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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壓力設備指令(PED)2014/68/EU(原97/23/EC)規定了壓力設備的設計和制造標準(壓力設備是指蒸汽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安全閥和其他承受壓力負載的部件和組件)通常體積超過1升,xxx壓力超過0.5巴表壓。它還規定了壓力設備合格評定的行政程序要求,以便在沒有當地立法障礙的情況下自由投放歐洲市場。自2002年5月30日起在整個歐盟強制執行,2014年修訂版自2016年7月19日起全面生效。這在英國作為壓力設備條例(PER)頒布。制定的有關壓力容器和鍋爐安全的標準和法規也非常接近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ASME)定義的美國標準。這使大多數國際檢驗機構能夠提供驗證和認證服務,以評估對不同壓力設備指令的遵守情況。來自壓力容器制造商的PED通常不像ASME那樣需要事先的制造許可/證書/印章。
壓力設備指令的內容
編輯- 范圍和定義(包括其范圍的豁免)
- 市場監督
- 技術要求:壓力設備按類型和內容分類。
- 自由移動
- 符合性推定
- 技術標準和法規委員會
- 壓力設備委員會
- 保障條款
- 壓力設備的分類
- 合格評定
- 歐洲材料批準
- 公告機構
- 認可的第三方機構
- 用戶檢查
- CE標志
- 過度粘貼CE標志
- 國際合作
- 需要拒絕或限制的決定
- 廢除
- 換位和過渡條款
- 指令的對象:歐盟成員國在國家法律和/或法規中的實施。
- 附件一:基本安全要求
- 一般的
- 設計
- 制造業
- 材料
- 有過熱風險的燃燒或以其他方式加熱的壓力設備(第3.1條)
- 管道
- 某些壓力設備的具體定量要求
- 附錄二:合格評定表。實際上是壓力與體積(或管道直徑)的關系圖,用于將設備分為四類。
- 附錄三:合格評定程序
- 附錄IV:指定指定機構(第12條)和認可第三方組織(第13條)時應滿足的最低標準
- 附錄V:授權用戶檢查時應滿足的標準(第14條)
- 附錄六:CE標志
- 附錄七:符合性聲明
過渡到指令2014/68/EU
編輯從2016年7月20日起,指令97/23/EC完全被指令2014/68/EU取代。新指令第13條(壓力設備分類)于2015年6月1日生效,取代指令97/23/EC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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