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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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背景

      居住證連接了幾個不同的時代

      

    這頭是從1984年開始實施的暫住證時代,那頭是取消戶籍制度之后人人遷徙的時代。在全中國各地的相關中,非戶籍人口的權益正在日益受到重視,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也在日漸擴大。這些變化的背后有招工難、地方等復雜的經濟和社會因素,也有著地方轄區管理的需求。

       發展趨勢

    全中國范圍內的大趨勢是,以具有固定住所作為落戶的基本條件,逐步放寬城市xxx的遷移。不過在這個過程中,類似、上海這樣的特大城市近乎必然地陷入政策悖論難以自拔:一方面,實現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需要對二元結構進行;另一方面,一旦戶籍制度有所松動,xxx“含金量”越高的地區,越可能面臨外來人口蜂擁而入。擺脫這一兩難困境絕非易事,因為除了考慮外來人口的強烈需求,還需要考慮以城市居民的變革意愿。從實際情況來看,阻礙戶籍統一管理的障礙,主要來自地方對本地居民大量失業以及公共財政入不敷出的顧慮。理論與實踐已經證明,通過外來人口進入以本地居民就業、壓縮公共支出的做法,終究會因勞動力市場不完善而損及經濟持續向上,就業崗位以及財稅收入亦將因此增長乏力。這就好比各個經濟體之間,全球化固然帶出種種沖擊,但是利弊權衡之下,封閉的、靜態的、低水平的穩定,終究還是讓位于的、動態的、高水平的穩定。

      在深圳之前,上海、成都、昆明、沈陽早已經進行了“居住證制度”的嘗試。

      2015年10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以助推新型城鎮化。會議認為,落實戶籍制度,用方式完善居住證管理,保障持證人權益,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推動農業現代化、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舉措,也有利于擴大內需。會議通過《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草案在全國建立居住證制度,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蓋,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提高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水平。草案還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等方式落戶的通道。

      國家發展委員會規劃司副司長陳亞軍2016年2月25日指出,居住證暫行條例了六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辦事便利。鼓勵各地方提高居住證上的基本公共服務范圍和標準,盡可能縮小與原有居民之間基本公共服務的差異。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需要兩個線索同步推進,一個是戶籍制度的,主要解決1億人落戶的問題,確保落戶后和市民同城同待遇。二是推進居住證制度,因為除了落戶1億人之外,到2020年可能還會有2億左右的農業轉移人口沒有落戶,要通過實施居住證制度,依托居住證制度提供相應的基本公共服務。

       主要意義

    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

      

    首先暫住證制度暗含著對外來人口的某種。“暫住”者,顧名思義“暫時居住”也,這就在時間上作出了一定。此外,“暫住”需要證件,換言之,無暫住證者不得隨意“暫住”,這就在空間上作出了一定。凡此種種,顯然不合于統一市場的客觀要求。將暫住證制度改為居住證制度,有利于城鄉、城際藩籬的。

      其次將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后,將增加居住證社會服務與社會保障兩大功能,從而使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租賃房屋、購車購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從中折射出的,是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

      同時“居住證”一定意義上是對“暫住證”替代,深圳的“居住證”分為兩個內容:一為“臨時居住證”,二為“居住證”。他們分別對應的是一定的經濟層級的外來人口,所以“居住證”內含一定的當地的政策導引作用。

       主要功能

    居住證采用CPU芯片IC卡,各地可拓展居住證的以下社會服務功能:

      1.金融服務。可以綁定銀行賬戶,利用居住證查詢賬戶余額以及省內外銀行間匯款、支付業務。

      2.公交服務。可以“刷證”乘坐貼有居住證服務標識的公交車輛。

      3.電子政務。通過自助申報平臺,在申領居住證以及申請居住證項目變更、續期等功能的實現。

      4.小額消費。通過加載電子錢包功能,居住證可以在商戶POS終端上進行小額消費。

      5.電信充值服務。可綁定移動、網通、電信號碼,并對該號碼隨時進行充值,可以自動獲得消費積分。

      6.公共服務。持證人可以預訂地鐵、火車以及飛機航班票務。

      7.門禁應用。通過加載門禁功能,可以有效識別小區居住人口。居住期滿,自動阻斷持證人在小區的出入。

      8.企業一證通。企業或單位可以根據實際,利用居住證對員工進行考勤登記、出入識別以及內部消費等。

       制度變革

      居住證制度的開始

      

