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人民法院 href="index.php?doc-innerlink-%E4%BA%BA%E6%B0%91%E6%B3%95%E9%99%A2">人民法院認定商標近似 href="index.php?doc-innerlink-%E5%95%86%E6%A0%87%E8%BF%91%E4%BC%BC">商標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2)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對比,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概述
新世紀的知識經濟大潮撲面而來,知識產權問題被擺到十分重要的地位。商標是知識產權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企業乃至經濟發展的重要標志。創立一個名牌商標難,但是保護起來就更難,這是因為商標存在著近似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xxx項規定:“未經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不得在同一類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其中,“相同商標”即是一模一樣,沒有任何區別的商標,但是對于近似商標如何界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2002年10月16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對比,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對比,對比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這些認定原則的提出,無疑是巨大的進步。但是,近些年來,我國“搭便車”、“傍名牌”的不法現象還是層出不窮,各級法院和工商管理機關面對具體的商標侵權和商標異議案件處理起來還是非常棘手。而且,即使處理了,相同事實的案件卻往往會有完全不同的處理結果。這是為什么?原因就在于對近似商標認定的標準,我國法律上沒有統一的、具體的、明確的規定。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關于近似商標的含義,即“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各要素組合后整體結構相似,或者立體形狀與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中提出的“誤認”標準,對于近似商標的認定有指導作用,但是我國商標法及相關解釋都沒有對“誤認”做出具體規定。具體司法實踐當中,法官或者工商管理機關負責人,除了個別場合以外,往往并不是通過對大量不特定的人群進行問卷調查,最終考慮相關公眾的實際誤認程度而做出判決,而是純粹依賴于他們的主觀判斷。換言之,司法人員是以模擬相關公眾的認知能力的方式,最終做出屬于自己的獨立判斷。由于法官素質的參差不齊,對于近似商標認定的三個原則和“誤認”標準,會有不同的認識,所以,他們在審理案件時自然會用不同的標準,所以,出現相同案件不同審理結果的現象就不足為奇了。
不法商人通過攀附知名商標、魚目混珠的方式進行非法獲利的行為,不僅損害了給商標權人的正當利益,對我國平等的市場競爭環境帶來了不利影響,而且還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我國不對近似商標的認定做出客觀、合理、準確、一致的標準,那么,利用近似商標來打“擦邊球”的不法行為還會屢禁不止。而且,入世意味著我國企業面對的將不僅僅是國內的企業,而更是大量的對知識產權法相當熟悉的國外企業,如果我國對近似商標的認定標準仍然不具體、不客觀,國內企業由于對法律認識上的盲點和誤區,就會招致不必要的官司或者遭受損失。所以,筆者正是抱著這種“祀人憂天”的想法來進行這篇論文的寫作,以期待能夠對近似商標的認定標準有一個較為系統的、全面的、客觀的論述,為我國司法機關處理打近似商標“擦邊球”的案件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應該說,筆者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有著一定的現實意義。
商標近似性認定標準問題也引起了國內一些學者和司法人員的關注,對于這個問題的探討和研究也開始廣泛而深入起來,這些研究成果無疑對于司法界有著積極的作用,同時對于筆者寫作此篇論文有著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但是,筆者注意到,由于研究人員不同的身份及寫作目的,對于這些問題的探討和研究都各有側重點,如有的理論性較強,但缺乏具體的案例與分析,不利于民眾對于近似商標的理解和識別;有的實踐性很強,有具體的典型案例,但卻只是對某一類近似商標的列舉,缺乏具體的分析,而且沒有從宏觀上去分門別類地分析問題;有的雖然分門別類了,但是對問題的分析不夠深入,而且缺乏整體性和系統性。所以,筆者在借鑒別人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其進整理和改進。筆者采用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方法,其中會突出案例分析的方法,從一個宏觀的角度來對近似商標的認定標準做一個全面的、分門別類的具體研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10條。
內容由匿名用戶提供,本內容不代表www.gelinmeiz.com立場,內容投訴舉報請聯系www.gelinmeiz.com客服。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gelinmeiz.com/5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