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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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書,也叫授權委托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法律事務中委托代理人實施某項民事法律行為時,授予委托人代理權的憑證文案,它是以契約的形式,將個人的某些權力委托給他人,屬于民用法律文案。 授權委托書,又稱代理證書。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證明代理人之代理權并表明其權限范圍的證書。授權委托書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中,不存在授權委托書。在實際生活中,介紹信也被作為授權委托書使用,司法實踐承認其...

    委托書,也叫授權委托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法律事務中委托xxx實施某項民事法律行為時,授予委托人代理權的憑證文案,它是以契約的形式,將個人的某些權力委托給他人,屬于民用法律文案。

    什么是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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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委托書,又稱代理證書。它是由被xxx制作的,證明xxx之代理權并表明其權限范圍的證書。授權委托書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中,不存在授權委托書。在實際生活中,介紹信也被作為授權委托書使用,司法實踐承認其法律效力。授權委托書具有單獨的證明力。實踐中,xxx實施代理行為,只需出具授權委托書,即可表明其代理權的存在。授權委托書的各種事項應記載明確,委托書授權不明的,應作出不利于被xxx的解釋。

    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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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的規定xxx百六十五條 【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xxx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xxx簽名或者蓋章。

    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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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委托授權為前提

    委托代理必須有委托授權,被xxx將代理權授予xxx,才能使xxx有權代理被xxx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代理的授權是要式行為,被xxx和xxx首先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依據該合同,由被xxx向xxx出具授權委托書。基本內容授權委托書的內容應當包括:1、xxx的姓名或者名稱,xxx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2、代理事項,是被xxx向xxx授權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根據代理事項的不同,將代理事項區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3、權限,代理權限是在代理事項的范圍內,可以作出何種決定。超出代理權限范圍的,構成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沒有規定明確的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為代理事項和權限不明。4、期限,即代理權的起止時間;5、被xxx簽名或者蓋章,表明是誰向被xxx授予代理權。

    法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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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授權委托書與合同的區別。授權委托書也叫代理證書,是證明xxx有代理權的書面文件。授權委托書與委托合同不同:(一)授權委托書是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的表現形式;委托合同是授權委托的基礎法律關系,但卻是雙方法律行為,被xxx依據委托合同出具授權委托書;(二)授權委托書一經頒發,立刻產生授權的效力,委托合同需雙方達成合意;(三)授權委托書可以直接證明代理權的存在至于其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合同關系都不重要,而委托合同的存在并不能證明代理權的存在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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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屈某與山東省某市道橋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糾紛上訴案——代理權授予與其基礎法律關系的甄別

    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委托代理權發生的原因是代理權授予行為。代理權授予行為的基礎法律關系可能是委托合同關系,也可能是其他法律關系。代理權授予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僅有委托代理權授予行為,并不能證明存在委托合同關系。【案號】一審:(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70號  二審:(2015)渝高法民終字第00072號【案情】原告:屈某。被告:山東省某市道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道橋公司)。被告:某市建工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第三人:劉X。2009年6月4日,某市城建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某市交通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市交建集團公司)聯合向某道橋公司發出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工程項目土建工程施工合作單位優選獲選通知書,載明:經評審,某道橋公司獲選為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土建工程LJ6合同段施工合作單位,并要求某道橋公司于2009年6月14日前足額繳納工程保證金。2009年6月5日,某市交建集團公司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出具委托書,委托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向某道橋公司收取工程保證金467萬元。2009年6月9日,某道橋公司與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簽訂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工程項目土建工程施工第LJ6合同段綜合保證金協議,約定由某道橋公司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繳納工程綜合保證金。2009年6月12日,某道橋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載明:“致:某市建工投資公司,茲委托劉X繳納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至南川段第六合同段綜合保證金和差額保證金肆佰陸拾柒萬元整至貴公司賬戶。特此授權。”同日,劉X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戶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的銀行賬戶轉賬467萬元。2012年6月6日,劉X與屈某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約定劉X將其對某道橋公司享有的上述467萬元債權全部轉讓給屈某。同年6月8日,劉X將債權轉讓事宜書面通知了某道橋公司和某市建工投資公司。2013年7月16日,屈某向某道橋公司發出關于催促履行債務的函,同年7月25日又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發出關于連帶承擔債務的函。屈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某道橋公司償還屈某467萬元;2.某道橋公司以467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xxx基準利率的4倍,從2009年6月12日起至還清之日止向屈某支付資金占用損失;3.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對某道橋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某道橋公司和某市建工投資公司負擔。