    始于二十世紀80年代中后期的暫住證制度,作為中國計劃經濟的產物,它一出生就帶有歧視性色彩,了農民工等流動人口在諸如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暫住證管理的不良后果日益。長期以來,取消、廢止暫住證的呼聲一直不斷。中國一些地方開始先行先試,把居住證取代暫住證作為新一輪戶籍制度的過渡性手段,暫住證開始在中國一些城市退出歷史舞臺,開始步入“居住證時代”。

      居住證制度仍然只是過渡階段的權宜之舉,因為它所標志的,仍然是城市戶籍人口以及外來人口這兩大“陣營”,解決外來人口問題的根本出則在于徹底的戶籍制度。

      在一個充分流動的市場中,不同地區的要素報酬應該逐步趨向均衡。換言之,如果可以觀察到不同地區同質勞動力之間存在顯著的收入差異,則意味著因干預而導致的資源錯配客觀存在。而這正可以解釋為當前中國所出現的城鄉及不同地區間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原因。

      

    除去社會公平、社會穩定的需要,以戶籍制度為基石的二元乃至多元結構之不可維系,首先在于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村人口收入增長遲滯,已經從根本上制約著中國經濟由出口拉動、投資拉動向消費拉動的轉變。因為經歷二十多年,除農村人口非農業化轉移外的“三農”政策,在產業規律以及比較優勢的雙重制約下,其所具有的增收潛能均已極其有限。

      國務院在2010年5月27日轉發了國家發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重點工作的意見》,其中,“七、協調推進城鄉(二)深化戶籍制度,加快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小城鎮特別是縣城和中心鎮落戶條件的政策。進一步完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這是首次在國務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

      特大城市居住證掛鉤年限

      2014年3月24日,以“全面深化的中國”為主題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4年會上,來自國家發展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商務部的4位部門負責人圍繞新型城鎮化、財稅、社會保障體系、對外等重點領域發表看法。并與中外代表對話,了中國應對挑戰的新思。

      國家發展委副主任徐憲平說,2014年要求各類城鎮制定農業轉移人口落戶的具體標準,在特大型城市則制定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的居住證制度,標準將向社會公開公布。

      他說,通過實施差別化的落戶政策到2020年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2014年國家發改委要求各類城鎮要因地制宜地制定農業轉移人口落戶的具體標準,特大城市要實行居民制,并向社會公開公布,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的預期。

      針對另外1億多常住城鎮但無法落戶的農村轉移人口,徐憲平說,將通過建立居民制實現市民化。國家將以居住證為載體,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穩步推進城鎮的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務,并使這五大公共服務覆蓋城鎮常住人口。

       暫行條例

      xxx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權益,促進社會公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離開常住xxx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申領居住證。

      第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xxx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xxx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發展、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或者受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或者受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日。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或者受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xxx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受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第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xxx由原xxx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居住地人民應當根據下列確定落戶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穩定住所。

      (二)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穩定就業并有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但對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穩定就業和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七條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關給予、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他人居住證。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收取費用;

      (三)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居住證信息。

      第二十一條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地區政策

    2017年2月,已有25個省區市發布了居住施辦法。中新網記者注意到,各地居住證福利待遇的“含金量”不一,與國家版的相比,不少地區擴大了提供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此外,部分地區創新居住證申領方式,極大方便了群眾辦證,如推出了“電子居住證”。[4]

       深圳居住證

    居住證分為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居住證》和《深圳市臨時居住證》。已滿16周歲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發給《深圳市居住證》 :

      

    (一)、在深圳市從業,包括就業(含家政服務)、投資興辦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在深圳市內擁有所居住房屋的產權;

      (三)、符合深圳市有關辦理人才居住證、海外人才居住證條件;

      (四)、在深圳市創業并具備相應的技術或者資金條件或者在深圳市從事文化藝術創作;

