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方法
(一)從稅后利潤中提取
(二)從高管工資和控股股東分配股利中提取
(三)從發行或配股所獲資金中提取
(五)從營業收入中提取
局限性
首先,計提比例有欠科學。
職業風險基金按會計師事務所營業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上不封頂”,導致其賬面滾存金額越來越高,既不利于事務所的資金運用,也嚴重影響了股東分紅。
其次,由于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管手段難以顧及,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存在著職業風險基金虛提,漏提,不提或移作他用,轉分利潤的現象,基金的管理實際處于名存實亡狀態。
此外,在是否將職業風險基金作為成本扣除的問題上,存在著地區性稅收差異,不利于會計師事務所的地區間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在這些制度缺陷的限制下,職業風險基金實際上已難以構成會計師事務所風險防范的主干。
因而,實施職業風險基金應該和責任險的計提等其他籌資方式相結合。
制度規定
風險準備金的來源包括:①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交易手續費收入(含向會員優惠減收部分)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②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當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交易所注冊資本10倍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可不再提取。
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必須經交易所理事會批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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