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醫師定期考核是指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組織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進行的考核。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考核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
考核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者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以下統稱考核機構)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一)設有100張以位的醫療機構;
(二)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預防、保健機構;
(三)具有健全組織機構的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機構名單,并逐級至衛生部備案。
考核方式
醫師定期考核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評定。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工作成績、職業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考核機構復核。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要求對執業注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并于業務水平測評日前30日將評定意見報考核機構。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對本機構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評定應當與醫師年度考核情況相銜接。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建立健全醫德考評制度,作為對本機構醫師進行職業評定的依據。
考核機構應當先對報送的評定意見進行復核,然后根據本辦法的對參加定期考核的醫師進行業務水平測評,并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業務水平測評可以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
(一)個人述職;
(二)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考核或考試以及技術操作的考核或考試;
(三)對其本人書寫的醫學文書的檢查;
(四)患者評價和同行評議;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其他形式。
執業記錄
國家實行醫師行為記度。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良好行為記錄應當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勵、表彰、完成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等;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考核程序
醫師行為記錄作為醫師考核的依據之一。師定期考核程序分為一般程序與簡宜程序。一般程序為按照本辦法第三章進行的考核。簡宜程序為本人書寫述職報告,執業注冊所在機構簽署意見,報考核機構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
(二)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其他情形。
其他醫師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進行。
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即為不合格。
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按通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考核時僅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
被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考核機構提出復核申請。考核機構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記入《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記錄”欄,并錄入醫師執業注冊信息庫。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考核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一)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二)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三)跨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的;
(四)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五)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虛假醫學證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九)未按照執行醫院感染控制任務,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師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醫德較差的;
(十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者考核秩序的;
(十四)違反《執業醫》有關,被行政處罰的。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本辦法對執業注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評定或者弄虛作假,以及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
考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兩個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機構資格。
(一)不履行考核職責或者未按履行職責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員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醫師及其所在機構財物的;
(五)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或者抽查核實的;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其他情形。
考核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弄虛作假、玩忽職守、職權、徇私舞弊,按《執業醫》第四十二條處理
醫師以賄賂或手段取得考核結果的,應當取消其考核結果,并判定為該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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