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發布單位】安徽省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民令第175號
【發布日期】2004-08-10
【生效日期】2004-08-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主要內容
安徽省最低工資(2004修訂)
(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令第17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條 為了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第二條 本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執行。
第 本省最低工資標準,由省人民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最低工資制度的施行。
第四條 本省最低工資標準,應根據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社會平均工資、勞動生產率、城鎮就業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
本條前款所列舉的各項因素發生變化,或者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動者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累計變動較大時,本省最低工資標準可以調整,但每年至多調整一次。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按月確定,也可按周、日、時確定。各種單位勞動時間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互相換算。
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分配方式的,應當進行合理折算,其相應的年算額不得低于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六條 行署、市人民可按高于或者低于省定標準10%的幅度,擬定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標準,報省人民批準后發布實施。
第七條 最低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時(至少每月一次)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票證、證券充抵;
第八條 下列各項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必須將對最低工資的有關告知本單位的勞動者。
第十條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在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二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發生爭議,按國家及本省有關勞動爭議處理處理。
第十 用人單位違反本,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工資,并從本單位應支付工資日期的第10日起,每日按所欠工資額的1%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訴訟。
當事人xxx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的,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本所稱提供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完成了預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勞動任務。
第十六條 鄉鎮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暫不執行本。
第十七條 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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