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特許經營規則
編輯特許經營規則定義了美國特許經營行業中不公平或具有欺騙性的行為或做法。特許經營規則由聯邦貿易委員會發布。特許經營規則旨在通過要求特許人在銷售前向潛在的特許經營者提供基本信息來促進知情決策并防止在特許經營權銷售中出現欺騙行為。然而,它并沒有規范控制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關系的條款的實質。此外,雖然《特許經營規則》將特許經營權銷售的監管從州法律的范圍中刪除,但將其置于FTC監管州際貿易的權力之下,FTC特許經營規則不要求特許人向特許經營權的新買家披露特許經營系統的單位績效統計數據(根據州和聯邦證券交易法是必要的)。FTC特許經營規則最初于1978年通過。這是在1971年開始的漫長的FTC規則制定程序之后進行的。FTC特許經營規則的重大修訂于2007年被FTC采用。
特許經營法
編輯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對特許經營進行監督,而不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FTC通過FTC特許經營規則進行監督。FTC于2007年1月23日宣布更新特許經營規則,并于2007年7月1日生效。
FTC特許經營規則的最新版本是在2007年,印在FR2007a中,第15544-15575頁。
2008年7月之后,美國的所有特許人都將使用特許經營披露文件與潛在的特許人。
特許經營法背景
編輯聯邦貿易委員會于1970年開始審查特許經營的做法。1971年,FTC開始了正式的規則制定程序,可能會制定一項規定,要求披露并禁止在提供和銷售特許經營中的不公平做法。這些發展導致了1979年FTC特許經營規則的頒布。FTC執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FTC法案”),該法案禁止不公平的競爭方法以及不公平或欺騙性的行為或做法或影響商業。
FTC法案還授權委員會制定規則,明確定義不公平或欺騙性的行為或做法。其中一項規則是委員會的特許經營規則。
2006年對特許經營規則進行了修訂,自2007年7月1日起允許自愿采用變更,自2008年7月1日起強制采用和遵守要求
委員會將其大部分特許經營規則執行和消費者教育資源集中在打擊商業機會欺詐上。
特許經營規則要求特許人在五個類別中進行重大披露:
- (一)特許人的性質和特許經營制度;
- (2)特許人的財務狀況;
- (三)購買和經營特許經營店所涉及的費用;
- (4)管理特許經營關系的條款和條件;和
- (5)可以在特許經營系統內分享經驗的現有加盟商的姓名和地址,從而幫助潛在加盟商獨立驗證特許人的主張。
此外,特許人必須有合理的基礎和證據證明向潛在加盟商作出的任何財務業績陳述(FPR),并在FDD第19項中披露任何此類FPR的基礎和假設。盡管根據FTC規則不要求向潛在的加盟商提供FPR,但大多數特許人確實提供了一定程度的FPR披露。
特許經營規則通常涵蓋兩種不同類型的商業安排:特許經營和商業機會企業。
特許經營協議
編輯特許經營協議通常涉及帶有特許人商標并遵循特許人商業運營模式的零售店,例如快餐店、酒店和汽車維修店。這些通常被稱為“商業格式”特許經營權。
非特許經營商機
編輯一些商業機會的運作類似于特許經營,甚至可能聲稱是特許經營,但往往沒有特許經營中預期的強大支持模式。雖然商業機會在定義上不是欺詐性的,但它們可能更有可能導致消費者欺詐。2012年,聯邦貿易委員會頒布了專門針對欺詐性非特許經營機會問題的立法。
特許經營披露文件法
編輯除FTC外,還有15個州要求在特許經營銷售中進行預售披露。在通過修訂規則之前,要求以統一特許經營發售通函的形式進行披露,該通函在通過修訂規則時更名為特許經營披露文件(“FDD”)。FDD格式被具有特定特許權披露要求的州普遍接受,盡管它們可能需要特定于作為附錄附加的州法律的某些更改。
特許經營規則執行
編輯特許經營規則具有法律效力,可通過聯邦法院的民事處罰行動強制執行。(10)FTC法案授權法院對每次違規行為處以不超過11,000美元的民事處罰。
特許經營披露文件
編輯特許經營規則要求特許人向所有潛在的特許經營商提供一份披露文件,其中包含有關所提供特許經營權、其管理人員和其他特許經營商的23項具體信息。
所需的特許經營披露文件主題包括:特許經營的訴訟歷史、過去和現在的特許經營商及其聯系信息、特許經營附帶的任何專有領土、特許經營商為特許經營商提供的幫助以及購買和啟動特許經營的成本。如果特許人就特許經營的財務業績做出陳述,則也必須涵蓋該主題,以及支持這些陳述的物質基礎。”
特許經營終止
編輯特許經營終止包含在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的特許經營協議中。在2007年的特許經營規則中,前特許經營商對保密協議和特許經營欺詐的評論被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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