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謨[mó]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由古巴比倫王漢謨拉比(約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于公元前18世紀中葉用刻石頒布的法律匯編,它是人類早期立法歷史上保存最為完好的一部用楔形文字書寫的法典,同時也是已知的世界上xxx部較為完備的成文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出土發掘
編輯蘇薩遺址與德·摩爾根
1891年,德·摩爾根(J.de Morgan,1857年—1924年)參觀了波斯的胡齊斯坦省蘇薩遺址。摩爾根在這里發現四座巨大的土墩,且在土墩的邊緣上采集到了燧石器和彩陶片,因而他極力向法國政府申述蘇薩遺址在考古研究上極為重要的地位。于是在1897年,法國政府向波斯國王購下了獨家在波斯國土上發掘古物的權力。同年,以德·摩爾根為首的法國駐波斯代表團出發,著手在蘇薩開始發掘。這也標志著法國西亞科學考古學的誕生。在發掘蘇薩以前,德·摩爾根已經聞名于世,他本身就是一個工程師和一個具有實際經驗的地質學家。而蘇薩的發掘工作證明了他不但是一位出色的自然科學家,同時也是一位杰出的考古學家。在他之前,西亞考古方法主要是在遺址的某一處挖一個或同時在不同位置挖幾個探坑或探溝。摩爾根并沒有采取這種傳統方式,他采取的方法是:1.選定發掘目標和范圍——他選擇了“城堡丘”;2.鏟除耕土——把無數噸耕土移往他處;3.全面揭露,直至生土為止。這樣,各文化層從上到下,一目了然。摩爾根采取的新方法,可以幫助考古學家們注意到各文化層的關系,確立各層建筑和遺物的年代關系,這在西亞考古史上是劃時代的。
《漢謨拉比法典》石碑與泥板抄本
20世紀初,漢謨拉比法典石碑并未于美索不達米亞區域出土,而是在伊朗的蘇薩遺址中被人發現。這是因為在公元前12世紀時,古埃蘭王國謝特魯克·納洪遞在巴比倫王國崩潰之際,率兵入侵巴比倫城,漢謨拉比法典石碑及泥板抄本因而被謝特魯克·納洪遞掠奪到埃蘭首都蘇薩。謝特魯克·納洪遞一方面企圖毀掉這部法典,另一方面又想用自己名字取代漢謨拉比的名字。可當他想到法典結語中的詛咒,便心生顧慮恐懼,最終放棄了毀損法典的初衷,這才使這部法典幸免于難,留傳至今。1901年至1902年初,由摩爾根任總指揮的法國考古隊在伊朗古埃蘭地區作考古發掘工作時,發現了漢謨拉比法典石碑與其泥板抄本。石碑被發現時裂成了三塊,但都保存得相當完整,經過拼合后方是如今盧浮宮內展示的模樣。漢謨拉比法典石碑呈柱形,高2.25米,柱頂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米。頂端精刻有精致的浮雕,展現的畫面是漢謨拉比從太陽神、正義神沙馬什手中接過法典,也有歷史學者認為漢謨拉比從太陽神手中接過來的是權杖。但無論是法典還是權杖,這幅浮雕所體現的核心主旨都與柱身銘文前言與結論部分所大肆宣揚的“王權神授”觀念相貼合。漢謨拉比法典石碑后被運往法國,保存于巴黎盧浮宮博物館內直至今日。而漢謨拉比法典泥板抄本斷片則是在伊拉克政府和法國有關方面的多次艱苦談判后,于1980年1月2日達成協議,以互借的方式交換各自所需的文物。法方同意將法典泥板抄本斷片借給伊方,條件是伊方把反映兩河流域文明的其他文物的重復部分借給法方。漢謨拉比法典泥板抄本斷片現存放在巴格達博物館里。
刻寫《漢謨拉比法典·前言》的泥板
頒布背景
編輯奴隸制經濟快速發展
