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輕便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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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便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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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便摩托車是一類小的機動二輪車,其通常具有比全摩托車或較不嚴格的許可要求的汽車。該術語用于表示類似的車輛,除了自行車踏板和摩托車發動機。輕便摩托車在公共道路上的行駛速度通常只比自行車快一點。輕便摩托車與踏板車的區別在于后者往往更強大,并受到更多監管。

    一些輕便摩托車采用跨步式車架設計,而另一些則采用摩托車車架設計,包括脊椎和升高的油箱,直接安裝在鞍座和頭管之間。有些類似于機動自行車。大多數類似于普通摩托車,但帶有踏板和牙盤,可以與電機驅動器一起使用或代替電機驅動器。盡管輕便摩托車通常有兩個輪子,但一些司法管轄區將低功率的三輪或四輪車輛(包括ATV和卡丁車)歸類為輕便摩托車。

    在某些國家/地區,輕便摩托車可以是發動機容量低于100cc(最常見的是50cc或更低)的任何摩托車。

    輕便摩托車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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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便摩托車”一詞現在僅適用于低功率(通常是超經濟型)車輛,但踏板已安裝在一些早期的摩托車上,例如圖中的1912年道格拉斯。遠離靜止踏板是對“跑跳”的巨大改進,輕踏板輔助(LPA)對爬山很有價值。到1918年,更好的變速箱、更寬的范圍、更好的離合器和更好的發動機性能使大多數摩托車上的踏板過時了,但直到1990年代,輕便摩托車上的踏板仍對其原始用途很有價值。

    最早的輕便摩托車是在不同位置(例如前輪頂部)帶有輔助馬達的自行車;它們也被稱為自行車。這種類型的一個例子是VéloSoleX品牌,它只有一個驅動前輪胎的滾輪。

    一種更具創新性的設計在英國被稱為Cyclemaster。它有一個完整的動力后輪,它簡單地取代了自行車后輪,該后輪源自德國的兩名DKW工程師的設計。稍大的機器,通常配備98毫升(6.0立方英寸)發動機,被稱為摩托車。另一方面,一些輕便摩托車,如捷克制造的爪哇,是從摩托車衍生而來的。

    今天,在某些司法管轄區,還存在另一類低功率兩輪車,用于帶有輔助電機的自行車——這些通常被定義為電動自行車或機動自行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能會將相同的機器歸類為輕便摩托車,從而造成一定程度的混淆。在許多國家,三輪車和微型車被歸類為輕便摩托車或其變體。這種做法不僅限于第三世界;法國和比利時類似地將Aixam等微型汽車歸類為“輕型四輪車”。所述的沙龍3,機動三輪車被歸類為一個輕便摩托車。

    1977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將輕便摩托車視為裝有氣缸容量不超過50毫升的內燃機的任何兩輪或三輪車輛。

    輕便摩托車

    運動輕便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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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70年代的英國,開發了輕便摩托車概念的高性能派生,針對16歲的青少年。它的創建是為了規避旨在迫使年輕摩托車騎手離開道路的政府立法。這些被稱為“Sixteener法”的新法律是由當時的保守黨交通部長約翰佩頓于1971年提出的。他們禁止16歲的人像以前那樣騎容量高達250cc的摩托車,并且將他們限制為50cc機器,直到他們17歲。該法律促使摩托車制造商開發新的摩托車類別,當時被稱為“運動輕便摩托車”或通俗地說,“16人特價”并受到很多批評。這些市場主要是年輕男性。

    運動型輕便摩托車表面上是50cc摩托車,在某些情況下能夠以超過50英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并在其中添加了自行車式踏板,法律要求能夠推動車輛。從1972年起,日本制造商本田、雅馬哈和鈴木以及Puch、Fantic、Gilera、Gitane和Garelli等歐洲公司生產車型,其中最著名的是雅馬哈FS1-E。它們包括跑車、耐力賽和越野車、咖啡館賽車手和直升機或踏板車,并引發了對類似于1960年初搖滾樂的摩托車的興趣時期。政府再次作出回應,于1977年引入了更加嚴格的立法,將輕便摩托車的重量限制為250公斤,最高時速限制為30英里/小時。此舉導致了英國摩托車市場的消亡。在歐洲大陸,不存在此類限制,此類車輛可由14歲的兒童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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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輕便摩托車
    2. 輕便摩托車的歷史
    3. 運動輕便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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