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履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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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商業合同

      

    1.(商業合同)合同履約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并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除時才予以退還。它不是的債的方式,其性質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據。

       期貨領域

    2.(期貨領域)為確保履行合約而由期貨合約買賣雙方或期權賣方存放于交易帳戶內的押金。商品期貨金不是一種股票的支付,也不是為交易該商品而預付的定金,而是一種良好信譽押金。

       詳解

    履約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期貨市場的交易履約金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金,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托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金,這種額外金數額不會低于交易所的水平。另外,金水平還受市場交易風險大小所影響,在波動較大的市場中通常要付較多的金。同時,對套期保值投機交易的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金相對低些。金又分為初始金和追加金。初始金是交易者按在交易前交納的金。因價格變化,交易者所受的帳面損失從金中扣除,從而引起金下降,當降至金下限時(交易所一般者有金下限),經紀有就要求該交易者再交一部分金,以便使帳戶達到初始金的水平,這個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金。

       特點 xxx

    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出中標單位提交履約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在中標后不得追加。這就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 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投標。因此,履約金具有選擇性。

       第二

    履約金不同于定金,履約金的目的是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履約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違約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收回履約金的,且,并不以此為限。

      

    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質。約定了履約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于履約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第三

    履約金強調的是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

       第四

      履約金的比例是有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 ~10% ,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律的。

       第五

      履約金必須游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金具有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收取主體

    法律法規對履約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從表面上看,履約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采購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采購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履約金退還申請書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全方位、具體的,包括對履約金的管理,集中采購機構不能讓履約金變成采購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

      

    其實采購人不恰當地使用履約金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以履約金作為條件,中標人增添或改變部分合同內容,以履約金抵合同預付款,合同執行完畢后履約金遲遲不退還或被占用。從這個角度上說,履約金應由集中采購機構收取,從而保持操作的連貫性、一致性,集中采購機構作為中間方,能站在立場上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也便于對采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雙方的權益。

       收取標準

      履約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一是履約金的數目要大于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二是履約金的數目要與投標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金數額;

      

    三是履約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作用

    xxx,更為適應建筑業市場的特點。建設工程項目是由建設單位投資,承建商負責建設施工。由于建設項目都是先訂合同后施工,每個項目的投資對建設單位來講,都具有風險性,選擇好承建商就是極為關鍵的一個市場運作環節,建設單位不僅必須對中標的承建商的資信有深刻的了解和足夠的信心,同時要有相應的措施和手段,證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資信和雄厚的實力,以適應建筑業先簽臺同后施工的特點 實行履約金制度,將這種舉措法制化,可以增強建設單位對承建商的信任度,減少投資方的風險,為雙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二,可以招標承建商市場運作的規范化,杜絕不合理的壓價競標。在建筑市場招投標運作中,有些承建商為了中標,在投標時把造價壓到成本以下,中標后,在施工時以增項、洽商等手段.大幅度增加造價。這種不正當競爭導致建設單位錯誤地選擇和確定承建商,排擠了規范化運作的承建商。實行履約金制度后,中標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價執行,建設單位可以另外選擇承建商,履約金不退還原中標的承建商,用作補償招標單位另選承建商的費用損失,這樣就可以制約和預防投標單位壓價招標人,建筑業市場。

      

    第三,有利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執行過程是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區間,需要承建商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履行承擔的義務,才能按工期、質量要求完成建設任務+也就對承建商的工程實施進行監督和制約。履約金是招標單位對中標承建商極為有力的約束條件,有利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承建商實施有效的監督與控制,防止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手段轉移建設資金,降低工程質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認真履行合同。

      

    第四,有利于我國建筑業市場同國際市場接軌。履約金是國際建筑市場運作的一個慣例,世行指南和亞行準則都有相應,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制定的《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條件》中也有明確的履約金。實行履約金制度,可以利用國際上的有關,國內投資者的利益,使我國建筑業市場同國際市場在相關上同步,為我國更好的參與國際大競爭做出貢獻。

      

