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背景
1995年,國務院證券委發布了《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開始在我國推行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根據這個, 我國于1999年首次舉辦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證券資格是進入證券行業的必備證書,是進入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投資公司、大型企業集團、財經、經濟部門的重要參考,因此,參加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從事證券職業的xxx道關口,證券從業資格證同時也被稱為證券行業的準入證。該考試時間由證券協會每年統一確定,資格考試已全部采用網名,采用全國統考、閉卷方式對進行考核。
中國證券業實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在中國證監會指導監督下對證券業從業人員實施資格管理。 考試成績合格可取得成績合格證書,考試成績長期有效。通過基礎科目及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即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符合《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從業人員,可通過所在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執業證書。 證券從業資格證書由中國證券業協會頒發,是從事證券行業工作必須持有的資格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
報名條件
自2003年起,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向社會及境外人士。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外人士都可以報名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一)報名截止日前。年滿 18周歲;
(二)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于高中以上文憑;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報名采取網名方式。考生登錄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按照要求報名。報名費每單科人民幣 70元,繳付方式、收據、準考證打印等有關事項請仔細閱讀協會網站報名須知。
適合人群
概括地說,證券從業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具體如下:
1、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咨詢、受托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3、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5、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以及中國證監會的其他人員應當取得執業證書。
相關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被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被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考試簡介
中國證券業實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由中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教材國證券業協會在中國證監會指導監督下對證券業從業人員實施資格管理。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在取得從業資格的基礎上取得執業證書,從事相應的證券活動。
考試成績合格可取得成績合格證書,考試成績長期有效。通過基礎科目及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即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符合《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從業人員,可通過所在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證券從業資格證。
證券從業資格證書(Certification of Securities Professional)由中國證券業協會(SAC)頒發,是從事證券行業工作必須持有的資格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
考試性質
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統一組織資格考試工作,中央電視大學和全美測評軟件系統公司受托承辦有關考務工作。
科目選擇
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基礎科目為證券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分析、證券投資基金。單科考試時間為120分鐘。自2015年7月起,證券從業人員一般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將由原來五科調整為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兩個科目。
基礎科目為必考科目,專業科目可以自選。
科目選擇:自己喜歡的、自己擅長的、就業機會高的、個人未來發展空間大的。
盡量一次多報甚至全報。通過多個專科,可以取得更高的專業水平認證。
通過基礎科目及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即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并可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執業資格。
通過基礎科目及兩門以上(含兩門)專業科目考試的或已經持有兩種(含兩種)以上資格證書的,可獲得一級專業水平級別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及四門以上(含四門)專業科目考試的或已經持有四種資格證書的,可獲得二級專業水平級別認證證書。
考試時間
2014年四次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時間:
xxx次全國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2014年1月9日至2月13日,考試時間:2014年3月22日、23日。
第二次全國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2014年4月10日至5月8日,考試時間:2014年6月21日、22日。
第三次全國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2014年7月17日至8月14日,考試時間:2014年9月20、21日。
第四次全國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2014年10月8日至31日,考試時間:2014年11月29日、30日。
題型分值
單選題60題,每題0.5分;
多選題50題,每題1分;
判斷題40題,每題0.5分; (2009年開始判斷題答錯不再倒扣分)
合計150道題,試卷總分100分,60分及格。
考試形式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預約考試全部采用網名,全國統考、閉卷,采取計算機考試方式進行,單科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其中前10分鐘為現場采像時間)
報程
登陸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 → 點擊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 → 申請賬號及密碼 → 按照提示填寫個人信息及報考科目 → 在時間內繳費即可 → 網上確認報名。 準考證在考前一周內自行打印。 參考必須攜帶身份證及準考證,缺一不可。
