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證券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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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簡介

    中國證券業協會,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SAC。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中國證券業協會會長陳共炎例》的有關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屬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2011年6月23日至24日,協會召開了第五次會員大會,陳共炎同志當選為會長。20年來,協會認真貫徹執行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八字方針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指導下,團結和依靠全體會員,切實履行自律、服務、傳導三大職能,在推進行業自律管理、反映行業意見、改業發展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發揮了行業自律組織的應有作用。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最高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截至2011年6月,協會共有會員239家,其中,證券公司107家,證券投資咨詢公司86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2家,資信評估機構5家,特別會員39家(其中地方證券業協會36家,證券交易所2家,證券登記結算公司1家)。

    協會的旨是: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會員的權益;維持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會員大會通過的章程明確了協會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職責:

      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行使下列職責: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規;依員的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給予紀律處分。

      依據行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行使下列職責:制定自律規則、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定和執業注冊管理;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并對其進行持續教育和培訓;負責做好證券信息技術的交流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會員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對證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組織對交易系統事故的調查和鑒定;負責制定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運行規則,監督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業務活動和信息披露等事項;行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的其他職責。

      依據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自律管理職責: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督促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對會員信息披露的誠信狀況進行評估和檢查;制定證券從業人員職業標準,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和水平認證;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其他自律、服務、傳導職責。

      中國證券業協會連續被國家管理機關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并在國家30年系列活動中被評為中國30年120家優秀集體之一。

       協會旨

    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會員的權益;維持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主要職責

      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行使下列職責: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規;依員的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給予紀律處分。

    協會依據行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行使下列職責:制定自律規則、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定和執業注冊管理;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并對其進行持續教育和培訓;負責做好證券信息技術的交流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會員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對證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組織對交易系統事故的調查和鑒定;負責制定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運行規則,監督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業務活動和信息披露等事項;行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的其他職責。

      協會依據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自律管理職責: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督促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對會員信息披露的誠信狀況進行評估和檢查;制定證券從業人員職業標準,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和水平認證;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其他自律、服務、傳導職責。

       協會領導

    會長 :陳共炎

    副會長:蘭榮 陳自強楊曉武鄧映翎丁國榮牛冠興王開國朱云來楊鹍 何如 陳耿林義相

    秘書長:李格平

       協會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日常辦公事務;擬訂內部辦公規章制度;組織起草重要文件;承擔會級工作會議及議定事項的督辦;負責辦公文件、印章、檔案、保密、工作;負責協會公共關系管理和對外宣傳; 負責財務核算、固定資產及行政事務管理;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組織協調協會黨委、紀委、監察室及工會的日常事務。

       證券公司會員部

      統一管理會員及特別會員的會籍;負責組織證券公司會員及特別會員的業務交流工作;教育組織證券公司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規;承擔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日常事務;組織擬訂證券業務的自律規則和行業標準,并監督實施; 協助協會投資銀行業委員會、證券經紀業委員會、證券業財務會計委員會工作;組織協調創新試點類及規范類證券公司評審工作;負責證券公司業務數據統計分析;組織推動證券公司會員誠信建設,管理誠信信息; 證券公司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受理證券公司會員的投訴,并調解其糾紛;承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的申請及日常管理工作;協調管理地方協會特別會員,聯系與溝通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等特別會員;組織證券公司會員和地方協會特別會員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證券研究與咨詢公司會員部

      負責證券研究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會員的聯絡與業務交流工作;教育組織證券研究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規; 組織擬訂證券研究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業自律規則和業務標準,并監督實施; 協助協會證券分析師委員會工作; 組織推動證券研究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會員誠信建設,管理誠信信息;證券研究機構和證券咨詢公司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受理證券研究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會員的投訴,并調解其糾紛;組織證券研究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會員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基金公司會員部

      負責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銀行特別會員的聯絡與業務交流工作;教育組織基金管理公司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規; 組織擬訂基金業自律規則和業務標準,并監督實施; 協助協會證券投資基金委員會工作;組織推動基金管理公司會員誠信建設,管理誠信信息;基金管理公司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負責基金業務數據統計分析;組織影子定價和權證估值;受理基金管理公司會員的投訴,并調解其糾紛;組織基金管理公司會員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際關系部

      負責聯系國際證券業組織;負責協會港澳臺事務;組織實施與境外的業務和信息交流;配合協調境外培訓;管理外事來訪和出訪事務;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息技術部

      組織行業信息技術交流與研究;協調推動會員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組織行業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及重大事故調查和鑒定;協助信息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織行業科學技術勵評選;負責協會信息系統開發及管理;管理協會網站、中心機房及電子設施;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發展戰略工作委員會

      組織證券行業科研活動;開展專項研究和重大問題研究交流工作;編輯出版《中國證券》月刊和《中國證券業發展報告》年報;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

