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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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

    漏稅是由于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稅與偷稅有著性質上的區別,判定漏稅的關鍵是并非故意,因而在處理上也不同。稅法規定,對漏稅者,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稅款,xxx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滯納金。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的決定》規定:對臨時經營者漏稅的,可以按照規定扣留其部分貨物,限期繳納;對xxx仍未繳納的,經縣(市)以上稅務局長批準,可以將所扣留的貨物變價抵繳其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要從根本上杜絕漏稅現象,除了對漏稅者進行經濟上的懲罰外,最關鍵的是對漏稅者進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的教育,使得漏稅者懂得稅法,健全財務制度。

    相關區別

    “偷稅”是指納稅單位和個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用欺騙、隱瞞等手法逃避納稅的行為。

    “漏稅”是指納稅人因無意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是:

      1.性質不同。“偷稅”是故意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漏稅”則是無意發生的漏繳行為。

      2.處罰不同。對于“漏稅”的納稅人,除限期追補漏繳稅款外,還可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而對“偷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外,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漏稅處罰

    漏稅漏稅

    1.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 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5.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6.稅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7.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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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因
    2. 相關區別
    3. 漏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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