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關于中福
自此,公司的主營業務轉變為造林營林、林產品加工與銷售。目前,中福實業在福建建甌、明溪等地擁有林業經營區總面積近 100 萬畝; 其控股的福建建甌福人木業有限公司擁有一條年產量達 10 萬立方米的中、高密度纖維板生產線,和一條年產量 5 萬立方米的中、高密度纖維板(薄板)生產線,產品銷售情況良好;正在籌建的漳州中福木業有限公司將從國外引進一條年產量22萬立方米的中、高密度纖維板生產線,項目的前期工作正在順利進行中。
從公司發展的戰略角度考慮,中福實業將憑借當地優越的自然條件,發展速生豐產林和工業原料林;以開發林地和擴大公司森林資源作為公司發展的核心,逐步提高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以市場為依托,以產品為導向,實施林板一體化的發展戰略,使公司朝著現代林業龍頭企業的目標不斷邁進。在區域發展計劃方面,公司首先立足福建地區,利用地區資源優勢,做大做強,并在此基礎向全國拓展主業。
中福文化
以林業為主業,構建和諧,為社會,為企業創造xxx的價值。中福標志具體內涵:
1、公司將依托福建省的林業優勢,專注于發展林業產業,同時向林木業相
關產業進行拓展。
2、構建和諧的內部與外部。
(1)公司內部治理的和諧
重視公司內部治理,構建和諧的企業內部。平衡好員工之間的關系、
員工與管理層的關系、股東之間的關系。
(2)企業與社會的和諧
公司在為企業、為股東創造價值的同時,不忘記自身肩負的社會責任。依
法納稅,為社會分擔就業壓力,扮演好自身的社會角色。
(3)企業與自然的和諧
公司發展立足于自然資源,依托自然資源,同時又合理開發自然資源。另
一方面,減少產品能耗,降低生產污染,使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3、公司在創造價值的同時,不忘為社會發展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關注弱
勢群體,關心,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歷史沿革
公司是由發起人中福公司原下屬8個以工程承包及其關聯業務為主的全資機構(中福工程承包公司、中福房地產開發公司、中福建筑設計公司、中福公司地產部、中福物資部等)經資產評估后,于1993年由福省經濟體制委員會以閩體改[1993]078號和閩體改[1993]134號文批準設立。
經營狀況 經營范圍
造林營林、林地開發與森林資源綜合利用、林木產品加工與銷售;工程施工總承包;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進出口貿易;投資控股及管理;資產管理;企業兼并及經營,設備租賃,建筑材料,室內裝飾;綜合技術服務,技術信息咨詢。
注冊資本
中福實業注冊資本為579,051,565元人民幣.
注冊地址
控股公司
目前,中福實業的控股公司有十家:福建省建甌福人林業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甌福人木業有限公司、福建綠閩林業開發有限公司、福建中福種業有限公司、明溪縣恒豐林業有限責任公司、龍巖山田林業有限公司、龍巖中福木業有限公司、漳州中福木業有限公司、建甌中福木業有限公司、福建中福典當有限責任公司。
中福實業在福建建甌、明溪等地擁有林業經營區總面積100多萬畝;其控股的福建建甌福人木業有限公司擁有一條年產量達 10 萬立方米的中密度纖維板生產線和一條年產量 5 萬立方米的中密度纖維板(薄板)生產線;龍巖中福木業有限公司擁有一條年產量達 10 萬立方米的中密度纖維板生產線;正在建設中的漳州中福木業有限公司的中纖板年生產能力達18萬立方米。
企業發展
從公司發展的戰略角度考慮,中福實業將憑借當地優越的自然條件,發展速生豐產林和工業原料林;以開發林地和擴大公司森林資源作為公司發展的核心,逐步提高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以市場為依托,以產品為導向,實施林板一體化的發展戰略,使公司朝著現代林業龍頭企業的目標不斷邁進。在區域發展計劃方面,公司首先立足福建地區,利用地區資源優勢,做大做強,并在此基礎向國內外拓展主業。
股東簡介
福建華閩進出口有限公司,原系福建省綜合性的國有大型外貿企業,成立于1986年6月,2003年6月由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公司,是全國出口百強企業。公司總資產逾26億元,年營業額60億元。改制以來,華閩公司進出口貿易額均保持在5-7億美元之間,連年位居福建省外貿流通企業之首,在福建企業100強排行榜中位居第十七位。2004年,華閩公司在福建外貿企業中率先通過了ISO9001-2000質量體系認證。目前,華閩公司的經營范圍涉及進出口、林業、汽配、生物、家具、房地產、礦業等多個行業,擁有福建、廈門、莆田、晉江、石獅五家進出口有限公司以及福建中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華閩南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方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華閩礦業有限公司、金川奧伊諾礦業有限公司等多家下屬企業。
組織架構用人機制
中福實業將以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的來培養和塑造員工。中福實業個人與企業共同發展,以有效機制吸引人才,以企業文化凝聚人才,以科學方法培養人才,以事業發展造就人才。歡迎廣大賢人才子走進中福,與我們一同創造輝煌的未來!