    裁判結果

    某市市xxx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劉X對某道橋公司享有債權。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工程項目土建工程施工合作單位優選獲選通知書、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工程項目土建工程施工第LJ6合同段綜合保證金協議等證據均證明某道橋公司是本案所涉工程保證金的交納義務人,而劉X僅是受某道橋公司的委托代其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交納保證金。劉X在履行委托事務的過程中,代某道橋公司墊付了467萬元的工程保證金。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之規定,某道橋公司應當向劉X償還其墊付的保證金467萬元,故劉X對某道橋公司享有467萬元的債權。2.劉X與屈某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劉X就債權轉讓事宜已盡到了通知義務,故該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并且該轉讓已對某道橋公司發生效力,屈某有權要求某道橋公司償還467萬元款項。3.關于資金占用損失。在原債權債務關系中,劉X與某道橋公司之間并未進行約定,資金占用損失的計算標準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xxx基準利率為宜。同時,雖然劉X系于2009年6月12日為某道橋公司墊付的工程保證金,但雙方并未約定何時清償墊付款項,因此應從權利人主張還款的次日,即屈某向某道橋公司發出關于催促履行債務的函的次日(2013年7月17日)開始計算資金占用損失。另外,某市市xxx中級人民法院還認為,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僅是受某市交建集團公司的委托向某道橋公司收取工程保證金,屈某要求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為某道橋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審法院判決:1.某道橋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向屈某償還資金467萬元,并從2013年7月17日起至前述款項付清時止,以467萬元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xxx基準利率為標準向屈某償付資金占用損失;2.駁回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某道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改判駁回屈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另查明:某市新湘駿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市新湘駿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申請設立,設立時的法定代表人為劉X。2009年6月20日,某道橋公司(甲方)與某市新湘駿公司(乙方)簽訂內部承包責任書,約定甲方同意將中標的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工程項目土建工程施工第LJ6合同段以內部風險承包的方式交給乙方負責組織施工。甲方的責任和權利包括:甲方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協助乙方對項目進行管理,保持與業主和監理的聯系,協助乙方辦理與項目有關的事宜。乙方的責任和權利包括:乙方代表甲方承擔并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全部義務和責任。還約定,本項目的現金擔保、履約保函及開工預付款保函的銀行保證金及手續費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辦理。某市市渝北區公安分局經偵支隊于2013年9月6日對劉X的訊問筆錄中載明,在回答公安機關提出的關于“你與某道橋公司以及道遂集團是什么關系”的問題時,劉X答:“我掛靠這兩家公司中的南涪路工程的標,并且代這兩家公司支付了工程保證金。”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劉X是否對某道橋公司享有債權。本案中屈某主張,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劉X依據某道橋公司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代某道橋公司繳納了工程綜合保證金467萬元,即享有了對某道橋公司467萬元的債權。二審法院認為,屈某的該主張不能成立。理由如下:xxx,某道橋公司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是某道橋公司單方向第三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是賦予劉X以某道橋公司的名義而為一定法律行為的資格,其實質是代理權授予行為,該代理權授予行為使得劉X享有了委托代理權。第二,委托代理權發生的原因是代理權授予行為,一般而言代理權授予行為是與某種基礎法律關系相聯系的,該種基礎法律關系可能是委托合同關系、合伙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等。本案中屈某舉示的授權委托書僅能證明某道橋公司單方授予劉X委托代理權,并不能證明該代理權授予是基于何種基礎法律關系。而某道橋公司與劉X的權利義務應由其雙方的基礎法律關系予以調整。