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丹
編輯硫化丹是一種專利到期的有機氯殺蟲劑和殺螨劑,正在全球范圍內逐步淘汰。 由于其急性毒性、生物蓄積潛力以及作為內分泌干擾物的作用,它成為一種極具爭議的農藥。 由于硫丹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威脅,2011 年 4 月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談判在全球范圍內禁止生產和使用硫丹。該禁令已于 2012 年年中生效,某些用途的豁免期延長五年。 在商定斯德哥爾摩公約禁令時,包括歐盟、澳大利亞、新西蘭、幾個西非國家、美國、巴西和加拿大在內的 80 多個國家已經禁止或宣布逐步淘汰。 盡管法律禁止使用,但它仍在印度和中國廣泛使用。 它也用于其他一些國家。 它由以色列公司 Makhteshim Agan 以及印度和中國的幾家制造商生產。 2011 年 5 月 13 日,印度最高法院下令禁止在印度生產和銷售硫丹,等待進一步通知。
使用
編輯石丹已被用于世界各地的農業,以控制害蟲,包括粉虱、蚜蟲、葉蟬、科羅拉多馬鈴薯甲蟲和卷心菜蟲。 由于其獨特的作用方式,可用于阻力管理; 然而,由于它不是特定的,它會對有益昆蟲的種群產生負面影響。 然而,它被認為對蜜蜂有中等毒性,而且它對蜜蜂的毒性低于有機磷殺蟲劑。
制作
編輯世界衛生組織估計 1980 年代初全球年產量約為 9,000 公噸 (t)。 從 1980 年到 1989 年,全球年均消費量為 10,500 噸,1990 年代的消費量增至每年 12,800 噸。
硫丹是六氯環戊二烯的衍生物,化學性質類似于艾氏劑、氯丹和七氯。 具體而言,它是由六氯環戊二烯與順丁烯-1,4-二醇發生狄爾斯-阿爾德反應,然后加合物與亞硫酰氯反應制得。 工業硫丹是立體異構體的 7:3 混合物,指定為 α 和 β。 α-和β-硫丹是由四價硫的金字塔立體化學產生的構型異構體。 α-硫丹是兩者中熱力學更穩定的,因此 β-硫丹不可逆地轉化為 α 形式,盡管轉化速度很慢。
商業化和監管的歷史
編輯- 1950 年代初期:硫化丹問世。
- 1954 年:Hoechst AG(現為賽諾菲)獲得美國農業部批準在美國使用硫丹。
- 2000 年:根據與 EPA 達成的協議,美國的家庭和花園使用終止。
- 2002 年:美國魚類和野生動物管理局建議取消硫丹登記,EPA 確定食品和水中的硫丹殘留物會帶來不可接受的風險。 該機構允許硫丹留在美國市場,但對其農業用途施加了限制。
- 2007 年:國際上采取措施限制硫丹的使用和貿易。 建議列入《鹿特丹事先知情同意公約》,歐盟提議列入《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禁用化學品清單。 這種列入將禁止在全球范圍內使用和制造硫丹。 與此同時,加拿大政府宣布正在考慮逐步淘汰硫丹,拜耳作物科學公司自愿將其硫丹產品從美國市場撤出,但繼續在其他地方銷售這些產品。
- 2008 年:2 月,包括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有機消費者協會和美國農場工人聯合會在內的環境、消費者和農場勞工團體呼吁美國環保署禁止使用硫丹。 5 月,科學家、環保團體和北極部落聯盟要求 EPA 取消硫丹,7 月,環境和工人團體聯盟對 EPA 提起訴訟,質疑其 2002 年不禁止使用硫丹的決定。 10 月,斯德哥爾摩公約審查委員會將硫丹納入條約的列名程序,而印度則阻止將其加入鹿特丹公約。
- 2009 年:《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 (POPRC) 一致認為,硫丹是一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需要采取全球行動,從而為全球禁令奠定了基礎。 新西蘭禁止使用硫丹。
- 2010 年: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在 2011 年 4 月的締約方大會 (COP) 上提名將硫丹添加到斯德哥爾摩公約中,這將導致全球禁令。 美國環保署宣布取消硫丹在美國的注冊,澳大利亞禁止使用該化學品。
- 2011 年:印度最高法院禁止制造、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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