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投資者在證券流通市場上購買股票,需要委托證券商,并在對方那里開戶,即投資人與證券商簽訂委托買賣證券受托契約。
對投資人的開戶,證券商事先要進行必要的調查。例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的第405條規則,其會員經紀商公司應盡力了解每一位客戶的基本情況,并掌握所收到的交易委托單的內容。如果證券商對顧客的情況難以了解,就有可能要求顧客交付押金或請對方找銀行。其目的在于確保顧客的信用的安全可靠,使證券交易能順利進行。
通常在辦理開戶手續時要填寫委托買賣證券契約。內容有委托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服務機構,擔任職務以及電話號碼和身份證號碼,并予簽名蓋章。同時,由證券商核對委托人的身份證,并編列帳號,填制開戶帳號卡交給委托人。此外,客戶對股票買賣有關情況應給予必要的說明。
在開戶時,證券商還為顧客提供所需要的帳戶類型。
帳戶類型 現金帳戶
開設這一帳戶的客戶在買入證券后,應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交清全部購買股票的價款。同理,在股票后,亦應在清算日或之前將股票交割給評判商。清算日的具體日期通常在送交顧客的股票成交通知單上說明在美國以交易日后的第五個營業日為清算日。
金帳戶
又稱普通帳戶。客戶在購買證券時,證券商將以墊資的形式,向投資人提供一部分融資,并收取墊資的利息。例如,帳戶的金比例為65%,意味著商戶在購買證券時應即支付65%的證券價款。余下的35%的價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證券提供的xxx成本為基礎折算。
聯合帳戶
投資人以兩人蔌兩人以上合伙在證券商那里開設一個帳戶。這類帳戶適用于夫妻雙方或父子關系。
隨時帳戶
開設這一帳戶,客戶給予證券商以優先權的書面批準,同意證券商在不與投資人協商的情況下進行交易,而且交易的對象、股票的價格,數量以及交易的時機都由證券商自行選定。當然,證券商要以不損害顧客的利益為前提。 在許多國家,投資人只有到年齡才能在證券商那里開戶。在歐美國家未成年人的合同行為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因而,未成年人可以在名義上持有股票,但只有父母可以以監護人的名義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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