋朝時,府的設置逐漸多了起來。府隸屬于路(路是介于中央與州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劃)。在府、州、軍、監設立地方長官,府的地方長官為“知××府事”,簡稱“知府”。宋朝的知府事總領一個州府的軍政事務,具體權力因不同的州府而稍有差異。因為各地有特殊情形,知府一般還會兼領其他的官職,因而邊境州府的知府在軍事和政事上的權力可能大于一般州府。辯誤:在元朝達魯花赤是監路、監府、監州、監縣的官,只管官,不管民,因此不算是行政長官。明、清兩朝,省、縣之間的一級行政單位被稱作“府”。除了首都、陪都所在地的府長官仍然稱府尹外,一般的府長官,都稱做“知府”,意思是“知(即主持)某府事”。知府之下,設同知、通判等官員,輔佐知府處理公務,分掌糧稅、鹽稅、江海防務、水利等等。在明初,按照繳納稅糧的多少,“府”被分成三等:京府府尹為正三品;納糧20萬石以上為上府,上府知府從三品;20萬石以下為中府,中府知府正四品;10萬石以下為下府,下府知府從四品。不過不久就將所有知府均改為正四品。當時,全國有150多個府。明中期以后,巡撫逐漸取代布政使成為一省之行政長官,布政使品級由正二品降為從二品,進而知府也由正四品改為從四品。各府因自然條件的差異、交通通塞、事務繁閑、人口多寡、路程遠近、案件多少、民風順劣,定有“沖、繁、疲、難”四個字,省會或四個字都含有的為最要缺,含三個字的為要缺,含兩個字的為中缺,含一個字或四字全無的為簡缺。雖然都是正四品,但是簡缺和中缺一般給初次當任知府或當任知府時間不長的官員,尤其初次任職的,往往不是朝廷直接任命正式任職三年,而是由督撫奏請朝廷,署理知府職務一年;要缺和最要缺則給當任知府很有經驗的官員。

    知府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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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府衙門為知府的辦事機構,亦稱府署,府衙。通常主要設有府堂、經歷司照磨所和司獄司。府堂是知府衙門中一個綜合性的辦事機構,內有典史若干人。經歷司,是知府衙門內掌管出納文移諸事的機構,設經歷1人秩正八品,知事1人軼正九品。照磨所,是知府衙門掌勘磨卷宗等事的機構,設照磨1人,秩從九品。司獄司,是知府衙門掌察理獄囚諸事的機構,設司獄1人,秩從九品。

    知府

    南陽知府衙門

    自明代始府州縣衙亦仿中央六部之制,設吏、戶、禮、兵、刑、工六房,與中央六部相對應。清代康熙年間,六房之外又設鋪長房,承發房等。各房的職能是:吏房:掌署內考勤,鄉紳、丁憂、起復,在外省做官各事。戶房:掌戶口管理,征稅納糧,災荒賑濟等事。禮房:掌興學、科舉、教化、旌表、禮儀、祭祀、節慶等事。兵房:掌兵差、民壯、考武、治安等事。刑房:掌破案偵緝、堂事筆錄、擬寫案[dú],管理刑獄諸事。工房:掌工程營造,修理倉庫,起蓋衙門等事。鋪長房:掌郵傳及迎送官員之事。承發房:應辦各種公文信札,皆由此房掛號,又分發各房轉辦。各房辦事人員通稱典吏,而各房之頭目,或稱經承,或以各房之名冠之,稱吏書、戶書、禮書、兵書、刑書、工書。其下工作人員稱胥吏、書吏、書辦等。各房書吏一般為十余名,不超過20人,他們不是官員,沒有品級,大都是舉業無望之人,只好掏錢納粟買來書吏差事,或通過招募考試而被選用。此外,各府還設有儒學,置教授1人,掌教育在學之士,考察生員學習、品德之優劣等,以訓導佐之。醫學,設正科一人,品秩未入流,為府屬之醫官。陰陽學,設正術一人,未入流,為府之陰陽官,兼轄星學。僧綱司,設都綱一人,從九品,副都綱一人,未入流,為一府管理僧人之官員。道紀司,設都紀一人,從九品;副都紀一人,未入流,為府內管理道士之官員少數府還分別設有庫大使、倉大使、宣課司大使、稅課司大使、檢校等官。知府衙門之屬官,也視事務繁簡而置,無定員。清代官吏俸祿以歲俸為名,發給銀兩,自一品到九品至未入流,共分10個等級。一品最高180兩,二品155兩,三品130兩,四品105兩,五品80兩,六品60兩,七品45兩,八品40兩,正九品33兩,從九品及未入流只有31兩。

