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展和委員會,衛生廳關于回復氧氣按流量計費有關事項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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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頒布

      四川省發展和委員會、四川省衛生廳關于回復氧氣按流量計費有關事項的函

      醫療衛生

      川發改價格函[2011]154號

      四川省發展和委員會

      

    2011-2-28

       法規內容

      四川省婦幼保健院、四川省婦女兒童醫院

      你院《關于應用氣體質量流量計對醫用氧氣按流量計費的請示》(川婦幼院函〔2010〕44號)文件收悉。你們申報的應用氣體質量流量計對醫用氧氣按流量計費,只是增加了計量設備,沒有改變治療方法,對患者沒有新的治療效果,不屬于新的治療方式,不能因計費方式的改變而加重患者負擔。因此經研究,“氧氣吸入”醫療服務項目仍按現行標準執行。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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