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遺產
編輯自然遺產是指生物多樣性要素的總和,包括動植物、生態系統和地質構造。 它構成了我們自然資源的一部分。
定義
編輯遺產是從前代繼承下來,保存在現在,并賦予后代的東西。 自然遺產一詞源自自然繼承,早于生物多樣性一詞。 這是一個不太科學的術語,在某些方面更容易被對保護感興趣的廣大觀眾理解。
當吉米·卡特擔任佐治亞州州長期間成立佐治亞遺產信托基金時,美國就使用了這個詞; 卡特的信托既處理自然遺產,也處理文化遺產。 看起來卡特是從林登·約翰遜那里學來的這個詞,后者在 1966 年給國會的一封信中使用了它。 (他可能是從他的妻子伯德約翰遜夫人那里得到這個詞的,她個人對自然保護很感興趣。)約翰遜總統簽署了 1964 年的荒野法案。
自然遺產一詞由大自然保護協會 (TNC) 的科學部采用,當時在小羅伯特·詹金斯 (Robert E. Jenkins, Jr.) 的領導下,它于 1974 年發起,最終成為州自然遺產計劃網絡——每個州都有一個,所有 使用相同的方法并得到州政府的永久支持,因為它們科學地記錄了保護優先事項并促進了基于科學的環境審查。 當該網絡擴展到美國以外時,Guillermo Mann 建議使用保護數據中心(或中心)一詞,并成為美國以外項目的首選。 盡管名稱不同,這些項目也使用與 50 個州自然遺產項目相同的核心方法。 1994 年,自然遺產計劃網絡成立了一個成員協會,共同致力于共同感興趣的項目:生物多樣性信息協會 (ABI)。 1999 年,通過與大自然保護協會達成的協議,ABI 擴大并承擔了 TNC 為支持自然遺產計劃網絡而開發的科學數據庫、信息和工具的責任。 2001 年,ABI 更名為 NatureServe。 NatureServe 繼續充當 NatureServe Network 的中心,該網絡由 86 個政府和非政府項目合作,包括位于美國、加拿大和拉丁美洲的自然遺產項目和保護數據中心。
法律地位
編輯一個重要的自然遺產或文化遺產遺址可以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列為世界遺產。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計劃、目錄、名稱和保護對人類共同遺產具有重要文化或自然重要性的遺址。 截至 2012 年 3 月,共有 936 處世界遺產:725 處文化遺產、183 處自然遺產和 28 處混合遺產,分布在 153 個國家/地區。
1972 年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公約確立了植物等生物資源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或者正如序言中所表達的那樣:需要作為全人類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加以保護。
這些規則可能激發了在來源國之外建立大型遺傳資源公共銀行的靈感。
新的全球協議(例如生物多樣性公約)、國家對生物資源(而非財產)的權利。 通過資源和創新的概念,靜態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想法正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動態保護的想法。
新協議承諾各國保護生物多樣性、開發可持續資源并分享資源使用帶來的利益。 根據新規則,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國家必須允許生物勘探或收集天然產品,以換取分享利益。
2005年,世界遺產海洋計劃成立,以保護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海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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