    官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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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身出任知府之官,以正途出身為多。中國臺灣學者李國祁等對70府4935名知府統計,正途占對優勢,而正途中,又以進士為多,其次是舉人。“清代規定,各省首府的知府,原則上要由正途出身。違例保送非正途,如所保者犯有貪酷劣跡,一經發覺,即將原保上司,降三級調用(私罪),其所以如此,乃因首府知府為一省頭面人物,既要接受督撫之直接督派,又要應接四面八方的人事,故人選要求較嚴。選任隨時薦舉。清初,順治帝即以“知府乃吏治之本,若盡得其人,天下何患不治?”下令在京各衙門滿漢堂上官及在外督撫,各舉才行兼優堪任知府一人,詳開履歷事跡具奏,吏部再加察議,奏請定奪,以備三十處知府之用。此令開啟了清代薦舉知府的先河,為其后所奉行。史載,乾隆朝“明薦、密保,更進迭用”,尊舉有助于“通科目之旁,破資格之弊”,為清代諸帝所重視。京察一等,外放知府。外放之官主要為部院司官(郎中、員外郎、主事),翰林官(編修、檢討、庶吉士),科道官(給事中、御史)。外放辦法是將京察一等(守廉、才長、政勤、年富力強,并稱職者)人員帶領引見,第一次圈出者,復引見一次,再圈出者始以知府記名外放。"如光緒二十一年,編修馮煦以京察一等,外放安徽鳳陽府。清制規定京察三等之官,“俱不準保送知府”,三等為操守廉正,勤于政事,但才具平庸者。由此可見,清統治者對知府的人選素質要求是很高的。論俸截取或推升為知府。論俸截取,指吏部根據官吏領取俸祿之年限及科分名次之資格。核定截止日期以選用。京官外放,計俸年限各不相同:給事中、御史要俸滿三年,郎中兩年以貴捐納郎中官職的,試用期滿后還要延長兩年,如有以貴捐免試用郎中的,也應俸滿三年方能截取知府官職。“對截取人員有嚴格的要求,郎中自必才具諳練,系部中表現出色,平素所倚重者。違例保送者,要照失察例議處。如嘉慶時,吏、戶二部堂官違例而受到議處,而奏參之御史李振祜則賞記錄二次。翰林院編修、檢討如“長于吏治”,六年俸滿由院保送知府。同知、直隸州知州三年俸滿,可推升知府。后又有變通,如同知、知州果堪稱職,可不拘年限。再如不得人,即于散州知州、知縣內,擇才優出眾者保薦。當然,皇帝還可隨時任用他認為需要的官員,不受任何法令限制。如道光十六年,翰林編修張集馨,被特簡為山西朔平府知府即是一例。不過,此種情況不常見。考核清統治者對知府的考核十分嚴格。除“大計”之年知府應由督撫“注考”外,皇帝還下令督撫,對知府應隨時甄別。雍正時,令督撫于知府中“循分供職,不能察吏而又無過犯可參者”,奏請暫留本任,仍于本省揀選保題引見,到任后,前任交待來京,以部屬改用。乾隆又屢令督撫,要秉公甄別知府,如有年老龍鐘者,即勒令休致,或才具不勝知府之任,尚可內用部屬,外用同知、通判等官者,亦分別具奏,與年老之員,一同送部引見請旨,"庶守令相因整理,而于吏治民生大有裨益”.。當時,廣東惠州知府王蘇,“雖誠謹可信,但才非練達,辦事遲鈍,"南雄知府梁弘助,“雖黽勉供職,而短于才具,毫無展布,"結果都降為同知。嘉慶親政后,又以“知府為承上接下要職,嚴諭督撫考核”。這種不定期考核,從考核的績效看,應為較好的考核形式,它在某種程度上可避免定期考核中的形式主義,具有積極的意義。由上述可見,清代對知府的人選要求是嚴格的。它要求擔任知府官職的人,不僅要精力旺盛,勤于政事,更要具備為政能力。凡不符合此項條件的,一經發現,都要降級使用。升遷按《欽定吏部則例》規定,清代知府可升道員(正四品)與鹽運使(從三品),因道員與知府品階較近,故以升道員為常。但也有因品能兼優而超[zhuó]的。清代知府很少有直升中央部院堂官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代人事制度循序漸進、按資遞升的特點。