個人報名和集體報程
(1)、個人報名:任何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以個人形式報名。
(2)、集體報名:采用集體報名方式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是法人單位、報名人數在2人以上(含2人)、并由集體統一組織(報名、匯款等)。
考試價值
證券資格是進入證券行業的必備證書,是進入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會計公司、投資公司、大型企業集團、財經、經濟部門的重要參考,是個人財商水平的一個體現,是個人進行投資獲利的知識工具。
證券發行員
職位概述:證券發行員是指在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代理發行業務的專業人員。
職位職責:
2. 對發行股票的企業進行股份制知識和法規的;
3. 對上市公司進行上市后持續。
工作特性:證券發行員工作地點在證券交易大廳,工作繁忙,其待遇一般居上。
任職條件:
1. 熟練使用辦公軟件和辦公設備,有較強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2. 有證券公司、銀行、基金、保險、期貨、財經類咨詢公司相關工作經驗;
3. 動手能力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良好的溝通、交流、表達能力。
職位概述:證券交易員是指在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代理交易、自營業務的專業人員。
職位職責:
1. 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買賣在國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
2. 代收證券本息和紅利;
3. 對證券市場運行、上市公司情況進行調研,為所在機構提供投資;
4. 為所在機構買賣證券。
工作特性:待遇較好,工作無。
職位概述:證券經紀人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并收取傭金的證券商。它可分為三類,即傭金經紀人、兩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
傭金經紀人:傭金經紀人與投資直接發生聯系,其職責在于接受顧客的委托后的在交易所交易廳內代為買賣,并在買賣成交后向委托客戶收取傭金。傭金經紀人是交易所的主要會員。
兩元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不接受一般顧客的委托,而只受傭金經紀人的委托,從事證券買賣。
債券經紀人:債券經紀人是以代客買賣債券為業務,以抽取傭金為其報酬的證券商,另外,債券經紀人亦可兼營自行買賣證券業務。
職位職責:
1. 為投資者提供證券交易服務,按投資者的投資指令向證券經紀公司發送交易信息;
2. 幫助投資者了解證券或投資市場運行,介紹各類證券的性質、特點和風險,以及證券法律法規知識;
3. 向投資者提供股票等證券投資分析價值報告;
4. 根據投資者(客戶)的財務狀況、職業前景、年齡和對風險的態度為投資者擬定投資計劃,幫助投資者確定
5. 實時市場行情,市場風險;
6. 利用各種資源和渠道發展新客戶。
任職條件:
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了解證券交易規則和證券投資原理,掌握股票、債券和基金等的基本知識。有較強公關協調能力及口頭表達能力。具有較強的學習能力、忠于職守,正直誠實,吃苦耐勞,品行良好。有銀行/保險渠道資源,大客戶資源等。
注意事項
證券從業資格報考賬號說明
1、以往的報考帳號均無效,請考生重新注冊新的報考帳號!以往的考試成績有效,與報考帳號無關。
2、個人或集體上網報名時填寫的信息必須正確、真實、有效,如因請人代報或填報信息、聯系方式錯致報名無效等后果由填報人自負。
3、請務必妥善保管報考帳號和密碼。“報考帳號和密碼”是考生登錄網站、報考科目、查詢賬務和打印準考證的xxx標識。設定密碼長度最小不少于6個字符,其中包括英文字符大小寫,數字。如賬號密碼被他人導致的一切后果,由填報人自負。
4、考生如忘記報考帳號或密碼,可以至報名網站首頁,按照頁面提示取回自己的帳號或密碼。
5、如有疑問請撥打查詢電話:考生個人服務。
證券從業資格報名信息修改
1、考生檔案信息為考生姓名、性別、證件信息、出生日期和所在地,考生可在報名截止日之前,登陸網站自行修改確認,過期無效。
2、考生的科目和報考區域在報考截止之前都可進行修改。
3、考生盡量避免在報名時間xxx天和最后一天報名,以免報名人流量太多而無法報名提交成功。
證券從業資格大批量報名
為確保考生信息的正確性,對于報名人數眾多的集體單位,可由單位通知考生自行上網以個人報名方式報名,考生正確填寫考生信息后,將獲得的報考賬號及操作密碼匯總給單位,由單位負責人登錄報名網頁,將這部分考生一一選入集體賬號下,生成一個訂單。最后一次性統一為本單位考生匯款。
證券從業資格報名申請
1、考試結束后將為集體報名單位統一郵寄。
2、需要的個人,須在報名截止日之前,登陸報名網頁申請,將于考試結束后統一安排郵寄。其他未申請但需要的個人,須在考試結束后30日內,致電考生個人服務,進行申請。
注:個人考生如需要開具公司,可在申請時選擇“公司”并準確填寫公司名稱。由于個人填寫錯誤造成名稱不正確,責任由考生自負。
證券從業資格報名退費流程考生申請退費流程:
登錄證券考試報名網站—>自行確認不需參考科目—>刪除已繳費考試科目—>等待退款 已繳費且已成功報考的考生,可在考試報名結束前申請退費,超過所的退費時限,其報名費不予退還。
在線支付退款將退還至原付款時使用的銀行卡,退款手續費由考生自行承擔。
考試大綱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教材一般是每年更新一次,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告,2012年3月、6月全國從業資格考試使用2011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9月、12月全國從業資格考試使用2012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
市場基礎知識
本部分內容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資本市場基礎工具的定義、性質、特征、分類;金融期權、金融期貨和可轉換證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特征、組成要素、分類;證券市場的產生、發展、結構、運行;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主要業務、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指標管理;中國證券市場的法規體系、監管構架以及從業人員的規范和資格管理等基礎知識。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和證券市場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主要法規和職業規范;掌握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業務和風險監管。
xxx章 證券市場概述
掌握證券與有價證券定義、分類和特征;掌握證券市場的定義、特征、結構和基本功能;了解商品證券、貨幣證券、資本證券的義和構成。
第二章 股票
掌握股票的定義、性質、特征和分類方法;熟悉普通股票與優先股票、記名股票與不記名股票、有面額股票與無面額股票的區別和特征;掌握與股票相關的部分資本管理概念。
第三章 債券
掌握債券的定義、票面要素、特征、分類;熟悉債券與股票的異同點;熟悉債券的基本性質與影響債券期限和利率的主要因素;熟悉各類債券的概念與特點。
第四章 證券投資基金
掌握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和特征;掌握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區別;熟悉基金的作用;熟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發展概況;熟悉證券投資基金的分類方法;掌握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封閉式基金與式基金的定義與區別;掌握貨幣市場基金管理內容;熟悉各類基金的含義;掌握交易所交易的式基金的概念、特點;了解ETF和LOF的異同。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