      建立和管理行業從業人員培訓體系;擬訂從業人員培訓大綱和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證券業、基金業高管人員和專業人員培訓;組織實施境外培訓;組織編制《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教材以及投資者教育資料;開展行業培訓交流;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執業標準工作委員會

      組織擬訂從業人員業務類別和從業人員執業標準;建立對從業人員執業能力、誠信狀況的動態評價體系;組織管理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擬訂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相關辦法,建立從業人員管理系統;承辦從業人員資格注冊、變更、年檢;協助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的工作,組織起草行業自律監察工作規則;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協會章程及其他自律規則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場外市場工作委員會

      研究和制訂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制度;辦理股份報價轉讓公司掛牌備案、定向增資備案、退市公司掛牌備案;負責主辦券商自律管理和服務;監管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信息披露;監察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市場;協調管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技術系統;負責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統計分析;受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來電、來訪、投訴,解答相關問題;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收繳辦法

      2007年1月2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第四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了《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會費收繳辦法》。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協會會員必須按繳納會費。會費分為入會費和年會費。具體繳納辦法如下:

      xxx條 入會費。

      凡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會員單位,按照會員類別須在入會時一次性繳納入會費。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入會費為每家10萬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入會費為每家1萬元。

      第二條 年會費。

      會員按以下每年繳納年會費:

      (一)證券公司會員年會費按其注冊資本金的萬分之一繳納。應繳年會費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繳納;超過60萬元的,按60萬元繳納。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會員年會費按上年末其所管理的基金單位總份額(貨幣市場基金除外)的萬分之零點三折算繳納。應繳年會費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繳納;超過60萬元的,按60萬元繳納。

      (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會員,注冊資本金3000萬元以下的(包括3000萬元),年會費按每家1萬元繳納;注冊資本金3000萬元以上的,年會費按每家2萬元繳納。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員年會費每家按10萬元繳納。

      (五)會員入會當年可免交年會費。

      第 特別會員本著自愿原則繳納。

      第四條 會費繳納時間:

      (一) 會員入會費在入會注冊登記后15日內繳納。

      (二) 會員年會費于每年6月30日前繳納。

      第五條 本辦法經第四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頒布執行。

       協會新聞

      2012年,會長陳共炎逐條梳理了5月舉行的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研討會提出的證券行業創新11項措施的具體進展情況,并表示按照證監會安排,這11項措施在今年年底前必須完成。

       協會章程

      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本章程于2007年1月2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第四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2007年5月9日中華人民國民政部核準。

       xxx章

      總則

       xxx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SAC)是依據《中華人民國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協會的旨是: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會員的權益;維持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

      協會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華人民國民政部(以下簡稱中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協會的會址設在中國。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行使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規;

      (二)依員的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

      協會依據行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二)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定和執業注冊管理;

      (三)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并對其進行持續教育和培訓;

      (四)負責做好證券信息技術的交流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會員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對證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組織對交易系統事故的調查和鑒定;

      (五)負責制定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運行規則,監督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業務活動和信息披露等事項;

      (六)行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協會依據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自律管理職責:

      (一)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督促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對會員信息披露的誠信狀況進行評估和檢查;

      (二)制定證券從業人員職業標準,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和水平認證;

      (三)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

      (四)其他自律、服務、傳導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章程;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

      (三)符律、法規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許可在中國境內從事 證券業務;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設立后加入協會。

      依法設立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證券有關業務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

       第十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后,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

       第十

      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二節 會員的與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其權益不受損害的;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的;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的;

      (五)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

      (六)對協會工作的、和監督權;

      (七)會員大會決議的其他。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協會的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交納會費;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大會決議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特別會員

       第十六條

      協會設特別會員。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基金、地方性證券組織等有關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的特別會員。

       第十七條

      特別會員享有下列:

      (一)表決權;

      (二)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的;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

      (四)對協會工作的、和監督權;

      (五)會員大會決議的其他。

       第十八條

      特別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協會的聲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按提供有關資料;

      (五)會員大會決議的其他義務。

      特別會員自愿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xxx節 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協會的最高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團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并、分立、終止;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并、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第二十五條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會員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

      (六)決定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

      (七)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八)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非會員理事組成,非會員理事不超過常務理事會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批準協會預決算;

      (四)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各項議案;

      (五)根據會長提名聘任秘書長;

      (六)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

      (七)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七條的除第三項外理事會及本章程其他條款的理事會的其他職權;

      (八)執行中國證監會授權或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長認為必要時亦可召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節 會長辦公會、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協會根據需要設專職副會長,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

       第三十六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三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協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代表人。

       第四十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預決算;

      (四)提名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

      (五)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六)聘任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于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證券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證券行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

       第四十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決定和罷免監事長;

      (四)審查協會財務報告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五)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職條件參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條的會員理事的任職條件。

       第四十五條

      協會的監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章

      資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執行。

       第五十四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應向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終止

       第五十五條

      協會完成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五十六條

      協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協會經中國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用于與本協會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組織機構

    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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