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類型:社會團體
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
登記證號:0011989
會長:左安一
地址:市海淀區北四環西甲二號七層葫蘆島廳
會長致詞
遼寧企業商會于2015年2月3日成立,是由在京遼寧企業家以及在遼寧工作、學習和生活過的人士等共同創辦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現有會員718家。主管單位是人民駐辦事處,接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遼寧企業商會將搭建一個整合資源的平臺,為全體會員企業穿針引線、鋪搭橋,解決因信息不對稱、信任不對稱和資源不對稱造成的商業機會的問題。
同時,還將組建一個聯合艦隊,形成規模優勢和資源互補,共同應對新常態下的商業競爭。目前已經聯合了26家有實力、有打造商業帝國夢想的企業,準備組建遼商聯盟投資集團。
讓我們遼商企業家攜起手來,讓我們廣大的中小企業聯合起來,整合資源,優勢互補,在合作共贏的平臺上共同開創美好的新時代!!
會長 左安一
商會領導
名譽會長 岳福洪 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政協原
名譽會長 保育鈞 國務院參事、全國工商聯原副
名譽會長 馬蔚華 永隆銀行董事長
顧問 李 君 中央黨校原副校長
顧問 劉家琛 最高原副院長
顧問 邱曉華 民生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澳門城市大學經濟研究所所長
顧問 趙世剛 渤海銀行總行行長
顧問 黃泰巖 中央民族大學校長
顧問 邱 東 中國統計學會副會長
顧問 王燕國 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團
會長 左安一 天圓集團董事長
秘書長
常務副秘書長 邢寶軍 專職
常務副秘書長 李 陽 人民駐辦事處處長[2]
遼寧企業協會章程
xxx章 總 則
xxx條本會的名稱是遼寧企業商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LIAONING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BLECC。
第二條本會是由駐京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遼寧籍和在遼寧工作、學習和生活過的人士在京創辦的相關企業與組織、在京的遼寧精英、知名人士和社會賢達以及在遼寧創業、工作、學習和生活的人自愿發起組成的,經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本會的旨: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風尚,履行社會義務,承擔社會責任;發揮商會代表、服務、管理、協調、自律等功能,為會員提供滿意服務,和謀求會員及行業的權益,為與遼寧的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人民駐辦事處。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市海淀區北四環西甲2號遼寧大廈24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會員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法規咨詢與服務;發揮本會資源優勢,提供與企業經營管理相關的創業、管理咨詢、技術、人才、推廣等有效服務。
(二)建立會員交流合作的有效平臺。充分發揮跨領域、跨行業、跨學科的資源優勢,為會員提供差異化資訊,促進會員間的充分交流、借鑒、互動與合作。
(三)促進與企業間的聯系與溝通。介紹、遼寧兩地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情況,宣導兩地的投資和政策;推薦企業及投資意向,加強多向聯系與溝通;主動為和企業的決策當好參謀。
(四)發揮京、遼兩地的優勢,整合廣泛社會資源。組織商品貿易、商務考察、論壇峰會、交流互助、資源互補等活動,促進兩地間招商引資、經濟合作的開展。
(五)發揮投融資的紐帶作用,搭建投融資橋梁。通過跨界交流與了解,讓金融界的會員把資金投到最安全、最有利的地方和企業;讓企業會員得到最優惠、最快捷的融資。
(六)建設會員俱樂部,營造會員之家。組織政策解讀、前沿預測、有效培訓、頭腦風暴、業務互通等活動,加強會員交流,提高會員素質;開展公益活動,增強社會責任;舉辦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創辦網站、編輯出版會刊等,豐富會員生活。
(七)其他符合本會旨的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屬在市有實體機構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
(五)屬遼寧籍和在遼寧工作、學習和生活過的人士在京創辦的相關企業與組織;
(六)在京的遼寧精英、知名人士和社會賢達;
(七)在遼寧創業、工作、學習和生活的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本會的權益和聲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等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由理事會做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會員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理事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理事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理事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議行使理事會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會長辦公會議可采取靈活的通知及會議方式,可以采取電話、網絡、傳真等通訊方式召開會議,以短信、微信、傳真方式直接對所議內容發表表決意見,通過上述方式發表表決意見的人員視為出席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也可以不召開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會長辦公會議組員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會長辦公會議按出席會議人員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形式形成決議后,即可執行,待召開理事會會議時,向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黨的線、方針、政策,素質好;正確的導向,富有正能量,德高望重,業績突出,領導有方;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代表人為會長。
本會的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代表人。
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最多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由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領導機構,負責處理商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長的職責:
(一) 協助會長主持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聘任;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其領導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會及其領導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對違反法律、行規、商會章程者提出罷免;
(五)對本會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要求其予以糾正;
(六)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研究確定并監督其執行;
(八)向會員大會提出提案。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會員和社會的捐贈;
(三) 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組織會員活動、開展對外聯絡和召開有關會議的費用;
(二)編輯出版刊物、資料的費用;
(三)購置本會固定資產、日常辦公經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開支;
(四)與本會有關的其它費用。
經費收支要執行國家對群眾的有關財經法規制度,接受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二十九條經費的管理: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收繳的經費在銀行開立帳戶,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
第三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本會完成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國家有關,用于發展與本會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所稱以上都含本數。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15年2月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本會的理事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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