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商法年刊:金融法制的現代化2008》為大學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2007-2008年商法研究綜述
第一部分 金融秩序與金融法體系
論金融現代化與和諧社會的建構--以金融為中心
票據法修正之基本思
信托公司違反信托義務的民事責任及立法完善
金融政策的效力與效率問題研究
單船公司破產債權受償順序問題研究
私理:金融法制的回歸
論第三領域保險的幾個理論問題--以完善我國醫療費用保險的理賠機制為立場
從現實世界虛擬世界--修改我國《票據法》的新思
典當行運營模式及其法律問題研究
5·12汶川大地震后跨國公司捐贈的法律思考
論我國公益信托監察人法律制度的完善
論農村資金互助社立法的若干問題
知識產權證券化法律制度構建初探
論我國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的法律機制
試論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立法新進展
中國商法年刊(2008)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金融創新手段初探
金融法二元規范結構的協調與發展趨勢--完善金融法體系的一個視點
論保險業商業賄賂的成因及對策
我國商業銀行混業經營法律模式選擇
試論金融市場法律秩序的構建
不良金融資產與法律公平--對最高〔2001〕12號《》的追問
我國金融能主義傾向的反思
論金融安全與我國金融法體系完善
新形勢下我國QDⅡ監管制度的完善
內地與權證制度的比較研究
對完善我國征信立法的若干思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障礙及對策探討
第二部分 新型金融組織的商法規制
公益信托監察人制度評析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的法律分析
我國商事信托制度建構中的思考
析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制度障礙
論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法律監管的缺陷及完善
論我國公司型基金的發展
論集合投資計劃的法律規制--以日本法為中心
我國風險投資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困境與突圍
外資銀行與對沖基金的監管
金融衍生品的市場準入控制
巨災保險證券化的分析
證券交易的法律性質及風險分析
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分析與思考
論信托法的歷史演進及對我國繼受信托法的反思
論私募股權運作的商法調整
論保單質押的適用與風險防范--兼論我國《保險法》的修改完善
網絡銀行監管的商法探析
信托財產安全和受托人責任關聯等問題和法律對策研究
論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REITs)的困境及出
論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定位與核心規則
創業風險投資首次公開上市退出法律制度探析
我國證券場外交易監管制度的完善
私募基金的信托化運作
資產管理法制初探
論我國私募基金規制的幾個問題
商業信托的法律特征及規制
綜合金融監管更優之辨--金融綜合監管評述的視角
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的制度框架、運作機制與法律規制
我國私募基金法律規制研究
私募基金監管立法的制度架構
對新興金融組織的商法規制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主要從網絡銀行商法規制的視角
論信托公示的理論基礎與制度設計--兼評我國《信托法》第10條之
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探析
信托投資機構信托義務的一般釋義
剝離不良資產運作中的法律思考--以國有商業銀行債轉股為例
OTC市場的商法規制
論私募基金與非法的界限
論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規制
關于中國私募發行制度的一些思考
中國滬深股市的之道及政策
風險投資與有限合伙制度的契合
第三部分 金融安全的商法保障
債權人破產之信托設計
物流保險現狀及法律原因分析
不同證券持有模式下投資者權益制度研究
論保險人之強制說明義務和投保人之如實告知義務
論土地抵押金融風險的防范
論證券無紙化條件下證券資產安全的法律機制
金融安全與金融機構破產
票據偽造風險負擔規則的探討
無紙化證券登記法律問題研究
證券無紙化與中國證券登記存管制度
淺談我國證券無紙化立法的三個問題
我國公司轉投資制度的再探討
論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創制及其風險防范
金融創新中的中小投資者權益
票據法期后背書制度研究
論證券無紙化下的善意取得--以股份公司股權為例
論商業銀行對客戶的安全保障義務--以第三人非法侵害客戶財產為視角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規制
保險客戶逆向選擇與風險的界定
和而有序--論金融安全與銀行服務相對益的沖突與協調
建立股市平準基金的幾個問題
國有企業整體上市的金融風險及商法保障
……
第四部分 國外金融法制的新發展
文摘
第一部分 金融秩序與金融法體系
票據法修正之基本思
《中華人民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實施13年來并未進行過實質性修正。其頒行之初,票據市場剛起步,立法技術不很成熟,漏洞和不足在所難免;加之中國經濟生活十余年的巨大變化,許多已不適應當今票據市場及經濟生活的需求,對其修正與完善已迫在眉睫。
促進票據流通是《票據法》的首要和最終的。流通是票據的生命,流通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決定一部《票據法》的成敗。因此,《票據法》的修改與完善,重在重構其流通制度與規則。只有奠定的理論基礎,提供豐富的流通手段,明確流通的與效力,才能真正確保票據的高效流通。
一、克服立法技術缺陷,夯實票據流通的理論基礎
(一)票據流通的理論基礎--無因性
無因性是指票據具備《票據法》所的形式要件就是有效票據,即可產生票據,至于票據的產生原因則在所不問。換言之,票據一經產生,即與其賴以產生的基礎關系相分離,票據于其基礎關系之外而存在,其效力不受其基礎關系效力的影響,即使基礎關系被撤銷或被確認無效,也不影響票據關系的效力。
無因性是票據的本質特性,無因性原則是《票據法》最重要的原則,也是票據流通的理論基礎。世界票據法普遍確認票據的無因性,主要是基于助長票據流通和確保交易安全的考慮。無因性的確立,保障了票據內容的確定性、兌現性及安全性,受讓票據者只需審查票據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據法的即可,而不必顧慮票據基礎關系的存在或有效與否,從而極大限度地保障了票據交易的安全性,進而促進了票據的高效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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