大約在公元前2191年,庫提人入侵南部兩河流域,滅亡了阿卡德王國,但庫提人并沒有在兩河流域南部建立起統一的國家,對蘇美爾地區的統治也比較薄弱。在此前提下,蘇美爾各邦逐漸復興。約公元前2120年,烏魯克王烏圖赫加爾(約公元前2120—前2114年在位)趕走了庫提人。在這之后不久,烏爾王烏爾那木(約公元前2113—前2096年在位)打敗烏圖赫加爾,并統一了南部兩河流域,建立起烏爾第三王朝(約公元前2113—前2006年),兩河流域從此進入烏爾第三王朝的蘇美爾帝國時期。烏爾第三王朝時奴隸制經濟迅速發展,社會關系日趨復雜。國王直接控制著國家3/5以上的土地,王室的農場、牧場和手工業,其中主要的勞動者是奴隸和依附于王室經濟的自由民,這些依附民與奴隸的地位相差不大,只能領取一點維持生活的口糧。私有奴隸制同樣有所發展,當時使用與買賣奴隸的現象是比較普遍的,一般的牧人、手工匠、商人和士兵都有奴隸以供驅使,有的商人可能以買賣奴隸謀取利益。有份文書記載到:“商人烏爾·努斯庫從奴隸主人烏爾·額處以銀11舍克勒(合92.4克)買了一個名叫……魯姆的男奴來。”私人奴隸比王室奴隸的處境要稍微好一些:他們有自己的家庭,能夠贖身和出席法庭作證。烏爾第三王朝嚴格保護奴隸主對奴隸的占有權,對奴隸反抗行為的制裁十分嚴厲。《烏爾那木法典》中第14條規定:“倘若(……)有男奴(或女奴從主人家逃跑)并越出城界,(他)人將他(或她)帶回,則該奴隸的主人應付給替他帶回者銀2舍克勒。”第23條規定:“倘若有人的女奴把自己與其女主人相比,對她出言不遜,則應以1夸脫鹽擦洗其嘴。”即便如此,奴隸逃亡現象依舊很普遍。烏爾第三王朝時迅速發展的奴隸制經濟,使大多數自由民處境日益惡化,其中有較多的自由民甚至被迫自賣為奴,加劇了自由民內部的分化。大批自由民破產后被迫自賣為奴,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國家兵源。與此同時,烏爾第三王朝內部階級矛盾日益尖銳,外部埃蘭人與阿摩利人侵襲不斷,最終烏爾王伊比辛(約公元前2029—前2006年在位)被埃蘭人俘獲,烏爾第三王朝至此宣告滅亡。
兩河流域頒行法典的傳統
烏爾第三王朝時期,中央集權統治xxx增強。烏爾那木頒布了現今所知世界歷史上xxx部法典——《烏爾那木法典》,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自己在南部兩河流域的最高統治。這部法典帶著濃厚的神權色彩。這部法典的“序言”中直言烏爾那木是“恩利爾從眾人中選擇了他”。至烏爾那木之子舒爾吉(約公元前2095—前2048年在位)時,國王開始被視為神。舒爾吉被稱為“神舒爾吉”。舒爾吉之子阿馬爾·辛(約公元前2047—前2039年在位)則被稱為“給全國民眾以生命之神”。烏爾第三王朝滅亡后,兩河流域南部陷入分裂局面,這一時期的伊新、拉爾薩、埃什嫩那和瑪里等城邦都制定了各自的成文法典,主要有:拉爾薩王國的《蘇美爾法典》和《蘇美爾親屬法》、伊新的《李必特·伊絲達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馬法典》等。上述法典在結構形式上都有序言,有的法典同時還有結語,且從內容看來,序言與結語兩部分都是君主用來解釋制定法律的目的,標榜自身的“公正”和“正義”,用祝福或威脅來命令人們奉行遵守法典條文。另外,從條文內容上看,上述法典都是奴隸主階級意志的體現,之間有著繼承與被繼承的內在聯系。
漢謨拉比的專制統治