    第五,有利于規范整個建筑業市場管理,促使建設工程向信譽、質量好的承建商集中,目前我國從事工程施工的企業過多,企業實力普遍較弱,特別是在80年代建筑市場極速膨脹時,大量的小企業紛紛成立,其工程運作能力極為低下。隨著我國建筑業市場趨于平穩,市場競爭將更加激烈,需要有相應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后的承建商,以求建筑業市場供求基本平衡。通過履約金制度,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可以給施量強、工程質量有、市場信譽好的承建商提供,促使工程向這些企業集中,實力極弱、運作不規范的承建商在市場中的占有率就會下降,最終達到整體行業科學、規范經營運作的目的。

       管理

    xxx,應嚴格招標單位的資格審核,招標單位主體資格的真實、。這是履約金制度能否有履約流程效實施的重要環節,也是承建商安全和權益的基本途徑。在審核招標方資格時,建設單位的實力、信譽,建設項目的真實性、性,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狀況等應該是審核的重點內容,切實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符合國家法律制度的相關以及建設單位項目運作的規范化,以防止利用工程項目承建商,詐取承建商的資金。

      

    第二,嚴格履約金的管理,切實制定并落實履約金的具體管理細則,特別是向招標方提交現金時,對履約金的詳細管理辦法十分重要,不僅對承接工程的投標方是否投標產生重要影響,同時也是防止招標方將履約金充作工程款或挪做他用的重要條件。履約金的管理,重要的是確定履約金的管理機構,應該由信譽好,與招投標方沒有利害關系的金融機構進行管理,絕不能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商直接進行管理,也不能由他們的上級進行管理,以提升承建商對履約金管理的安全感。

      

    第三,違約的處理問題必須由權威機構認定后執行,這也是履約金制度能夠順利實施的重要舉措。在建筑裝飾工程施工中,需要變更設計、施工方案的概率要大于土建、安裝工程,因此,如何正確地鑒定合同各方的違約也是重要的環節。是否違約,哪方違約的認定必須由第三方進行。進行違約鑒定的第三方,必須是專業機構并具有、權威性,才能準確地界定違約責任,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行業團體、審計、法律事務所等都應在此方面有所作為。

       現實意義

    不少采購機構在標書中注明投標人中標后投標金將自動轉為履約金,一旦投標金履約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金階段還要補交。按照18號部長令的5日內退還,按照標書,又必須在交納履約金后才能退還投標金,來回,辦事效率不高。從這個角度來說,一旦投標過程未發生不良行為,中標后投標金自動轉成履約金,不足部分補齊,這樣還是比較穩妥的。

      

    一旦集中采購機構建立了供應商的誠信檔案,確立了綜合考核與評估制度,結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領域的行業協會設立的供應商誠信檔案記錄,能對供應商的誠信等級做出正確評估時,履約金也就到了該退出歷史舞臺的時候。

       相關區別

      履約保函:你要先拿錢(比如你說的合同額的10%)給你的銀行,根據買方(一般都是買方)的履約保函格式,向你的銀行提出履約保函申請,銀行會認真而苛刻地審查你提出的格式和條款,條款同意(銀行都會修改,xxx程度地降低自己的風險和責任,這個時候你還要反復地征求買方的意見,再和買方商量修改條款)后以銀行的名義開出履約保函,承諾以銀行的名義提供10%的資金,在保函有效期內,如果賣方有保函中約定的違約情況出現,買方可直接從銀行拿走這10%的錢!

      履約金:比較簡單,直接交錢(比如你說的5%)給買方或者你說的什么交易中心,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現金。

      比較:履約保函雖然手續繁瑣,但在保函中根據合同條款或雙方約定(更是銀行的要求)都有一個明確的有效期限年月日,到了這一天,你的錢就會自動從銀行獲得。當然,前提是你沒有其他另外的(比如質保金)在買方手中。履約金則不然,到了約定時間,你要自己找買方去要。

       不提交的后果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的,中標人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此時,招標人可以選擇其他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原中標人的投標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金數額的,原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第48條,招標文件排名xxx的中標候選人應當提交履約金而在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5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9條均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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