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基本特征、伴隨的風險和按照基礎工具的種類、產品形態、交易場所及交易方法等不同的分類方法;了解金融衍生工具產生和發展的原因、金融衍生工具最新的發展趨勢。
第六章 證券市場運行
熟悉證券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的概念及兩者關系;掌握發行市場的含義、作用、構成;熟悉證券發行分類;掌握證券發行制度及我國的證券發行制度;熟悉證券承銷制度。掌握我國的股票發行類型和股票發行條件;掌握我國股票的發行方式和發行定價方式。掌握我國公司債的發行管理、發行條件;熟悉債券發行方式和發行定價方式。
第七章 證券中介機構
掌握證券公司的定義;了解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程;掌握我國證券公司設立條件以及對注冊資本的要求;熟悉證券公司設立以及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掌握證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形式、設立條件和監管要求;掌握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
第八章 證券市場法律制度與監督管理
掌握證券市場法律法規的層次;掌握《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調整范圍、旨和主要內容;熟悉《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的范圍旨和主要內容,熟悉《刑法》對證券犯罪的主要;熟悉《反洗錢法》的調整范圍、旨和主要內容。
發行與承銷
本部分內容包括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業的股份制改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備和推薦核準程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債券的發行、外資股的發行、公司收購、公司重組與財務顧問業務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悉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基本理論、資格條件和管理要求;掌握我國證券發行與承銷各項業務、各個環節的業務流程、執業標準和管理要求。
xxx章 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熟悉投資銀行業的含義。了解國外投資銀行業的歷史發展。掌握我國投資銀行業發展過程中發行監管制度的演變、股票發行方式的變化、股票發行定價的演變以及債券管理制度的發展。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原則、方式、條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概念、資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內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要求和變更程序。
第三章 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熟悉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擬發行上市公司改組的要求以及企業改組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第四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備和推薦核準程序
掌握發行承銷過程中的具體保薦業務;熟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掌握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驗證、招股說明書摘要、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如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及報告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
了解新股發行體制的總體原則、基本目標和內容。了解新股發行第二階段的主要措施。
證券交易
本部分內容包括證券交易的定義、原則、要素;交易機制、交易程序特別交易事項;證券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債券回購交易的基本知識和管理要求;證券登記、清算、交收的概念和運用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交易的程序、交易規則、經紀、自營、客戶資產管理、融資融券和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特點與管理要求。掌握證券登記的種類和基本內容,清算與交收的基本原則、流程和結算風險及防范。
投資分析
本部分內容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可轉換債券、股指期貨以及權證等投資價值分析;宏觀經濟分析的基本指標,宏觀經濟運行、經濟政策以及國際金融市場等與證券市場之間的關系;股票市場的供求決定因素以及變動特點;行業的一般特征、影響行業興衰的主要因素以及行業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公司的基本特征分析、財務分析以及其他主要因素的分析;證券投資技術分析的主要理論以及主要技術指標;證券組合理論、資本定價模型以及證券組合的業績評估等;金融工程的技術應用、期貨(包括股指期貨)的套期保值與套利以及風險管理VaR方法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投資的價值分析、宏觀經濟分析、行業分析、公司分析、技術分析、證券投資組合的基礎理論和應用方法,金融工程與期貨的理論與應用,以及證券分析師、證券投資顧問及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相關。
投資基金
本部分內容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的概述;證券投資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募集、交易與注冊登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內部管理與內部控制;基金的市場營銷;基金的估值、費用與會計核算;基金的收益分配與稅收;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監管;投資組合理論及其運用;資產配置管理;股票與債券的投資組合管理以及基金績效衡量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理論、運作實務以及與基金投資管理有關的投資學方面的知識,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的基本要求。
參考法規
參考法規目錄包括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法律、行規和法規性文件、司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主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考生應當根據參加考試的科目,熟悉下列法律、行規、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司釋以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主要自律規則屬考生應了解的內容。
申請程序
一、報送申請材料
申請從業資格者,需向證監會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證監會統一印制的申請表;
2、身份證;
3、學歷證書;
4、指定培訓機構開具的資格考試成績單及結業證書;
5、所在單位或xxx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說明材料;
6、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各證券中介機構應負責統一報送本機構申請人的的申請材料,未在證券機構中任職者的申請材料可由指定培訓機構統一轉報。
二、資格審查與資格證書類別
