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國證券法釋義?修訂前的《證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于1999年7月1日起實施的。它對于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投資者權益,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與金融體制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我國資本市場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它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一是它的調整范圍和某些性已經不適應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補充和完善;二是部分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質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缺乏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三是一些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機制不嚴、經營活動不規范、外部監管手段不足;四是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機制不完善,對損害投資者權益行為缺乏民事責任;五是證券發行、交易、登記結算制度等市場基礎建設不夠完備,沒有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法律空間;六是對資本市場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有效的應對手段,有關法律責任過于原則,難以操作,不利于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資本市場秩序。
目錄
xxx部分 《中華人民國證券法》條文釋義
xxx章 總則
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六章 證券公司
第八章 證券服務機構
第九章 證券業協會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二部分 《中華人民國證券法》修改前后條文對照表
第三部分 SecIlrities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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