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
外匯管理又稱外匯管制,一般是指一個國家為了維持
收支平衡">國際收支平衡和
匯價水平的穩定,對
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實行限制性的政策。外匯管理法是調整外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概述
一、外匯的概念與分類
1.外匯的概念。外匯具有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的含義。動態意義的外匯是“國際匯兌”的簡稱,即將一國
貨幣">貨幣換成另一國貨幣,以便清償國際間的債權債務的活動;靜態意義的外匯是指以
外幣表示的用于
國際結算的
支付手段。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外匯的概念作了靜態解釋:“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
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
證券">政府證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
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我國《外匯管理條例》也是從靜態意義來界定外匯的,其第3條規定,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1)外國貨幣,包括紙幣、
鑄幣;
(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3)
有價證券">外幣有價證券,包括
政府債券、
公司債券、股票等;
(4)
特別提款權">特別提款權、
歐洲貨幣單位">歐洲貨幣單位;
(5)其他
外匯資產。
2.外匯的分類。外匯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以下多種分類:
(1)根據外匯能否
A2" class="innerlink" title="自由兌換">自由兌換,可分為
自由外匯">自由外匯與
記賬外匯。自由外匯是指在國際結算中可以廣泛使用,不需經
貨幣發行國主管機關批準,就可以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隨時自由兌換成其他國家貨幣,或向第三國辦理支付的外國貨幣,如美元、英鎊、德國馬克等。記賬外匯,也稱“
協定外匯”、“
雙邊外匯”,是指只能根據雙邊協議規定在簽約國之間使用,不經貨幣發行國管理當局的批準便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國家貨幣,或對第三國辦理支付的外匯。記賬外匯中所使用的雙方計價結算的貨幣由簽約國在雙邊協議中約定,它可以是簽約國任何一方的貨幣,也可以是第三國的貨幣或復合貨幣,如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等。這種外匯一般記載在簽約國雙方銀行的專門賬戶上,年度終了時,集中沖銷彼此之間的債權、債務,其差額則轉入下一年度
貿易">雙邊貿易項目下平衡。
(2)根據外匯的來源和用途,外匯可分為
貿易外匯和
非貿易外匯。貿易外匯是指屬于
進出口商品
貿易收支結算范圍內的外匯,它包括商品進出口貿易中收付的貨款及其從屬費用的外匯。貿易外匯是一國外匯收支的主要項目,在
國際收支平衡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它往往是一國外匯管理的主要對象。非貿易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以外通過其他方式所收付的外匯,它包括科學技術、文化交流、旅游、銀行、保險、航運、對外工程承包等方面的收入和支出的外匯。非貿易外匯涉及種類很多,也是組成一國外匯收支的一個重要項目,因此,它也是一國外匯管理的重要對象。
(3)根據外匯持有者的不同,外匯可以分為居民外匯和非居民外匯,也可以分為單位外匯和個人外匯。居民外匯,是指一國境內的居民,以各種形式持有的外匯。居民是指一國境內xxx或長期居住并受該國法律管轄與保護的自然人和法人。非居民外匯,是指一國境內臨時居留的外國旅游者、留學生、短期回國僑民、外國駐本國外交使、領館及外交人員,以及駐本國國際性機構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等非居民,以各種形式持有的外匯。在一般情況下,各國對非居民外匯的管理比對居民外匯的管理要寬松。單位外匯,是指機關、團體、企業等所收入和支出的外匯。個人外匯是指自然人個人通過私人渠道所收入和支出的外匯。
(4)根據外匯在交易中的
交割">交割期的不同,外匯可分為
即期外匯">即期外匯和
遠期外匯">遠期外匯。即期外匯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后,在兩個營業日內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遠期外匯,或稱期貨外匯、期匯,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后簽訂合同,規定買賣外匯的數量、
匯價和
交割日期,到期按合同規定的匯價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買賣遠期外匯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或減輕由于外匯匯價變動所帶來的風險。
二、外匯管理的概念及其類型
外匯管理,又稱“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依法對所轄境內的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
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作為
對外經濟貿易">對外經濟貿易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外匯管理的作用在于:(1)穩定本國貨幣的對外
匯率;(2)防范
外匯風險">外匯風險,保護國內市場,促進經濟發展;(3)平衡本國
國際收支。
目前,世界各國都實行外匯管理,但在管理的程度上有所不同,約可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實行比較全面的外匯管理,即對
經常項目和
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這類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后,外匯資金短缺,
市場機制不發達,希望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來達到促進經濟的目的;第二種是實行部分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
外匯交易不實行或基本不實行外匯管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則進行一定的限制;第三種是基本不實行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不實行普遍和經常性的限制。
我國目前的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于部分外匯管制。表現為:(1)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比較嚴格的管制;(2)對
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
外匯業務">外匯業務實行監督管理;(3)禁止外幣在境內計價流通;(4)對保稅區和邊境地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總目標是在
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基礎上,創造條件,逐步放開,推進
資本項目可兌換,進而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
