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條 為了控制吸煙危害,保障健康,,預防火災,根據國家有關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結合廈門實際,制定本。
第二條 在本市轄區內的下列公共場所吸煙:
一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會議室和會場;
二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放映廳(室)等娛樂場所;
三室內體育館(場)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的展示廳;
六大中專院校的教室、實驗室等室內教育場所,托兒所、幼兒園及中小學校園;
七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和病房;
進入林區、林地,一律吸煙。
第 吸煙的公共場所中,除電梯間等不具備條件的場所外,須設置有通風設備的吸煙室(區)。
第四條 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吸煙的制度;
二做好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被動吸煙者有下列:
一在吸煙場所內,有權要求在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有權要求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八條的職責;
三向市或區、縣衛生局舉報違反本的行為。
第六條 廈門市衛生局和區、縣衛生局是其轄區內公共場所吸煙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教育、文化、等部門以及新聞單位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活動。
第八條 對在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場所所在單位應勸其立即停止吸煙或離開該場所。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衛生局或區、縣衛生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第二條的,予以,并可處以10元罰款;
二違反本第四條xxx項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
三違反本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的,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參照本的要求,自行確定單位內部吸煙的場所。
第十一條 本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廈門市人民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頒發的《廈門市公共場所吸煙暫行》同時廢止。
內容由匿名用戶提供,本內容不代表www.gelinmeiz.com立場,內容投訴舉報請聯系www.gelinmeiz.com客服。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gelinmeiz.com/14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