烏爾第三王朝滅亡后,埃蘭人不久之后便退回了東方山地,而阿摩利人卻在兩河流域定居了下來。阿摩利人初到兩河流域時尚處于原始社會末期,但其很快接受了蘇美爾·阿卡德文化,由此進入階級社會,一些阿摩利人的國家在這時興起了,例如蘇美爾地區的拉爾薩、阿卡德地區的伊新、幼發拉底河中游的馬里、底格里斯河中游迪亞拉河流域的埃什嫩那等。為爭奪兩河流域的統治權,這些國家陷入長期混戰,最終是位于幼發拉底河中游的巴比倫,在其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約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的帶領下從中勝出,統一兩河流域,建立起巴比倫xxx王朝(又稱古巴比倫王國)。漢謨拉比有阿摩利人的血統,這點可從他的名字中看出。因為在古代美索不達米亞平原,所有人的名字都能構成一個表意完整的短句,其中大多數人的名字只使用一種語言,例如漢謨拉比的父親辛姆巴利特(Sin-muballit)就完全是阿卡德語,意為:“辛神是生命的給予者。”而漢謨拉比的名字,有學者認為其結合了阿摩利語中的“家族”(hammu)和阿卡德語中的形容詞 "偉大"(rabi),一些學者則將其整體釋讀為阿摩利語“Ammurapi”,意為“醫者仁心(the kinsman heals)。與名字所昭示的阿摩利人血統相一致的還有漢謨拉比的頭銜,他經常自稱為“巴比倫之王”,有時則稱自己為“父親”或“阿摩利人土地的王”。漢謨拉比本人具有卓越的軍事才能,他根據當時的政治形勢,以巴比倫為根據地,采取了適當的戰略戰術,抓住有利時機,遠交近攻,先弱后強,各個擊破。在他執政的第三十年,征服了全部蘇美爾和阿卡德地區。又過了5年,他結束了長期分裂混戰局面,完成了兩河流域的統一大業。漢謨拉比在統一兩河流域的過程中建立起來了中央集權專制制度:設立中央政府機構,派遣專人管理地方,建立其龐大的官僚機構;組建由他直接掌管調動的常備軍,并從經濟方面保證這些士兵的地位,令之成為專制統治的支柱,使國家有一支隨時可以征召的軍隊;對地方征收各種賦稅,同時將水利系統置于國家的統一管理之下;審察地方神廟賬目,控制地方神廟經濟等等。漢謨拉比同時極力宣揚王權神授,他說:“安努(即天神)與恩利爾為人類福祉計,命令我,榮耀而畏神的君主,漢謨拉比(意為偉大的主人、偉大的先生),發揚正義于世,滅除不法邪惡之人,使強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馬什(即太陽、正義之神),昭臨黔首,光耀大地”,他還自稱為“眾神之王”,專制王權和神權趨于統一。這種王權神授思想同樣體現在他所頒行的法典之中。
楔形文字概要
編輯楔形文字的發展歷程
楔形文字(cuneiform)由古代兩河流域最早文明的創造者蘇美爾人,于公元前4千紀末時發明。公元前3千紀,伊朗西南部的埃蘭人和地中海岸邊的埃卜拉人也使用楔形文字書寫自己的語言。公元前24世紀,阿卡德王國征服了蘇美爾城邦,阿卡德人采用蘇美爾人創造的楔形符號書寫自己的語言阿卡德語。公元前21世紀,烏爾第三王朝控制了兩河流域及周邊的大片區域,蘇美爾語重新成為通用語言。烏爾第三王朝滅亡之后,阿摩利人入主兩河流域,他們沒有發明文字,于是沿用阿卡德語文字,兩河流域南部形成了巴比倫語,兩河流域北部形成了亞述語,赫梯和烏伽里特等周邊民族也使用楔形文字書寫自己的語言。在此后的漫長歷史中,楔形文字隨著西亞各國與古代埃及等地的交流,傳到了地中海東岸地區,并成為成為該地區重要的書寫符號之一。公元前1千紀前期,亞述帝國征服了西亞大部和埃及北部,烏拉爾圖人采用楔形文字書寫自己的語言。但是,隨著阿拉米人的流散,簡便易用的阿拉米字母文字逐漸在西亞地區流行起來,楔形文字書寫面臨挑戰。公元前6世紀中期,波斯阿赫美尼德王朝崛起,盡管波斯人采用楔形文字符號書寫自己的語言,但是,阿拉米語是這個龐大帝國的通用語言,楔形文字的使用范圍進一步萎縮。亞歷山大東征后,希臘人和羅馬人先后入主西亞地區,兩河流域文化趨于泯滅,楔形文字也漸趨沉寂,無人識讀。