    權利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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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級明代:正四品。清代:初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1753年)改從四品。俸祿

    •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歲祿標準,成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祿標準的定制。按照定制,知府月米24石、歲米288石。俸祿標準是以米石計之的,但事實上卻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雜的“俸鈔折色”變化。知府的俸鈔折色定例如下:

    • 清代

    順治十三年(1656年)議定的俸祿標準,成為被后來沿用的定制,按照定制,正從四品俸銀105兩,俸米105[hú]。清代雍正初年實行耗羨歸公,支發各官養廉銀后,養廉銀遂成為有清一代與正俸并行的俸祿制度。職掌關于明代知府的職掌,《明史·職官志》記載較詳盡:“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每三歲察屬吏之賢否,上下其考以達于省,上吏部。凡朝賀、吊祭,視布政使司,直隸府得專達。凡詔敕、例令、勘割至,謹受之,下所屬奉行。所屬之政,皆受約束于府,劑量輕重而令之,大者白于撫按,布按議允乃行。凡賓興科貢,提調學校,修明祀典之事,咸掌之。若籍帳、軍匠、驛遞、馬牧、盜賊、倉庫、河渠、溝防、道路之事,雖有專官,皆總領而稽核之。”表面看來,明史記載知府之職權,為“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知府似乎是一親民之官,實則不然。若進而考察,則可知其主要職責為“考察屬吏"“上下文移”,府乃是上級考核官吏,監臨屬縣,辦理公文的承轉機關。而所謂“宜風化、平獄訟……”云者,自然也是主要督率其屬縣而施其政。清代知府職掌,與明略同。《清史稿·職官志》有記載:“知府掌總領屬縣,宣布條教,興利除害,決訟檢奸。三歲察屬吏賢否,職事修廢,刺舉上達,地方要政白督、撫,允乃行。”

    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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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克勤(1326—1376),字去矜,寧海人。洪武四年(1371年),征召到京師,參加吏部考試得第二名,特授官濟寧知府。李贄(1527—1602),字宏甫,號卓吾,別號溫陵居士,福建泉州晉江人。明萬歷五年(1577年),由南京刑部員外郎出任云南姚安知府。陳鵬年(1662—1723),字北溟,號滄州,湘潭人。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升任江寧知府;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十月,任蘇州知府。這位知府很體恤百姓,當時康熙南巡,總督阿山主張增加攤派用作南巡之資,陳鵬年堅決反對。為著這件事,陳鵬年得罪了阿山。后來,因為建講堂,陳鵬年讓阿山抓住了把柄,差點被整得殺頭。清末臺北知府陳星聚,出身貧寒,母親守寡含辛茹苦供他上學,從小就受“好好學習,長大要做好官、清官”的啟蒙教育;在當官后遇災年,他“減糧減稅”助民眾度過災年。百姓稱他是好官;遇惡霸橫行鄉里,能嫉惡如仇,伸張正義,為民除害,百姓稱他為清官;在法軍侵略臺北的危急時刻,又帶領人民抗擊侵略,帶頭拉石筑城,動員全城10萬軍民筑城守城;他不顧個人安危,只身上山勸說對他有深仇大恨的山大王山妹下山共同保衛臺北,群眾又稱他為“孤膽英雄”知府。他以身作則,愛民如子,嫉惡如仇,剛正不阿,一心救國。劉墉(1719—1805),字崇如,號石庵,又號木鹿、[xù]齋、青原、巖、日觀峰道人。山東諸城人,大學士劉統勛長子。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授太原府知府;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授江蘇江寧府知府。

