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場所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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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場所吸煙

      xxx條 為了控制吸煙危害,保障健康,,預防火災,根據國家有關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結合廈門實際,制定本。

      第二條 在本市轄區內的下列公共場所吸煙:

      一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會議室和會場;

      二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放映廳(室)等娛樂場所;

      三室內體育館(場)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的展示廳;

      五車、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等候室和電梯間;

      六大中專院校的教室、實驗室等室內教育場所,托兒所、幼兒園及中小學校園;

      七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和病房;

      八商場(店)、書店、郵電、金融證券的營業場所。

      進入林區、林地,一律吸煙。

      第 吸煙的公共場所中,除電梯間等不具備條件的場所外,須設置有通風設備的吸煙室(區)。

      第四條 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吸煙的制度;

      二做好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吸煙的場所內設置醒目的吸煙標志;

      四在吸煙的場所內不得放置吸煙器具和不得設置煙草廣告

      第五條 被動吸煙者有下列:

      一在吸煙場所內,有權要求在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有權要求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八條的職責;

      三向市或區、縣衛生局舉報違反本的行為。

      第六條 廈門市衛生局和區、縣衛生局是其轄區內公共場所吸煙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教育、文化、等部門以及新聞單位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活動。

      第八條 對在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場所所在單位應勸其立即停止吸煙或離開該場所。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衛生局或區、縣衛生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第二條的,予以,并可處以10元罰款;

      二違反本第四條xxx項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

      三違反本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的,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參照本的要求,自行確定單位內部吸煙的場所。

      第十一條 本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廈門市人民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頒發的《廈門市公共場所吸煙暫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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