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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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定義

    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不繳或少繳稅款,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偷稅損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屬于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對構成偷稅罪的要依法懲處。

    出現原因

    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

    企業賬本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直接依據,而會計的基本職責就是記錄企業的日常經濟活動。但是,現實生活中,卻存在企業會計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較低,沒有遵從會計準則記錄企業經濟事項,不能夠正確記錄企業經濟業務,導致企業偷稅行為的發生。


    企業追求高利潤的目的和僥幸的心理

    在不少企業決策者眼里,納稅是一筆損失而不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他們更傾向于隱匿收入夸大成本,而達到不繳稅和少繳稅的目的。同時對于國家的法律懲罰,部分企業決策者對于偷漏稅行為存在僥幸心理,在不完善的稅收征管體系下,進行偷稅的行為。


    對偷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

    我國稅收征收法及其相關法律對稅務部門對企業的偷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手段不夠。按照稅收征管條例的規定,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顯示了對偷稅漏稅者是采取罰款的經濟制裁為主,且不涉及個人利益。同時,罰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業對偷稅行為收益的預期。


    稅收征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一般意義的宏觀稅收并不高,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比都相對較低。但是,我國稅收征管體系不健全稅負比重不高,“費”負擔卻很重,導致納稅人鋌而走險,以此減輕企業負擔。


    同時稅收征管體系的稅務干部業務素質偏低,造成偷稅查不出來。甚至,

    有些稅務人員不認真負責,拿國稅作交易,企業交多少算多少,收“人情稅”。

    偷稅罪與漏稅的界限

    偷稅偷稅

      偷稅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有納稅的義務,而采取種種手段,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行為人偷稅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須出于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已扣、已收稅款的目的。過失行為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欺騙、隱瞞等各種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或已扣、已收稅款。

      漏稅是由于行為人對稅收規定、財務會計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報應稅項目等過失行為,而導致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偷稅罪與漏稅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有相同之處,都是造成了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結果。但兩者有著本質區別,即在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偷稅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大,為了達到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目的,不惜損害國家利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漏稅是一種主觀過失,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觀惡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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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定義
    2. 出現原因
    3. 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
    4. 企業追求高利潤的目的和僥幸的心理
    5. 對偷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
    6. 稅收征管體系不健全
    7. 偷稅罪與漏稅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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