證監會接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的材料做出審查,并對符合條件者發給資格證書。中國證監會還根據證券從業人員的情況將資格證書分為下列類別:
1、證券代理發行從業資格;
2、證券經紀從業資格;
3、投資顧問從業資格;
4、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從業資格;
5、證監會認為需要認定的其他類別。
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至少應獲得中國證監會類別資格證書中的兩種;證券經營機構中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中國證監會資格證書類別中與其所從事專業相對應的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代理發行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獲得證券代理發行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專業人員、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員、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投資顧問資格證書;證券清算、登記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證券中介電腦管理三種證書中的一種;
各類證券中介機構的電腦管理人員應獲得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資格證書。
中國證監會對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予以注冊登記并社會公布。
證書管理
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被證券從業機構聘用、符合《辦法》第十條的有關品格、聲譽方面的條件;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具備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及中國證監會有關的條件。
執業證書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
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
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并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相關細則
xxx章總 則
xxx條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機構是指《辦法》第的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專業人員和證券業務是指《辦法》第四條的人員和業務。
第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細則,負責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工作。
第二章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四條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依據本細則,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五條符合《辦法》第七條的人員,通過協會統一組織的基礎科目和一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取得從業資格。
中國證監會另有的人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取得從業資格。
第六條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辦法》第十條條件的,可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證書。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xxx百五十八條及《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的條件。
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xxx百五十八條及中國證監會有關的條件。 第七條執業證書的申請通過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進行。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執業證書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協會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執業證書的申請程序是: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連同打印的書面申請表及第八條的其他申請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并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三十日內審核完畢。
第十條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向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備案后,頒發執業證書,并在協會的互聯網站公告。執業證書由所在機構向協會統一領取。
對不予頒發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所在機構并說明原因。
第三章執業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機構應當指定資格管理員負責本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資格管理員須向協會備案,代表所在機構行使下述職責:
(一)使用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并對所在機構的系統用戶進行管理;
(二)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工作;
(三)負責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的初審;
(四)按照協會的部署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年檢工作;
(五)協助協會的檢查和調查;
(六)負責所在機構執業人員的備案事項;
(七)為所在機構人員提供相關咨詢;
(八)保持與協會的日常聯系。
機構更換資格管理員應當向協會備案。資格管理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職責。
第十二條執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自律組織、監管部門勵、處分、處罰的,以及離開所在機構的,所在機構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協會備案上月發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執業人員從其他證券業務崗位變換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和證券資信評估業務崗位的,應當按照本細則,另行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執業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受到刑事處罰的,被市場禁入的,因違法或違紀行為被機構的,以及違反職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機構應妥善保管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執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協會或其認可單位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受到行政處罰的執業人員,應當參加強制培訓。