      已滿60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和在深圳市全日制辦學機構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戶籍學生申辦居住證的,發給《深圳市居住證》。不符合(一)、(二)條件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即不在深圳從業,也沒有在深圳買房的非深戶人員)發給《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深圳居住證辦理流程

      (一)領取《深圳居住證申請表》或在網上下載;

      (二)完成《深圳居住證申請表》并填寫相關資料;

      (三)登陸網上申報系統,完成承租人信息錄入;

      (四)通過網絡系統提交申報人信息,并打印辦理人名單;

      (五)貼照片,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六)到所屬地居住證受理點遞交辦證人員名單及申表等相關資料,并統一繳納辦證費用;

      (七)領取回執;

      (八)20個工作日后到原申請點憑證回執領取居住證。

      演化推廣 深圳市居住證辦理

      

    2008年8月1日起深圳全面推廣居住證。在深圳市內居住30日以上、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申辦居住證。《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居住證取代暫住證,“一證多用”,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賃、勞動社保、計劃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進出關可憑居住證,重要的是,持居住證的非深戶將逐步獲得部分深戶待遇。

      1984年,深圳開始啟用暫住證,將“集中管理”演化為用工單位事先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的“指標控制”。

      1990年成立了市人口管理領導小組,承認并開辦“非勞務暫住證”。

      

    1995年深圳市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暫住人員xxx管理條例》,以地方立法形式確立了“以證管人”的管理思。

      2002年,深圳市還曾推出了《人才居住證》,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技術等級、碩士研究生畢業以上學歷的人可申請,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的人員享有和深圳戶籍人口機會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2003年7月,深圳用社區居住證積分管理模式取代傳統的暫住證管理模式。

      2007年9月1日,深圳在鹽田區試點代替暫住證的居住證。

      2008年8月1日,深圳正式告別暫住證,進入居住證時代。

      2014年4月,為推進居住證立法化、科學化進程,廣東省深圳市常委會將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將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是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服務、實現同城人同待遇的又一重要舉措。據了解,目前深圳市辦理的居住證超過2000萬張。2008年8月1日起,深圳市頒布《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成為沿用至今的居住證管理制度的基本法規。該辦法用居住證制度代替實施了24年之久的暫住證制度,被社會認為是人口管理的一大進步,也是讓外來人口融入深圳的重要舉措。深圳市常委會希望社會對草案征求意見稿充分發表意見,重點就加強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管理、合理設置居住證辦證條件、保障持證益和享受公共服務等問題提出意見和。草案征求意見稿,居住行自愿申請制度,并設定了申領門檻:一是在特區有穩定職業滿12個月;二是在特區有穩定居所(含租賃),并按照辦理居住登記滿12個月;三是依法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12個月。符合特區人才相關,或者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可以不受前款的,直接申領居住證。草案征求意見稿還,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引人矚目的是,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將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基本待遇,主要為公共服務;二是優惠待遇,即持證人符合市及相關部門條件,還可以享受同住未成年子女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同住未成年子女參加少兒醫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租房補貼,同住父母享受基本養老服務等公共服務;三是申請入戶,即持證人符合市的積分入戶條件的,可以申請轉為深圳市戶籍居民。為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草案征求意見稿還,未如實申報非深戶籍人員提供的居住登記信息的,由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未如實申報登記人數每人500元處以罰款。提供虛假居住登記信息的處以500元罰款。旅業單位、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教育培訓機構未申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的,按照未申報登記人數每人500元處以罰款。為非深戶籍人員無償提供居所的單位或者個人、入住自購房屋的非深戶籍人員,未申報居住登記信息的,由機關責令限期申報,xxx未申報的,按照未申報登記人數每人200元處以罰款。

      所需材料

      辦理居住證需要的材料:

      1、注:申請表中須粘貼“大1寸”彩照實際尺寸為1寸半,此類型照片為證件專用照。此申請表中所貼的“大1寸”彩照可以與數碼回執不是同一張相片,而且底色也沒有要求,任意底色的“大1寸”彩照都可以。

      

    2、申請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數碼回執(申請人到開通網上認證的館拍攝數碼并取得回執)。注:居住證的相片與身份證和暫住證相片不同:因為要上傳到門的網站,所以辦理居住證一定要照居住證的相片,費用20元(共9張)。