楔形文字的釋讀
楔形文字在近現代能夠被釋讀要歸功于亞述學家。近代以來,歐洲掀起“古董熱”,越來越多的歐洲游客、商人、傳教士和世俗學者去往西亞,其中有很多人詳細記錄了自身所見古跡,并且通過文字描述將之展示給歐洲;有的人還在游記中插入了大量圖片,這些圖片包括地圖、建筑圖、遺址圖以及臨摹的銘文等等,更進一步且更形象地把西亞的文物古跡展示給歐洲;有的人則是直接把文物(如刻字磚)帶回了歐洲。上述種種,使歐洲人對西亞古老而神秘的過去產生了極大的興趣。歐洲人迫不及待地想要揭開這些古跡及古物(尤其是銘文)的背后隱藏著的奧秘,因而許多參與西亞古物考察的學者開始嘗試解讀銘文。隨著時間的推移,個別的解讀嘗試逐漸發展成由眾多歐洲學者一同參與解讀,其共同的解讀對象正是神秘的楔形文字。最終楔形文字被成功解讀,這一成果是19世紀人文科學領域取得的劃時代成果,也是人文科學的歷史性勝利。當在地下埋藏了幾千年的楔形文字文獻開始說話后,一個被遺忘的古代世界又開始活現在人們的眼前,一個失落的文明又開始重放光彩。
法典內容
編輯《漢謨拉比法典》由前言、正文和結語(又可區分為序文、條文和結語)三部分組成。在前言中,主要頌揚漢謨拉比的豐功偉績,著力宣揚“神賦人權”“法典神授”的思想,給法典裹上濃重的神秘色彩,使之顯得神圣不可侵犯,同時也借此巧妙地神化自身,自喻為“正義的化身”和“神的寵兒”。正文部分法典條文共有282條,內容廣泛,幾乎涉及到當時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包括訴訟程序、盜竊、軍人份地、租佃、雇傭、商業、高利貸、婚姻、繼承、傷害、債務、奴隸等,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巴比倫xxx王朝時期的社會情況。法典結語部分的內容大意是:漢謨拉比是尊奉神意來保護黎民,因而創立公正的法典以垂久遠。后世如有敢不遵法典的國王,必會因為違犯神意而遭受神罰。
社會結構
法典較為完整與準確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的社會結構和法制狀況。從法典中可以看出,國王處于社會階層的頂點,獨攬軍事、立法、司法、行政和祭祀等權力于一身。在國王之下,古巴比倫的全體居民分為自由民和奴隸兩大等級。自由民享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是法律上的權利主體;而奴隸沒有任何法律地位,不是權利主體,奴隸與其他財產一樣,是買賣、轉讓、交換和贈與的對象。自由民按其社會地位高低又分為“阿維魯”(awilum)、“穆什欽努”(musknum)。“阿維魯”等級包括僧侶貴族、高級官吏,部分的包括自耕農和手工業者在內,“穆什欽努”等級包括王國對外征戰中征服的居民和在王室田產上勞作的“佃耕者”。
土地制度
從法典的有關規定中可以了解到古巴比倫時期土地制度的基本格局是王室占有的公有土地和私人占有的私有土地共存,其中王室占有土地的比例大概占全國可耕地的一半左右。王室占有的土地主要分為以下三部分:xxx部分是王室直接管理的土地,包括王室莊園和皇家牧場、花園等。這部分土地由屬于國家的底層人員來耕種,領取政府的定量配給。土地上的所有收益歸國家所有。第二部分是分配給王室服務的人員的土地,這些土地稱為“服役田”或“供養田”。凡為王室負擔某種義務之人,均可享有與其所負義務相當的一份土地,作為報酬。需要注意的是,這類土地的所有權仍然歸屬王室,服務之人具有的是使用權和支配權。