    官職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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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代

    明代文武官服一般分為朝服、祭服、公服、常服和燕服五大類,另外還有少數官員會有幸得到皇帝的特殊賜服。知府為四品的官服,其公服和常服與其他品階的官服有明顯的區別。公服:洪武元年(1368年)規定,在朔望朝見、侍班、謝恩、見辭時,以及外放的官員每日清晨上堂時,須穿著公服,以烏紗帽、團領衫、束帶為定制,四品官員的公服上織以徑一寸五分的小碎雜紋花紋圖樣。常服:官員們參加常朝、日常辦公時穿著的官服即常服。洪武元年(1368年)規定常服形制和公服一樣,都是烏紗帽、團領衫及束帶。七品文官的袍衫為一尺闊大袖,腰帶用素銀。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定制,常服在胸背處增加動物紋樣,文官四品為云雁。這些紋樣都設計在方形邊框之內,置于團領衫的前胸和后背。文官用飛禽,取其有文采之意。

    • 清代

    清代官服中是主要的一種服飾是補服,穿用場所和時間也多。補服,也叫做“補褂”,前后各綴有一塊補子,形式比袍短又類似褂但比褂要長,其袖端平,對襟,所以或稱“外褂”、“外套”。能表示官職差別的補子,即是二塊繡有文禽和猛獸的紋飾。根據《大清會典圖》規定如下,文四品繡雁。補服在服飾種類劃分中屬于禮服,但補服是一個特殊的服裝種類,既屬于禮服,又屬于吉服。它與朝服套穿時屬禮服,與吉服袍套穿時屬吉服。清代凡朝會祭祀,都要服朝衣補服,凡筵燕(宴)、迎鑾及一應嘉禮,俱服蟒袍補服。

    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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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清一代,皇帝對作為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中間環節的知府制度,始終非常關注。他們不斷頒詔下諭,反復強調知府官職的重要性并認真督促知府制度的運行,這是清朝以前歷代所未曾有過的。清代知府的設置最為普遍。清統治者根據當時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需要,不斷升州為府,來加強對這些地區的控制與管理,較之以往朝代只根據政治的特殊需要,如將皇帝所在之州改為府等,具有科學性。清朝以前,府尹或知府的任用、考遷等,均無定制,人事任免反復無常,缺乏嚴格的標準;清代,知府的人事任免已制度化,在此基礎上又有靈活變通,以使人地相宜。清代是知府人事法規最完備的時期。清代知府制度在清代地方行政系統中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清代嘉慶朝兩廣總督蔣[yōu]曾說清代“外官莫要于知府”,可見,他對清代知府的地位是有著明確認識的。知府是溝通督撫與州縣信息的橋梁。清代,省與州縣一般相距很遠,上下與各地信息,如靠“驛遞”,則比較緩慢。而知府之設,則相對縮短了督撫與州縣間的距離。知府一級的設置,還有助于協調督撫與州縣兩級權力的正常實施。地方行政只有兩級,二者權力行使就有困難。對督撫來說,若集各縣事務于一身,疲于各省一般性的事務,則會影響其宏觀控制之職能。如各縣有事案不上報,又易造成督撫對州縣的失控;對州縣來說,如直隸于督撫,凡事疲于往來呈報,又不能得到及時的答復,也影響州縣權力的實施。知府之設,則可解決二級的困難。在考察吏治方面,知府充當督撫的耳目。在清理刑名方面,“知府尤為上下關鍵”,徒刑以下的大小案件,經過知府的處理和過濾,可為督撫桌司集中精力妥善辦理大案要案提供必要的條件。此外,在維護社會治安、發展經濟、振興地方教育等方面,知府一級都為協調上下兩級權力的實施,起過不容忽視不可替代的作用。無此層級或不重視此一層級,上下間權力行使則會發生故障,如清末“知府之權輕矣,各州縣之于司道督撫分位懸殊,情事桿格,其中貽誤,實非所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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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詞條目錄
    1. 釋義
    2. 發展歷程
    3. 知府衙門
    4. 官員管理
    5. 權利職責
    6. 代表人物
    7. 官職服飾
    8. 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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