第三,某道橋公司上訴認為,某道橋公司的授權行為系基于與劉X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關系,并舉示了某市新湘駿公司與某道橋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責任書以及劉X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上述證據反映出某道橋公司授予劉X代理權可能存在委托合同之外的其他基礎法律關系。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屈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屈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關于代理權授予的案件,案情清楚,爭點明確,突出反映了代理權授予與其基礎法律關系之間的區別與聯系。雖然該問題由來已久,且大部分的理論觀點業已塵埃落定、形成通說,但從本案一審法院的審判思路來看,實踐中還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有必要進一步梳理觀點,厘清思路。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xxx按照被xxx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xxx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xxx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而學理上通常將代理分為為法定代理與意定代理(任意代理),前者取得代理權的依據是法律直接的規定,后者取得代理權的依據則是本人(被xxx)的授權行為。民法通則規定的指定代理,其實質是在數個有資格的人就誰擔任xxx產生爭議的情況下,由法院或者有關機關作出指定。被指定之人依據該法律的規定取得代理權。可見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并非當事人取得代理權的直接依據,指定代理本質上屬于法定代理。民法通則規定的委托代理,是依本人的授權行為而成立的代理,顯然系學理上的意定代理。一、委托代理權的發生原因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委托xxx是按照被xxx的委托行使代理權,也就是說委托代理權產生的原因是本人的授權行為。無論是法學理論還是立法例上,一般均認為本人的授權是一種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并須以意思表示為之。例如德國民法第166條第2款對意定代理定義為以法律行為授予的代理權,第167條規定意定代理權的授予應作出意思表示。我國中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67條也對此予以規定。瑞士學者在對瑞士債務法中關于代理權授予的解釋也持單方行為的觀點。我國理論界也認為代理權的授予系本人的單方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條將“被xxx取消委托或者xxx辭去委托作為委托代理權終止的法定事由,表明我國立法不僅將授權行為視為產生代理權的直接根據,而且將之視為單方法律行為。”由于委托代理權的取得是基于本人單方的授予行為,并非是基于本人與xxx之間的合意,所以代理授權行為只是對本人與xxx之間相互法律地位的一種描述,其內容只是使xxx取得以被xxx名義實施一定行為的資格,除此之外,并無其他實質內容,也無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功能。xxx不會僅僅因為取得委托代理權而對本人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如果xxx取得代理權后拒絕事實代理行為,xxx也無須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代理授權行為可以向xxx作出,亦可向第三人作出。結合本案看,某道橋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是向第三人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其內容是賦予劉X以某道橋公司的名義而為一定法律行為的資格或地位,其實質是代理權授予行為。該代理權授予行為使得劉X取得了委托代理權,但劉X并不因為具有委托代理權而對率莊道橋公司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二、委托代理權授予的基礎法律關系如上所述,委托代理權的授予本身并不規范本人與xxx之間的權利義務,真正規范本人與xxx之間權利義務的是委托代理權授予的基礎法律關系。代理權授予與基礎法律關系之間可能存在三種方式,一是有代理權授予而無基礎法律關系,如甲托乙幫忙訂餐、幫忙領取包裹等;二是有基礎法律關系,但并無代理權授予,該情況較為常見,當無須一方以另一方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時,則無須授予代理權;三是因基礎法律關系而授予代理權,這種情形是討論的重點,如甲與律師乙簽訂了訴訟委托合同,委托律師處理案件,同時甲向法院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乙代理其參加訴訟。于此情形,甲乙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是一個基礎的法律關系,系雙務合同,規范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甲授予乙代理權則是基于委托合同關系的單方法律行為,是為乙履行委托合同之便而作出。委托代理權雖然冠以委托二字,但委托代理權的基礎法律關系并非只有委托合同關系。委托代理權授予的基礎法律關系除委托合同關系之外,還存在雇傭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合伙合同關系等。