管理立法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一直實行嚴格的外匯管理。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外匯
體制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并于1980年12月18日由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以規范外匯管理。從1994年1月1日起,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我國又進行了
匯率并軌、
銀行結售匯、外匯市場等一系列改革。為鞏固改革成果,更好地使我國外匯管理適應對外開放的要求,國務院于1996年1月29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1997年1月,國務院又修訂發布了《外匯管理條例》。與此同時,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先后發布了一系列外匯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如《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和《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1996年5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結匯、售匯和付匯管理辦法》(1996年6月20日人民銀行發布)、《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11月29日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國境的管理規定》(1996年12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1997年9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范圍》(1997年10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9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等。1998年下半年,為嚴厲打擊走私活動和
制裁外匯違法犯罪行為,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于12月29日通過了《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經國務院12月16日批準,由監察部、人民銀行等五部委于1999年1月25日聯合發布了《關于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從而形成了較為全面的外匯管理制度。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逃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強制收兌,并處逃匯金融3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的;?
(四)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擅自將
外幣存款憑證、
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五)其他
逃匯行為。?
第四十條
有下列非法套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并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在境內的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的;?
(三)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或者境內所購
物資在境內進行投資的;
(四)以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
(五)非法套匯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擅自經營
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擅自超出批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xxx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外匯指定銀行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辦理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十三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人民幣匯率管理、外匯存xxx利率管理或者外匯交易市場管理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境內機構有下列違反外債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辦理對外xxx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在境外發行
外幣債券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
對外擔保的;?
(四)有違反
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
境內機構有下列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
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的;?
(二)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
(三)私自改變外匯用途的;?
(四)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外匯金額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規定,擅自在境內、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的,出借、串用、轉讓外匯帳戶的,或者擅自改變外匯帳戶使用范圍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撤銷外匯帳戶,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規定,偽造、涂改、出借、轉讓或者重復使用進出口核銷單證的,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外匯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五十一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英文概述
一、外匯的概念與分類
1.外匯的概念。外匯具有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的含義。動態意義的外匯是“國際匯兌”的簡稱,即將一國貨幣換成另一國貨幣,以便清償國際間的債權債務的活動;靜態意義的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用于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外匯的概念作了靜態解釋:“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我國《外匯管理條例》也是從靜態意義來界定外匯的,其第3條規定,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1)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4)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5)其他外匯資產。
