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1992年以前。我國的證券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年,國務院決定保留設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原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職能和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證券業務監管職能都劃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起全國統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管理措施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內部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依事,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人員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任職。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制定的規章、規則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度應當公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調查結果,對證券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公開。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監督檢查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于兩人或者未出示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阻礙和隱瞞。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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