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多樣化,委托代理權授予的基礎法律關系也呈現出多樣化,例如內部承包合同關系、掛靠施工合同關系、多方債務沖抵關系等。在內部承包合同和掛靠施工合同中,承包方和掛靠方往往須以發包方和被掛靠方的名義繳納稅費、保證金等,為履行合同之便,發包方和被掛靠方往往會授予承包方和掛靠方委托代理權,使承包方和掛靠方具有以發包方和被掛靠方的名義為一定法律行為的資格和地位。在多方債務沖抵中,可能涉及一方須以另一方的名義受領款項的情形,因此也涉及委托代理權的授予問題。本人與xxx之間的權利義務則應由該基礎法律關系予以調整。三、代理權授予的獨立性和無因性代理權授予與其基礎法律關系的理論系由德國學者Laband最先明確提出,這一理論被稱為是法學上的發現之一。他在1866年發表的《代理權授予及基礎關系》一文中提出,代理權授予是一個獨立于其基礎關系的行為。現今代理權授予的獨立性,即代理權授予并非是其基礎法律關系的外部效力,而是基于本人單方授予行為的理論業已成為通說,為各國理論和實踐所接受。在贊成代理權授予獨立性的基礎上,關于代理權授予的無因性則還存在不少的爭議。無因說認為,肯定代理授權行為的無因性有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使第三人在與xxx從事交易時不必顧慮xxx與本人之問的內部關系,從而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有因說則認為,在無因說的立法例下,如果基礎法律關系無效或者被撤銷,第三人明知這一情形仍與xxx實施代理行為,本人仍應承擔該行為的法律后果,顯然有損本人的正當利益。同時,采用有因說有利于簡化民事法律關系。顯然,有因說有利于被xxx,而無因說則有利于第三人。但即便是在理論和判例均認為代理權授予具有無因性的德國,對于無因性的理解也非是貫徹始終的。德國民法第168條第1款規定,“意定代理權的消滅,依照所由授予意定代理權的法律關系定之。”也就是說,委托代理權授予的基礎法律關系消滅時,委托代理權也消滅。專家認為,從處理糾紛的角度而言,代理權的授予與其基礎法律關系之間系有因亦或無因,可分清形予以考量。(一)基礎法律關系終止之情形。法律關系的終止是面向未來的,不溯及既往。在基礎法律關系終止時,代理權授予的原因行為業已不存在,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代理權也理應終止。從立法例的角度看,除上述德國民法第168條作出如此規定外,我國中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08條也規定,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予之法律關系定之。但須注意的是,在該種情形下,如代理權的授予是向第三人作出的,在本人未將代理權終止之情形告知第三人的情況下,有可能構成表見代理。(二)基礎法律關系無效之情形。在該情形下,基于獨立的代理權授予行為,xxx業已取得代理權,并且已經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相應的法律行為。若代理權的取得也因其基礎法律關系無效而無效,則會導致之前的代理行為均成為無權代理行為,從而不利于保護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為應對該情形,有兩種解決思路。一種是承認代理權授予的無因性,即代理權授予并不因為其基礎法律關系的無效而無效,從而降低交易成本,保護交易安全;另一種是認為代理權授予系有因行為,基礎法律關系無效則授權行為無效,但可通過表見代理制度來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第三人。專家認為,相較上述兩種思路,xxx種直接承認代理權授予無因性的思路更為直截了當且利于定紛止爭。xxx是基于獨立的授權行為而獲得代理權,在xxx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時,第三人所關注的是xxx是否具有代理權,而非xxx是基于何種基礎法律關系而獲得的代理權,且第三人通常也無從獲知。與其探究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權授予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否無效、第三人是否善意無過失,不若直接認可代理權授予的無因性,省卻了認定中的千差萬別,也省卻了第三人在交易中的提心吊膽。從定紛止爭的角度看,這種思路也盡可能地維持了現有法律關系的穩定性,減少糾紛的發生。例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被掛靠方往往會授權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繳納稅費、保證金以及實施其他相關的法律行為,如果上述代理權授予行為均因掛靠合同被認定為無效而無效的話,則可能會引起一系列糾紛,法律關系會變得比較復雜和混亂。(三)基礎法律關系被撤銷之情形。法律行為被撤銷后自始、溯及既往地不產生效力。代理權授予的基礎法律關系被撤銷后,其情形與基礎法律關系被認定為無效相類似,授權行為并不因此被撤銷或無效。“在這種場合,應該解釋為對內關系的撤銷,只使代理關系向將來終了,已經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受任何影響”。(杜丹;達燕(二審審判長)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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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詞條目錄
    1. 什么是委托書
    2. 法律規定
    3. 基本內容
    4. 以委托授權為前提
    5. 法律辨析
    6. 案例分析
    7. 案情介紹
    8. 裁判結果
    9. 案件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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