      4、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之一:

      (1)、以從業提出申請的,由用人單位登錄深圳市居住證/勞動就業登記網上申報系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后,持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辦證人員名單集中申辦。

      (2)、以擁有物業提出申請的,提交申請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者其他

      

    產權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所有人的配偶、子女在申辦居住證時還需提供當地xxx本及《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請居住證的人員,提交市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以創業或者文化藝術創作提出申請的,提交市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5)、以學習提出申請的,由全日制辦學機構登錄深圳市居住證網上申辦系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后,持深圳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辦證人員名單集中申辦;

      5、申請人為20—49周歲已婚育齡婦女的,應提供現居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近3個月有效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報告單》,其中離異、喪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實施絕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出具的屬“免查對象”內容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報告單》。

      6、市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上海居住證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xxx試行辦法》實施細則于2009年6月17日出臺,這意味著上海新一輪戶籍制度即將正式實施,“滬漂一族”有了。上海自2002年6月試行居住證制度以來,至今辦理人才類居住證的約有27萬人,符合此次申辦戶籍持證年限要求的約有3000人。

      首批持證人員剛滿7年2009 年2月,《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xxx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根據,居住證持有者必須持證滿7年才能轉戶籍,而上海最早是在2002年推出居住證制度的,xxx批辦理居住證xxx的外來人員,在今年6月15日后剛符合“持證7年”的條件。因此,進入二季度之后,人士尤其是居住證滿7年的人都把關注的焦點集中到居住證轉戶籍的實施細則上。

      外企人員希望放寬職稱要求

      不少在上海長期工作的外地人則認為,中級職稱是個很大的門檻,估計符合的人不會太多。

      根據《辦法》要求,申請居住證轉戶籍的人員必須符合“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但對于這項要求,很多外企并不會對所屬員工評定職稱,這些人申請戶籍將遇到障礙。

       居住證

      受理

      申辦單位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單位注冊:

      注冊單位需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等)及《中華人民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和網上注冊信息填報軟盤,到其注冊所在地區人事局辦理《市工作居住證》的網上注冊登記。

      (二)個人審核:

      1、在網上填寫辦理《市工作居住證》的申請表(請填寫準確并注意保存提交),填寫完畢以A4規格紙張打印一式三份,加蓋單位人事章(或公章)后區人事局。

      2、申請《市工作居住證》的人員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及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在京固定住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租賃證或住所所在地居委會提供的居住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聘用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4)近照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張;

      (5)如配偶和子女隨往還需提供:結婚證書、配偶身份證、在京聘用合同、獨生子女證原件和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對申辦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予以受理,轉入初審程序。

      初審

      標準:

      (一)屬于在市行政區域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

      (二)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并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的人才或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及相當資格、資質的人才;

      (三)網上所填寫的個人資料準確無誤。

      按照初審標準進行初審,對符合初審標準的轉入復審。

      告知

      對申辦材料不符合初審標準的,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辦單位人事部門,待再次后進行復審。

      復審

      對經初審后再次的材料進行復審,對符合復審標準的轉入審定。

      五、審定及

      按照初審標準對申辦材料進行審定,對通過審定的材料,通過網絡當場提交市人事局待審批。

      制證及下發

      市人事局批準通過的,由區人事局制作《市工作居住證》,并到市人事局蓋章后,申請單位到區人事局領取《市工作居住證》。

      時 限:1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不收費

      

    2016年10月1日起,《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正式施行,意味著“暫住證”將升級為“居住證”。[3]

       南京居住證

    根據申請人的不同情況,辦理流程也有所不同,例如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口建立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將勞動者信息報送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并督促其申報居住登記或居住變更登記。[2]

      辦理流程

      (一)申請

      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口建立勞動關系,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勞動者信息報送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并督促其申報居住登記或居住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口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備案。

      房屋出租人與流動人口建立租賃關系,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內,將承租人信息報送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并告知其申報居住登記或居住變更登記。

      (二)審批

      對符合申領條件的,機關自受理申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機關自受理申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復申領人并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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