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本標準為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據。
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核準備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標準的醫療機構,可比照同類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執行。
民族醫醫院基本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xxx部分
綜合醫院
民族醫醫院
專科醫院
病醫院
血液病醫院
美容醫院
康復醫院
第二部分
一級婦幼保健院
二級婦幼保健院
婦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
床位總數在19張以下的鄉(鎮)、街道衛生院
床位總數20至99張的鄉(鎮)、街道衛生院
第四部分
綜合門診部
中醫門診部
醫結合門診部
民族醫門診部
專科門診部
普通專科門診部
口腔門診部
整形外科門診部
醫療美容門診部
第五部分
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
中醫診所
醫結合診所
民族醫診所
口腔診所
醫療美容診所
衛生診所
中小學衛生保健所
衛生站
第六部分
口腔病防治所
職業病防治所
第八部分
第九部分
市(地級)臨床檢驗中心
省臨床檢驗中心
部臨床檢驗中心
第十部分
內容由匿名用戶提供,本內容不代表www.gelinmeiz.com立場,內容投訴舉報請聯系www.gelinmeiz.com客服。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gelinmeiz.com/2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