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四川省發展和委員會、四川省衛生廳關于回復氧氣按流量計費有關事項的函
醫療衛生
川發改價格函[2011]154號
四川省發展和委員會
2011-2-28
法規內容
你院《關于應用氣體質量流量計對醫用氧氣按流量計費的請示》(川婦幼院函〔2010〕44號)文件收悉。你們申報的應用氣體質量流量計對醫用氧氣按流量計費,只是增加了計量設備,沒有改變治療方法,對患者沒有新的治療效果,不屬于新的治療方式,不能因計費方式的改變而加重患者負擔。因此經研究,“氧氣吸入”醫療服務項目仍按現行標準執行。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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