2.外匯的分類。外匯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以下多種分類:
(1)根據外匯能否自由兌換,可分為自由外匯與記賬外匯。自由外匯是指在國際結算中可以廣泛使用,不需經貨幣發行國主管機關批準,就可以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隨時自由兌換成其他國家貨幣,或向第三國辦理支付的外國貨幣,如美元、英鎊、德國馬克等。記賬外匯,也稱“協定外匯”、“雙邊外匯”,是指只能根據雙邊協議規定在簽約國之間使用,不經貨幣發行國管理當局的批準便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國家貨幣,或對第三國辦理支付的外匯。記賬外匯中所使用的雙方計價結算的貨幣由簽約國在雙邊協議中約定,它可以是簽約國任何一方的貨幣,也可以是第三國的貨幣或復合貨幣,如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等。這種外匯一般記載在簽約國雙方銀行的專門賬戶上,年度終了時,集中沖銷彼此之間的債權、債務,其差額則轉入下一年度雙邊貿易項目下平衡。
(2)根據外匯的來源和用途,外匯可分為貿易外匯和非貿易外匯。貿易外匯是指屬于進出口商品貿易收支結算范圍內的外匯,它包括商品進出口貿易中收付的貨款及其從屬費用的外匯。貿易外匯是一國外匯收支的主要項目,在國際收支平衡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它往往是一國外匯管理的主要對象。非貿易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以外通過其他方式所收付的外匯,它包括科學技術、文化交流、旅游、銀行、保險、航運、對外工程承包等方面的收入和支出的外匯。非貿易外匯涉及種類很多,也是組成一國外匯收支的一個重要項目,因此,它也是一國外匯管理的重要對象。
(3)根據外匯持有者的不同,外匯可以分為居民外匯和非居民外匯,也可以分為單位外匯和個人外匯。居民外匯,是指一國境內的居民,以各種形式持有的外匯。居民是指一國境內xxx或長期居住并受該國法律管轄與保護的自然人和法人。非居民外匯,是指一國境內臨時居留的外國旅游者、留學生、短期回國僑民、外國駐本國外交使、領館及外交人員,以及駐本國國際性機構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等非居民,以各種形式持有的外匯。在一般情況下,各國對非居民外匯的管理比對居民外匯的管理要寬松。單位外匯,是指機關、團體、企業等所收入和支出的外匯。個人外匯是指自然人個人通過私人渠道所收入和支出的外匯。
(4)根據外匯在交易中的交割期的不同,外匯可分為即期外匯和遠期外匯。即期外匯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后,在兩個營業日內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遠期外匯,或稱期貨外匯、期匯,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后簽訂合同,規定買賣外匯的數量、匯價和交割日期,到期按合同規定的匯價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買賣遠期外匯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或減輕由于外匯匯價變動所帶來的風險。
二、外匯管理的概念及其類型
外匯管理,又稱“外匯管制”,是指一國依法對所轄境內的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作為對外經濟貿易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外匯管理的作用在于:(1)穩定本國貨幣的對外匯率;(2)防范外匯風險,保護國內市場,促進經濟發展;(3)平衡本國國際收支。
目前,世界各國都實行外匯管理,但在管理的程度上有所不同,約可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實行比較全面的外匯管理,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這類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后,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希望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來達到促進經濟的目的;第二種是實行部分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不實行或基本不實行外匯管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則進行一定的限制;第三種是基本不實行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不實行普遍和經常性的限制。
我國目前的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于部分外匯管制。表現為:(1)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比較嚴格的管制;(2)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督管理;(3)禁止外幣在境內計價流通;(4)對保稅區和邊境地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總目標是在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基礎上,創造條件,逐步放開,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進而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
外匯市場中四條要訣
(1)穩
在涉足外匯市場中,以小錢作學費,細心學習了解各個環節的細節,看盤模擬作單,有多少實力就作多少投資,寧下幾次小口,也不可滿口,超出自己的財力。要知道,外匯投資具有較高的風險,如果再加上資金不足的壓力,患得患失之時,自然不可能發揮個人完全的智慧,取勝的把握也就相對較小。
所謂穩,當然不是隨便跟風潮入市,要有自己的思維方式,對大的趨勢做認真的分析,而不是仁人亦云。所謂穩,還要將自己的估計,時時刻刻結合市場的走勢不斷修正,并以此取勝。換言之,投機者需要靈活的思維與客觀的形勢分析相結合,只有這樣,才能夠使自己立于不敗之地。
(2)忍
外匯市場的行情升降、漲落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而是慢慢形成的,正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多頭市場的形成是這樣,空頭市場的形成也是這樣。因此,勢未形成之前決不動心,免得殺進殺出造成沖動性的投資,要學會一個"忍"字。
(3)準
所謂準,就是要當機立斷,堅決果斷。如果象小腳女人走路,走一步搖三下,再喘口氣。是辦不了大事的。如果遇事想一想,思考思考,把時間拖得太久那也是很難談得上"準"字的。當然,我們所說的準不是xxx的準確,世界上也沒有十分把握的事。如果大勢一路看好,就不要逆著大勢作空,同時,看準了行情,心目中的價位到了就進場作多,否則,猶豫太久失去了比較好的機會,那就只能后悔了。
(4)狠
所謂狠,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當方向錯誤時,要有壯士斷腕的勇氣認賠出場。另一方面,當方向對時,可考慮適量加碼,乘勝追擊。匯價上升初期,如果你已經飽賺了一筆,不妨再將現有的單子多保持一會兒,不可輕易獲利了結,可再狠狠賺他一筆。
招匯國際表示:上面所談的穩、忍、準、狠四字心理要訣,在整體策略使用上,準還是其次穩才是最重要的。因為在任何一種技藝中,準需要靠天賦,穩則靠策略及資金,進而可通過管理的手段來達到。所以,一般人應該建立在穩扎穩打的基礎上,才能平步青云,一飛沖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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