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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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法》通過轉引其他法律的方式,了證券公開發行的條件。

      一、新設發行條件

      新設發行,是指旨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發行股票的行為。《公司法》允許股份公司采取發起設立與公開募集方式設立,故于發起設立時,無股票發行問題;于公開募集設立時,則存在股票發行問題。

      根據我國公司立法,股份公司新設發行時,除應符合《公司法》的一般條件外,還要符合上市公司設立與存續條件以及法律法規的其他條件。

      (一)股份公司設立的一般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77條,設立股份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發起人符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律;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公司的上市條件

      股份公司采取發起方式設立,無法直接申請上市,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則均為上市公司。根據我國股份制實踐,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不僅要符合公司設立的一般條件,還應符合《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的條件。

      二、新股發行條件

      新股發行,是指已設立的股份公司為了增加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而發行股票。其中,旨在增加公司股本而發行新股,是典型的新股發行,也稱“增資發行”;旨在調整股本結構而發行新股,主要表現為“股票合并”和“股票拆細”。股票合并及股票拆細沒有改變公司的總股本,與增資發行不同。這里所稱新股發行,限于增資發行新股。

      根據《證券法》第13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根據《證券法》第15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開發行新股。

      三、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法發行公司債券。

      根據《證券法》第16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xxx款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同時,根據《證券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本法,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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