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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農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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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農業政策 (CAP) 是歐盟的農業政策。 它實施農業補貼和其他計劃制度。 它于 1962 年推出,此后經歷了幾次變化,以降低 EEC 預算成本(從 1985 年的 73% 到 2017 年的 37%),并將農村發展納入其目標。 然而,它因其成本及其對環境和人道主義的影響而受到批評。
概覽
編輯CAP 通常被解釋為法國和德國之間政治妥協的結果:德國工業可以進入法國市場; 作為交換,德國將幫助支付法國農民的費用。 CAP一直是歐盟政策改革的難點; 這是一個始于 1960 年代并一直持續到現在的問題,盡管沒有那么嚴重。 對 CAP 的修改由歐盟委員會在公開咨詢后提出,然后將其提案發送給理事會和歐洲議會。 理事會和歐洲議會都必須同意任何更改。 議會于 2013 年首次參與變革進程。代表公民的議會的參與增加了 CAP 的民主合法性。 在布魯塞爾以外,自一體化初期以來,農業游說力量一直是決定歐盟農業政策的一個因素。
最近,由于外部貿易需求和歐盟政策框架其他部分(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和歐盟環境部門)對農業事務的干預,變化越來越多。 此外,英國和丹麥等國家的歐洲懷疑主義部分是由 CAP 助長的,歐洲懷疑論者認為這對其經濟有害。
支持者聲稱 CAP 是一個特殊的經濟部門,因為它保護農村生活方式,盡管人們認識到它會影響世界貧困。自羅馬條約(1957 年)制定以來,該政策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 多年來的實質性改革已經使 CAP 擺脫了以生產為導向的政策。
CAP 分為兩個“支柱”:
- 農業生產支持和市場共同組織(I 支柱,之前稱為“農業保障”部分)
- 農村發展政策(II 支柱,也稱為“農業結構政策”支柱,之前稱為“農業指導”部分)。
因此,最初用于為整個 CAP 提供資金的歐盟歐洲農業指導和保證基金 (EAGGF) 在 2007 年被兩個獨立的基金所取代,兩個支柱各一個:
- 歐洲農業擔保基金 (EAGF) 和
- 歐洲農村發展農業基金(EAFRD,結構基金)。
CAP 改革穩步降低了其在歐盟預算中的份額,但仍占歐盟支出的近一半。 法國是該政策的xxx受益者,約占 20%,其次是德國和西班牙(各約 13%)、意大利(約 11%)和英國(約 9%)。 2003 年的改革引入了單一支付計劃 (SPS) 或眾所周知的單一農場支付 (SFP)。 最近的改革是由 Dacian Ciolos 委員于 2013 年進行的,適用于 2014 年至 2020 年期間。
自 1970 年以來,針對歐盟漁業和魚類市場制定了單獨的共同漁業政策 (CFP),并于 1993 年從 EAGGF 分拆出來設立了自己獨立的結構性政策基金(目前以 European Maritime 名義運營, 漁業和水產養殖基金或 EMFAF),而魚市場干預措施仍然由歐洲農業擔保基金資助。
農業生產支持和市場共同組織(I 支柱)
編輯CAP 的這一部分由歐洲農業擔保基金 (EAGF) 資助。 每個國家都可以選擇是在農場層面還是在地區層面進行支付。 接受 SFP 的農民可以靈活地在他們的土地上生產除水果、蔬菜和食用土豆以外的任何商品。
此外,他們有義務使他們的土地保持良好的農業和環境條件(交叉合規)。 農民必須尊重環境、食品安全、植物檢疫和動物福利標準。 這是一項懲罰措施:如果農民不遵守這些標準,他們的付款將會減少。
直接援助和市場相關支出占 2010 年歐盟總預算的 31%。加上農村發展的 11%,CAP 總預算占歐盟總預算的 42% CAP 預算從 1984 年的 75% 相對縮減到 占 2017 年歐盟預算總額的 37%。
干預機制顯著減少,例如委員會僅干預:普通小麥、黃油和脫脂小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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