這類土地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可以有條件轉讓和出賣的土地;一種是禁止買賣和轉讓的土地,主要是士兵的份地。第三部分為出租地,王室將這類土地不能買賣和轉讓,但可以出租出去,以收取租稅,這是王室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領取和租種這類土地之人被稱為納貢人。另一方面,隨著私有制的發展,在古巴比倫時期私人占有土地的現象也比較普遍。從法典中可以看到,一般的公民(城市公社成員)都擁有自己的土地,可以轉讓、抵押、出租和買賣。國家承認土地的買賣和轉讓,并給予保護。
婚姻、家庭、繼承法
在婚姻上,古巴比倫社會視婚姻關系為一種契約關系,無契約即無婚姻,實行以契約為基礎的買賣婚姻制度。法典第128條明確規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訂契約,則此婦非其妻。”因而,對未訂立婚約的婚姻,當時的法律和社會均不予承認和施以保護。反之,根據該法典第130條的規定:“倘自由民強奸尚未接觸其夫而仍居其父家的自由民之妻而被獲者,此自由民應處死,此婦免究”,說明即使女方還居住在其父家,但只要雙方訂立了契約,那么婚姻關系也算成立。在家庭成員關系上,古巴比倫的男子對妻子兒女有xxx的權威。只有對婦女和孩子實施性犯罪的人,尤其是有亂倫行為發生時,此人才將受到嚴懲。古巴比倫社會對家庭人倫尊卑關系的維護與捍衛見諸法典條文,例如第157條規定:“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母者,則兩人均處焚刑。”關于繼承制度,主要表現在《漢穆拉比法典》第165~184條的條文上。法典第165條規定:“倘自由民以田園房屋贈與其所喜愛之繼承人,且給他以蓋章之文書,則父死之后,兄弟分產之時,此子應取其父之贈物,此外諸兄弟仍應均分父家之財產。”這一法律條文至少說明了兩點:一是在古巴比倫,只有男子享有平均的繼承權;二是在法典中,保護遺囑繼承的法律效力。
相關研究
編輯人本觀之研究
巴比倫法或《漢謨拉比法典》中的人本觀論題最先于1997年被提出,旨在通過分析與挖掘《漢謨拉比法典》各方面條文中涉及尊嚴、人性和人格權等層次的內容,用以說明該法典中所體現出來的人(即在當時社會環境下的自由民等級)本觀念。在此后數年中,這一論題得到更深層次的探討與研究,2011年相關專著《巴比倫法的人本觀:一個關于人本主義思想起源的研究》出版,在系統闡述巴比倫法人本觀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巴比倫法“新遺產”的觀點,揭示了古代東方在國家治理上的高超理念和曾經達到的輝煌。
商人地位之研究
古巴比倫時期商品貨幣經濟比美索不達米亞以往任何歷史時期都更發達,因而這一時期的商人比較活躍,除一些沿街叫賣的小商販外,主要還有兩種商人:塔木卡與沙馬魯。商人的社會地位問題是古巴比倫時期社會經濟史中的重要問題,研究包括商人的社會經濟地位、政治地位、法律或等級地位等。國外學者的傳統觀點認為:塔木卡僅是王室xxx或官商,沙馬魯則是塔木卡的“代理商”或“零售商”,因此沙馬魯可能也是王室人員。對此,另有觀點認為,塔木卡與沙馬魯之間的關系是有著一個發展的過程,最初沙馬魯可能僅充當塔木卡的助手,后來才發展成為塔木卡的商業xxx及商業伙伴;在社會經濟地位方面,沙馬魯雖比不上塔木卡,但也可能是比較富有的,且沙馬魯基本是獨立的私商,而非王室人員。
家長奴隸制之研究
家長奴隸制,又可稱為父權奴隸制,很多學者認為這種奴隸制曾經廣泛存在于古代東方各國。從《漢謨拉比法典》的條文中可以看出:古巴比倫社會存在著奴隸被吸收到父權制家庭里并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服從家長父權的這種形式。
