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委會關于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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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828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10-21

      【生效日期】1993-10-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決定

      (1993年10月21日自治區

      第七屆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回族自治區第七屆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聽取了自治區農業廳副廳長金澤安受自治區人民委托所作的關于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情況的匯報。會議認為,自中央六省區農村工作座談會和全國農業工作電話會議以來,自治區人民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一系列政策,廣泛深入地進行減輕農民負擔的宣傳活動,及時進行涉及農民負擔文件清理和項目審核,采取有力措施減輕農民負擔,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明顯效果。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門重視不夠,行動遲緩,該清理廢止的文件沒有徹底清理;某些明令取消的不合理負擔仍在執行。這些問題必須認真加以解決,才能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進一步促進我區農業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為此,會議決定:

      一、各級及各部門要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及自治區關于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緊急通知和《關于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意見的通知》,落實明令取消的各項收費、集資、達標等項目,徹底清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切實把農民不合理的負擔減下來。

      二、嚴格執行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農民承擔的三項提留、五項統籌費以鄉為單位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另立項目或擴大村提留、鄉統籌費及兩工的使用范圍。對特別困難戶,可適當減免村提留、鄉統籌費;對因病或者傷殘的勞動力,可以適當減免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

      三、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和各種、搭車收費行為。、事企業單位,為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有償服務以及向農民發行有價證券報刊、書籍等,都應當遵循自愿原則,不得向農民或搞搭車收費。需要收取服務費時,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執行。

      四、嚴格控制面向農民的各種收費、集資、基金、罰款等項目的設立。凡要農民負擔的各種收費、集資、基金、罰款等,都必須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今后,凡未經自治區人民或國務院及其有關部委批準的農民負擔項目,群眾有權拒交。

      

    五、廣泛開展減輕農民負擔的宣傳活動。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通過新聞媒介,把《農業法》、《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及自治區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一系列政策、法規宣傳到千家萬戶,使廣大農民能夠依法自己的權益,抵制各種不合理的收費。

      

    六、各級人民要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常抓不懈,抓出成效。對態度,措施得力,工作扎實,見到成效的部門要予以表揚;對那些陽奉陰違,頂著不辦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公開,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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