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現在地稅代收的工會經費要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那這個工資總額應該含有養老保險,即我公司是每月職工工資總額發工資,我們自己先交各項保險,等年底的時候再給我們報銷公司應該交的那部分,那這部分是否也應該算在工資總額
企業單位工資總額補充
根據近年來國家統計局有關工資總額的補充和解釋,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還應包括以下項目:
(1)企業銷售人員的工資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其工資按提取額計算;
(2)企業職工年終結算的金;
(3)企業發給職工的保健津貼(除接觸有毒物質、砂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外);
(4)學校發給本校教師的超課時講課費,教師節發放的現金;
(5)單位一次性或按月發放給職工的旅游費、商業保險費、午餐補貼、過節費、勞務費、通訊費等;
(6)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職工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等;
(7)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發放的現金或實物;
(8)以工會名義發放的現金和實物(除現行制度不應計入工資的勞保福利費和勞動費項目外);
(9)由職工自行支配的房改一次性補貼和按月發放的補貼;
(10)單位在不減輕對職工個人應負的責任之外為職工購買的人身保險(最終受益者是職工個人),單位為個人購買的國庫券、債券等;
(11)證券公司的“襄理”工資(即證券公司以股票交易的手續費形式支付給受理委托交易的員工的工資);
(12)由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費用,如電話費、服裝費等;
(13)職工未按有關休假,單位支付給職工的補貼;
(14)實行企業年薪制的經營者年終兌現的工資或金;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1、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頒布的創造發明、自然科學、科學技術進步和支付的合理化、技術改進等以及支付運動員、教練員的金;
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如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費等);
3、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待遇的各項支出;
4、勞動的各項支出(如工作服、手套、膠鞋等勞保用品,清涼飲料等);
5、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6、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產補助費等;
7、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8、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等。
常見問題 代扣代繳部分是否計入工資總額
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及其他各類扣 款都應計入工資總額,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基數。
住房補貼是否計入工資總額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統制字〔1992〕80號),職工住房補 貼應計入工資總額。并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基數。
獨生子女補貼是否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不計入工資總額,繳費工資基數。
誤餐補貼與伙食補貼的區別
誤餐補貼是指對因公外出,需要在外就餐的職工給予的補助,是屬于差旅費性質的補貼, 不計入工資總額。除此以外,對所有以誤餐補貼的名義發給職工的伙食性補貼一律計入工資 總額的“津貼和補貼”項內。
單位發放的其他費用是否統計為工資
單位一次性發放或按月發放的旅游費、保險費、餐費、過節費、勞務費等,是否應統計為工資
單位以各種名義發放的現金和實物,只要屬于勞動報酬性質并且現行統計制度未明確不 統計為工資的都應作為工資統計,計入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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