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成都仲裁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公平、、高效地解決了8000余件經濟糾紛,爭議標的近85億元,案件涉及房地產交易、建設工程施工、商品買賣、股權轉讓、金融、交通運輸、物業管理、加工承攬等領域。案件當事人涉及國內多個省市包括、地區,以及美國、俄羅斯、、印尼、、韓國等國家,有效地了當事人的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
旨
廉潔 高效
特點優勢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中立的第三者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歷史悠久,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是國際商界普遍采用的解決糾紛的途徑,是解決經濟糾紛的首選方式,它有以下特點:
一、意思自治,自愿選擇
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是否進行仲裁以及將哪些糾紛提交仲裁;可以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地點、仲裁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可以選擇仲裁員;可以選擇如何進行仲裁程序;可以選擇是否中止、終結仲裁程序等。
二、程序簡便,靈活快捷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序,同時,在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還可以約定簡化或放棄某些程序,縮短審理期限,有利于糾紛的迅速解決。
三、專家辦案,權威性強
仲裁法對仲裁員的聘任條件設置了較高標準,在品質、法律知識、專業造詣等方面作出了嚴格的要求。經濟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專業技術問題,由具有良好的素養和所屬領域專業知識的專家來裁判案件,更能體現專業性、權威性。
四、不公開進行,替當事人保密
仲裁法,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不公開進行。仲裁開庭不公開進行,這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也有利于雙方今后的繼續合作。
五、強制執行,國際通行
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申請執行。由于我國加入了1958年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俗稱《紐約公約》),因此,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紐約公約》國得到法院的普遍承認和執行。
受案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國仲裁法》的,成都仲裁委員會受理平等主體、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如: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倉庫保管合同、租賃合同、xxx合同、保險合同、投資合同、證券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涉外商事合同、股份轉讓合同、資產重組合同、收購上市公司合同、知識產權的許可和轉讓合同等糾紛。
成都仲裁委員會不能仲裁下列糾紛:
(1)勞動爭議
(2)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3)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時,申請人應當向成都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仲裁協議、案件事實所依據的等材料并交納仲裁費。
仲裁協議
(一) 仲裁條款(適用于自行擬定合同):
凡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仲裁條款(適用于標準格式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1)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起訴
(三)仲裁協議(適用于合同糾紛發生,但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糾紛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合同》(合同編號***)發生糾紛,雙方經協商,同意將該合同糾紛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宣言
我們崇尚、恪守法律,對所有仲裁當事人一律平等;
我們,明察公斷,裁決公平合理;
我們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的權益,依法仲裁;
我們謹遵仲裁規則,充分發揮仲裁優勢,仲裁簡便快捷;
我們誠實守信,廉潔勤勉,努力提供優質仲裁服務;
我們將以嚴格的紀律、不懈的努力、完善的措施,并實現仲裁。
組織機構
成都仲裁委員會
成都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綜合行政部
仲裁事務部(成都金融仲裁院)
宣傳發展部
研究培訓部
農村產權仲裁部(成都農村產權仲裁院)
通訊信息
地址:成都市高新區天泰111號特拉克斯國際廣場北樓12-15樓
郵編: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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