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場所吸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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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簡介

      市人民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公共場所吸煙的的通知

      慶政辦發〔2012〕9號.

      各縣、區人民,各中、省直單位,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領導同意,現將《市公共場所吸煙的》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人民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正文

      xxx條 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省愛國衛生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

      第二條 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吸煙工作的監督。

      第 下列公共場所吸煙:

      (一)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游藝廳、放映廳(室)等娛樂場所;

      (二)文化宮、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三)圖書館(室)、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等的貯藏室、閱覽室或展示廳;

      (四)火車、汽車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等候室;

      (五)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和病房;

      (六)商場、書店以及郵電、金融證券的營業場所;

      (七)學校、幼兒園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

      (八)賓館、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場所;

      (九)飯館、咖啡館、吧、茶座等餐飲消費場所;

      (十)公共浴室;

      (十一)美容美發場所;

      (十二)其他室內公共場所。

      第四條 室外公共場所的吸煙區不得設置在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第五條 吸煙場所所屬單位或經營者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有吸煙的制度;

      (二)在吸煙的場所內,設置醒目的吸煙標志;

      (三)在吸煙的場所內不得放置吸煙器具;

      (四)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六條 被動吸煙者有下列:

      (一)在吸煙場所內有權要求在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監督公共場所所屬單位履行其所制定的吸煙制度;

      (三)對違反本的行為,可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進行舉報。

      第七條 吸煙的公共場所主管部門應切實對所屬單位吸煙場所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活動,開展全市無吸煙單位評選活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進行煙草廣告宣傳。

      第十條 違反本的,按照《省愛國衛生條例》有關對行為人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公共場所吸煙的>的通知》(慶政辦發〔2007〕85號)同時廢止。

      

    共場所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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