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防御商標
防御商標(Defensive Mark),是指商標注冊人為了防止他人將其注冊商標使用在其他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而將該商標在其他不同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而形成的商標。由于這種商標具有防御作用,故稱為防御商標。按照國際慣例,防御商標一般較難注冊;但一經注冊,則不因其閑置不用而被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撤銷。
防御商標意義
編輯防御商標的注冊給注冊人增加了很多權利,也正因為如此,各國對防御商標的注冊要求很嚴格,一般要求正商標是馳名商標或者顯著性很強的組字商標。例如,可口可樂公司在“可口可樂”牌碳酸飲料成為馳名商標以后,又在其他33類商品上注冊“可口可樂”商標。注冊防御商標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其主商標(一般為馳名商標),防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注冊、使用與其馳名商標相同的商標,淡化其馳名商標的影響。防御商標的注冊較為困難,但一旦注冊成功,則不受因為不使用而被撤銷商標的規定所限。防御商標的注冊可以保護馳名商標,不必擔心因不使用而被撤銷,不必擔心他人申請注冊在先,可以追究他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該防御商標的侵權責任,延伸注冊商標的權利。
保護措施
編輯對于這一類商標被不正當“克隆”的現象,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如《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版)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7月6日)和《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關于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等,對此已有相應法律上的規定和特殊保護措施,但是它僅限于“被公眾所熟知”的知名度較高、顯著性較強的商標,而且其“知名度和顯著性”程度的具體定性除了已被國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的“馳名商標”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針對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因素判定。而對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無法確定的商標來說,則無法保護。
商標注冊問題
編輯1、商標構成要素是否具備獨特的顯著特征。由于防御商標需要在多個不同的非類似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中進行注冊,如果商標缺乏獨特的顯著特征或者顯著特征較弱,則很有可能在某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注冊在先而無法注冊,既使獲準注冊的話,也極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無法對主商標起到防御保護作用。
2、《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4)項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有面臨被撤消的可能。注冊防御商標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這些商標,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關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注冊與主商標(被防御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起到一定的防御保護作用,同時又能為未來企業發展預留“伏筆”。所以,注冊防御商標時必須考慮到如何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商標,否則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了。從實質上說,《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所指的“使用”涵蓋的范圍非常廣。事實上,除了商標注冊人已不存在或商標已被廢棄的情況外,一個有用途的商標因“未使用”原因而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撤消的先例是極少的。
防御商標作用
編輯之所以要進行防御商標的注冊,一個重要的原因還是因為一些不講信義的制造商或銷售商將他人馳名商標使用在那些與商標所有人的商品全然無關或關系甚微的商品上,利用馳名商標為自己的商品打開銷路,并因而損害馳名商標和消費者的利益。
防御商標除了為商標注冊人提供最前置的法律救濟和有力的保護手段外,還可以創造巨大的經濟效益和市場價值。它不僅是保護企業通向市場的通行證,還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無形資產。是合資合作中資產作價的量化指標之一;在產品宣傳中,防御商標價值在于能夠給予大眾或媒體以確切的信息,有利于擴大品牌知名度;防御商標注冊成功后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并可以為企業綜合性、多元化發展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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