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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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商提供證券交易所需的交易場地、交易設備和服務人員,以便利證券商進行證券買賣的證券交易所形式。

       詳情

    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這種證券交易所要收取發行公司的上市費與證券成交的傭金,其主要收入來自買賣成交額的一定比例。而且,經營這種交易所的人員不能參與證券買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交易的公平。

      

    由于證券交易所是以向證券商提供服務為主要業務的經濟實體,故此組織結構與股份公司極其類似,通常都必須設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董事長和總經理等機構。同時,因為證券交易所的特殊業務要求,其機構設置也要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實際需要,常設有業務部、財務部、仲裁部、研究部和文秘部,分別提供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各環節服務。

      

    其中,股東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決策機構,主要確定證券交易所的長期發展規劃,決定董事會人選以及其他有關重大事宜。董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審定重要業務和財務方針,擬定預決算及盈余計劃,核定證券商名單,核定收取費用的數額,核議證券交易人員的資格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審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議案和各項報告,高級職員的選聘和解聘,以及決定其他依照證券交易所章程應予決定的事項。監事及其所組成的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監督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監督董事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具體包括審查年度決算報告,監督證券交易所業務,檢查交易活動所涉及賬目等。經理機構包括總經理,是由董事會聘請產生的、負責證券交易所日常業務活動的機構,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結構,如下圖所示: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特點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一般是按照《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的設立的,具有如下特點:

      

    1、證券交易所是的法律主體,雖然證券交易所可以由證券商投資興辦,但在法律上與證券商的地位相互。

      

    2、證券交易所是的經濟實體,它只為證券商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提供所需的物質條件和服務,證券交易所的職員不參與具體的證券交易活動。

      

    3、證券交易所有權向證券發行公司證券上市費,并向證券商收取證券成交的其他費用,具體收費比例按照證券交易所的執行,亦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約定。

       評價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因其本身不直接參與證券買賣,在證券交易過程中處于中立地位,故有助于交易的公平;同時,由于它的主要職責是提供證券交易所需的各種物質條件和服務,業務活動比較單純,有利于向證券商提供盡可能完備的交易設施和服務。

      

    但是,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也具有某些缺點。由于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收入主要來自于買賣雙方的證券交易成交額,證券交易額的多少與交易所利益直接相關,從而使證券交易所成為于證券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證券交易所為了增加收入,可能會人為地推動某些證券交易活動,容易形成在證券交易所影響下的證券投機,進而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的正常運行。與此同時,有的證券交易參加者為了避開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昂貴上市費用和傭金,可能會將上市證券轉入場外交易市場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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