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xxx或拒付后,這3種錯誤操作,千萬不要再犯了,2021年8月30日,上海票據交易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票據到期業務服務工作的通知》,指出近期個別企業因不熟悉票據到期處理業務規則導致其利益受損,要求各金融機構會員做好票據相關服務工作。 本文就來講一講企業在商票xxx或拒付后如何在網銀上操作以避免利益受損。
電票交易規則《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在《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上位法框架內,在ECDS系統程序約束下,使所有票據行為人對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都處于完全透明、平等的地位,并已徹底消除公示催告糾紛。票據損害賠償,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也近乎消失。但隨之而來的電票追索案件開始顯現。
錯誤操作情形,票交所在《通知》里列出了3種企業因不熟悉規則導致其利益受損的情況:
(1)存在部分企業在票據到期前已發起提示付款,當遇到票據到期無法兌付時,因其在提示付款期內未發起提示付款,導致其無法向所有前手追索的情況。
(2)存在部分持票企業在遇到票據到期拒付時,僅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訴訟,而未在系統內及時進行相應追索操作,導致超出時效期無法通過系統發起追索的情況。
(3)存在部分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在票據到期后長期不應答,金融機構作為承兌人開戶行未按規定代承兌人做出應答處理的情況。
簡單來說,持票人未依電票規則操作,將喪失追索權。之前有案例一審判決“所有前手應承擔連帶向持票人償付票款責任。”背書人甲上訴提出“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喪失對背書人的追索權。”二審判決“持票人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不構成有效提示,背書人甲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駁回持票人對除出票人外其他前手的追索訴求。”
另外還有一種票人原本享有追索權,但卻喪失追索權。有案例持票人被拒付后享有全部追索權,但持票人未在六個月內通過電票系統進行追索,而以線下書面追索或向法院起訴,追索其他前手。根據《票據法》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定義,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同城票據網提醒您:追索需在規定期限內在電票系統發起。《票據法》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電票業務管理辦法》電票追索期限與《票據法》保持一致。ECDS系統設定持票人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期限屆滿后被禁止行使追索權的程序,維護持票人和前手各方的合法權益。
“電子商業匯票追索行為的發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明確了電票追索行為的場所與時間必須體現在在ECDS系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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