第十八條協會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并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告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十九條協會建立執業人員誠信信息庫,對信息進行分級管理,供機構查詢或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協會每月10日前,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告上月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執業證書年檢情況,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及被暫停執業的人員。
第四章年檢
第二十一條協會對執業人員自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每兩年檢查一次。
第二十二條年檢的程序是: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年檢申請表,連同打印的書面申請表及執業證書原件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所在機構年檢申請表進行初審并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年檢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所在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十五日內做出是否通過年檢的審核意見;
(四)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將年檢結果通知所在機構,并在協會的互聯網站公告;
(五)機構資格管理員辦理執業證書年檢記錄。
第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一)執業證書申請材料或年檢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完成后續職業培訓的;
(三)不再符合執業證書取得條件的;
(四)未按參加年檢的;
(五)協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因第二十第(一)、(三)款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因第二十第(二)、(四)、(五)款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暫停其執業。
第五章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六條協會對機構執行《辦法》及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也可以根據投訴、舉報等對機構、執業人員違反《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協會可以委托相關單位對所在地機構、執業人員進行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八條協會對機構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或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或被暫停執業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情況;
(二)是否及時履行了的備案義務;
(三)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情況;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屬執業人員的書面申請材料。
第二十九條對機構檢查和調查的方式:
(一)與有關負責人談話;
(二)查閱執業證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年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三)查閱人員聘用合同;
(四)調閱執業人員檔案;
(五)約請執業人員談話;
(六)其他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條對執業人員的調查方式:
(一)與所在機構有關負責人面談,了解有關情況;
(二)查閱被調查人的執業證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年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三)查閱被調查人聘用合同;
(四)調閱被調查人檔案;
(五)與被調查人談話;
(六)其他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條檢查和調查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時,應出示有效證件。
第三十二條機構及執業人員對協會或協會委托單位進行的檢查和調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執業證書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已取得執業證書的,注銷執業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第三十四條執業人員不配合協會或其委托單位檢查和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三十五條機構弄虛作假的,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或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或被暫停執業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未履行的備案義務的,不配合協會或其委托單位組織的檢查和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機構下列處分:(一);(二)通報;(三)暫停部分會員;(四)暫停會員資格;(五)取消會員資格;同時給予直接責任人下列處分:(一);(二)通報。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協會對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專業水平級別認證,通過基礎科目和兩門(含兩門)以上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一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含四門)以上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
第三十七條執業證書申請及年檢等相關費用由機構向協會統一支付。
第三十八條協會對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實行編碼管理。
第三十九條資格考試辦法、培訓辦法及水平考試辦法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本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自2003年7月1日起試行
考場紀律
1.考試一律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內進行;
2.考生可在開考前30分鐘進入指定考場,進行現場,監考人員將核對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考生進入考場后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考生有特殊原因需要暫離考場,必須向監考人員申請,且返回考場時必須重新采集考生照片。如遇考生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監考人員有權判定考生違紀;
3.考生進入考場必須攜帶準考證打印件和身份證(無身份證者可憑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參加考試,其他證件均屬無效),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覺將證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備監考人員檢查;