概念
目前司法實踐對關聯效力判斷上的 一刀切,是指在xxx合同糾紛中,只要存在上市公司為其股東提供的,就依據《公司法》第63條和《法》司釋第4條,一律認定無效。具體來說,只要在簽訂合同時,債務人是人的股東的,不管是小股東還是控股股東,也不管債務人作為股東時間的長短,則合同無效。[30]但對于其他關聯情形,如關聯公司互相等,只要不具有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的,則有效。圍繞上市公司興業房產發生的一系列xxx糾紛的判決即是明證。這些糾紛的原告(債權人)是不同的銀行,被告(債務人與人)是三家公司,即上海紡織住宅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紡開發公司)、上海興業房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房產)、上海迅發房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發房產)。這三家公司的代表人是同一人,其中紡開發公司系迅發房產的股東,紡開發公司又曾系興業房產的股東(2001年1月拋售興業股票完畢,不再持有該股票)。在原告上海銀行巾幗支行訴三被告xxx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裁決,因紡開發公司系迅發房產的股東,迅發房產為其股東債務提供的合同無效,由于簽訂合同時紡開發公司已不是興業房產股東,故興業公司為其原股東提供的有效。[31]在原告上海銀行曹安支行訴被告紡開發公司、被告興業房產xxx合同糾紛案中,由于訟爭合同簽訂時,紡開發公司仍為興業房產的股東,法院裁決合同無效。[32]在原告上海銀行延安支行訴被告迅發房產、被告興業房產xxx合同糾紛案中,盡管兩被告間具有千絲萬縷的關系,但法院裁定被告興業房產為被告迅發房產提供的有效。[33]在原告上海銀行外灘支行訴三被告xxx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紡開發公司系迅發房產的股東,迅發房產為其股東債務提供的無效。在紡開發公司是興業房產股東的情況下由興業房產為系爭xxx提供連帶責任的無效,但在簽訂xxx展期合同時,由于紡開發公司已經不是興業房產的股東,因此興業房產簽訂xxx展期合同承諾履行責任的行為,應當屬于有效。
反思
可能有學者認為,上述實例只是反映了某一個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的審判傾向,并不具有代表性。事實上,其他法院對類似糾紛的裁判大同小異,[35]而最高審理的中福公司案的裁決即是這種傾向的代表,同時該判例所具有的示范效應無疑對這種判決傾向推波助瀾。可以說,正是這種規范的審判結果使銀行界如坐針氈,頻頻。盡管關聯本質上只是一種中性的商業行為,但由于我國不規范關聯的廣泛存在并引發證券市場的巨大風險,目前監管部門的立場是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關聯要予以嚴格。然而從立法角度看,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并不能直接認定關聯無效。在監管政策與立法規范的夾縫中,司法實踐表面上嚴格執行法律,即遵照《公司法》第60條及《法》司釋第4條,對所有上市公司(包括董事、經理)為股東的行為,不分(不管該行為是否經過股東會同意等等),只要踩著為股東這根警戒線,就一律無效,至于上市公司其他形式的關聯,就認定有效。這樣的司法結果,兩面不討好。一方面,從監管角度看,法院并沒有嚴格執行監管政策,法院只判決為股東提供的關聯無效,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規避監管政策的其他關聯的發生,同時可能損害監管部門的監管效果;從司法角度看,法院判決為股東提供的關聯無效實難逃脫曲解立法本意之嫌。反映到實踐中,這樣的司法選擇,既無法有效控制不正當的關聯(上市公司從為股東轉為互保或其他方式關聯就是明證),平衡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同時還產生了交易安全、公司能力等許多負面影響。之所以出現上述局面,從宏觀上看,這是由于我國的審判機關對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狀況不夠了解,對立法意圖的把握不全面;從微觀而言,就是現行制度設計與現實背景的脫節,審判人員沒有準確把握關聯的特殊性,沒有理清解決關聯糾紛的思。從根本上說,還是立法的隨意性和的理論素養問題。
無效關聯
責任承擔的司法救濟及反思,關于上市公司關聯責任的承擔,不僅是審查合同的效力的延續,更是法律后果的最終實現。它實際上包含了以下幾個問題:人在什么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份額如何確定?人與債權人、債務人的責任比例如何確認?人在承擔責任后能否向債務人追償?等等。從我國司法實踐看,在有效的情形下,人依據合同的承擔責任。但在無效的情形下,人責任承擔的問題比較復雜。籠統地說,實踐中的做法是,無效的情況下,要判斷債權人是否有,債權人無的,債務人與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人有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例如,在農行潛江市支行訴幸福集團xxx案中,法院認為,ST幸福為其大股東幸福集團作xxx,違反了《公司法》的要求,其債權人農行潛江市支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對人的資格未盡審慎的調查義務,因此合同的簽訂雙方均有,ST幸福對幸福集團不能債務部分在50%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6]在中國工商銀行閩都支行訴中福經合公司xxx案中,盡管一審法院判決被告xxx本息,提供的福建省中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有效。但二審裁定《還款協議書》中福實業為其大股東中福經合公司作的xxx無效,中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中國福建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的還款義務承擔不超過該公司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盡管從表面上看,在無效關聯責任承擔問題上,法院嚴格依照現行司釋,判決結果相對一致,但由于司釋的內容依然粗陋,實踐中突出的一個問題是怎么判斷債權人和人。而這個問題又直接決定了責任承擔的份額。因此,這個問題沒有解決,最后的判決本質上都是值得推敲的。
關聯
關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斷債權人是否善意時,以為股東為例,對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為人的股東的,債權人還是善意的;若是上市公司,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為人的股東的,債權人就不是善意的。法院如此裁決的理由大體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東信息已由該公司依照向社會予以公開,故債權人在審核人資格時理應知道債務人系人的股東。據此,債權人和人對合同均有。但是,現實中,上市公司公告通常僅發布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另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必須披露持有股份情況發生的較大變化,對于一般的小股東,債權人是難以獲悉其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性的,因此,債權人究竟注意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善意呢?糾紛解決的思:尋求債權人與股東利益的平衡盡管司法中立乃現代司法準則,過多考慮對某一方當事人尤其是弱者的往往使司法陷入困境,但利益平衡背后所反映的價值取向卻是不可回避的。尤其面對法律與現實的差距,諸如規則明確但實質不合理等,如何在現有的立法規制下依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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