債務奴隸制之研究
債務奴役或債務奴隸制曾被看做古代東方早期奴隸制的特色,其實質在城邦階段是城邦公民貧富分化問題,這種分化的結果是:貧者無以為生,或出賣異國,或借債本邦。有學者從《漢謨拉比法典》第117、118、119條條文出發,發現了以下事項:1.法典對待本國公民及其家屬,以及同公民有過同室關系的女奴,是同對待奴隸完全不同的。與此同時,對待本國人,同對待異邦人及對待奴隸也是完全不同的。2.債務服役是屬于公民欠債的事,而公民是受保護,不會使之變為奴隸的。3.古代巴比倫、希伯來同古代希臘、羅馬一樣,有過取消債務或解負令的立法,也有過以國庫存金向外國贖回被出賣為奴的本國公民的事例。因此可以認為在一定歷史階段內,古巴比倫社會中是存在債務服役,但還沒有出現債務奴隸。此外,《漢謨拉比法典》的規定一方面適應了古代社會商品貨幣經濟的性質,另一方面雖未能夠根除產生債務奴隸制的基本條件,但卻抓住了限制債務奴隸制的關鍵,堵住了自由人因負債而淪落到奴隸地位的缺口。
《漢謨拉比法典》第117—119條條文
女性問題之研究
古代兩河流域是典型的父權制家長社會,在這種社會結構之下,男性公民是整個家庭的代表,擁有家庭的xxx權威。在這種社會環境下,女性被當作是男性的附屬品,女性被約束在以法律為代表的既定框架之中。從古代兩河流域法典與女性有關的條文來看,大多數是圍繞女性的婚姻生活展開的,這也說明了整個社會對女性的定位是母親與妻子。適婚女性是沒有對自己婚姻的選擇權的,因為家長壟斷了她們作為婚姻當事人的發言權。已婚女性需要在家庭當中扮演好妻子和母親的角色,而一旦女性在這兩個角色上出現偏差,整個社會就會通過各種方式,糾正她們的“過錯”。在家庭財產繼承方面,女性的社會法律地位同樣低于男性,且不具有法定的繼承權,法律對其保護力度較弱,然而出于維系社會和家庭正常運轉等目的,社會與法律對女性群體在遺產繼承上給予了一定的關照。國外關于古代兩河流域地區女性和婚姻狀況的研究起步相對較早,成果相對較為豐富,但側重點各有不同。研究伊始側重于通過對古代兩河流域法典的釋讀,從中了解到大量的關于女性的法律條文,在直觀印象上初步掌握了女性在當時的社會狀態。然而關于專門研究兩河流域地區婚姻及女性的書籍比較少,大多是在系統介紹兩河流域文明的發展歷史時有涉及到當時的女性以及婚姻家庭,而關于兩河流域的女性和婚姻的學術論文較為豐富。國內關于古代兩河流域地區女性婚姻問題的研究雖起步較晚,但成果相對比較豐富,且關注到了古巴比倫社會各個階層的女性。
民法之研究
《漢穆拉比法典》以蘇美爾人的法典傳統為依據,參酌當時古巴比倫人的實際情況編纂[zuǎn]而成。大體而言,法典中285條法律內容幾乎觸及了巴比倫人日常生活中的所有方面,按其條文順序,從“私有財產”、“不動產”到“商務”、“親屬”、“傷害”及“勞動”等,民事規范始終居主導地位,其一以貫之的精神是:重視私有財產,宣揚法律正義。法律是社會經濟發展演變的產物,反之,法律的完善則又能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最輝煌的漢穆拉比時代,也是美索不達米亞文明史上最輝煌的時代。經過法律的強有力規范,繁華的巴比倫出現了以前從未有過的昌盛景象,漢穆拉比王朝成為了古巴比倫時期xxx盛的王朝,《漢穆拉比法典》中的民事規范實際效用不可小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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