4.考生拍照進入考場至考試結束前一律不得擅自離開座位和考場(提前交卷者除外),特殊情況必須有監考人員陪同;
5.開考20分鐘后未能在考試機上登錄并確認的,視為缺考;開考30分鐘后方可交卷離場。
6.考試過程中,考生桌面上只放置演算筆、準考證、身份證及草稿用紙等,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一律按監考人員要求存放在指定地點。考試期間未經監考老師允許,考生不得取用已經存放的個人物品。
7.考試過程中,考生應將手機置于關機狀態,如果發現考生有翻看手機的情況,監考老師有權判定為違紀。
8.考生要自覺考場秩序,保持安靜,不準吸煙、吃東西。
9.考生遇到問題應舉手示意,得到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詢問。
10.考生因病不能考試的,應報告監考人員。
11.考生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離場時不得將演算草稿紙帶出或試圖帶出考場,離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12.所有參加考試的考生對考試試題內容有保密的義務。所有考試的試題內容,均屬于中國證券業協會版權所有,考生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將試題內容進行、復制、。
處理辦法
1、參加考試人員不符合報名條件,弄虛作假參加資格考試的,協會一年內不受理其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已經參加考試的,取消其考試成績。
2、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監考老師提醒后無效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并在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1.考試期間,交頭接耳、互勢的;
2.考試期間,在考場內外喧嘩的;
3.拒不按要求存放物品的;
4.將演算草稿紙帶離考場的;
5.考生未經許可擅自中途離開考場的;
6.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3、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并在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1.偽造或涂改準考證的;
2.偷看他人答題,幫助他人作答,他人抄襲的;
3.抄襲或試圖抄襲帶入考場的筆記、書本、紙條的;
4.試圖使用通訊及攝錄設備的;
5.使用或提供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的;
6.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7.或組織集體(2人以上)作弊的;
8.考生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的;
9.、或報復、考場工作人員的;
10.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4、證券從業人員存在以上違紀違規行為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將相關信息記入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并可注銷該從業人員的執業證書,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注冊申請。
補考
1.如出現下列情況,考試組織機構將安排補考:
(1)考試時考試機出現故障,開考后超過60分鐘仍不能進行考試;
(2)考試系統突然中斷,經考場技術人員處理仍無法恢復原有信息的;
注: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不得離場,如因個人原因,在此時間段內擅自離場,責任由考生自行承擔
考生應當服從考站工作人員的管理。發生糾紛時,可向考務機構(ATA)反映,但不得影響考站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考試的正常運行。
2.補考場次原則上安排在當天下午最后一場考試結束后同一考點進行;
3.因不可抗力影響補考無法在當日進行時,補考將另行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將在網上公告具體補考時間,有關考場負責電話通知考生。考生也應在10天內每天瀏覽協會考試網頁,獲取補考通知;
4.答題時,因軟件沖突等原因造成考生實際總答題時間延誤,考生可在事情發生時即時向考場提出補時要求;考試組織機構也可根據考場實際情況安排補考。考生在當時未提出的,視為考試正常。
新制度特點
協會負責人:與原有比較,新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在取得從業資格的基礎上取得執業證書。
(二)簡化了從業資格的分類及取得條件。通過協會統一組織的基礎科目和一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即取得從業資格。
(三)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向社會及境外人士。資格考試設一門基礎科目和若干專業科目,報考人員可自行選擇專業科目的門類。
(四)對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專業水平級別認證。通過基礎科目和兩門以上(含兩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一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以上(含四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
(五)結合執業證書管理工作,建立執業人員誠信記錄及評價制度。
(六)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行使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職責。
考試新形式 定義
為貫徹落券行業創新,為證券行業選拔儲備專業人才隊伍,方便考生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從2013年起,中國證券業協會將在每年舉辦四次全國統考的基礎上,增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預約式考試(以下簡稱“預約式考試”)。為使考生進一步了解該項考試的相關規則,引導合理報名,使現有考試資源得以充分利用提高報考效率,現將預約式考試相關規則解釋說明如下:
常見問題
一、 什么是預約式考試?
指考生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考試注冊及報名,并在的范圍內選擇考試時間,經考試組織者確認后進行預約考試的模式。其實質是考生可以通過預約,選擇適合自己的考試時間,因此,我們將該考試模式稱為預約式考試。
二、預約式考試報名原則?
報名按照時間優先、繳費優先的原則,并且只接受個人網上預約報名。
三、預約式考試有哪些科目?
目前,預約式考試包括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交易、證券投資分析、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基金五個科目,根據需要如需設置其他科目,將在報名網址另行公告。
四、預約式考試的形式?
考試將采取閉卷機考形式,題目均為客觀題,滿分100分,合格線為60分。
五、預約式考試成績的有效性?
考試成績與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全國統考具有同等效力,成績合格的科目長期有效。
六、預約式考試報考有哪些要求?
(一)每位考生每個考試日限報二個科目;
(二)同一考試日只能選擇一個考點報考;
(三)同一時段多科同時開考的場次,考生只能報考其中一個科目;
(四)已參加預約式考試的或選擇退考的考生,不得再預約下一個預約式考試日的同科目考試,須間隔一次預約式考試之后才可以報考同科目的考試,但不影響考生報考全國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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