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燈
編輯導航燈,也稱為運行燈或位置燈,是船只、飛機或航天器上的照明源,旨在提供有關船只位置、航向或狀態的信息。 一些航行燈采用紅色和綠色顏色編碼,通過識別船只的方向來幫助交通管制。 它們的放置是由國際公約或國際海事組織 (IMO) 等民政當局規定的。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海上或飛機導航燈指示兩艘接近的船只中的哪一艘在地面交通中具有通行權; 這絕不是真的。 但是,選擇紅色和綠色來指示哪艘船有責任讓路或停靠(保持航向和速度的義務)。 與地面交通慣例一致,兩輛車中最右邊的車輛通常處于站立狀態,最左邊的車輛必須讓路。 因此在(左(端口))一側用紅燈表示必須讓路; 右舷(右舷)的綠燈表示我將讓路; 你必須堅持下去。 如遇兩艘機動船迎面駛來,均須讓路。
航海
編輯1838 年,美國通過了一項法案,要求在日落和日出之間行駛的汽船必須攜帶一個或多個信號燈; 顏色、能見度和位置均未指定。1846 年,英國通過立法,授權海軍上將勛爵發布規定,要求所有遠洋蒸汽船攜帶燈。 海軍部于 1848 年行使了這些權力,并要求蒸汽船在航行時顯示紅色和綠色的舷燈以及白色的桅頂燈,在停泊時顯示單一的白燈。1849 年,美國國會將燈光要求擴展到帆船。
1889 年,美國召開了xxx次國際海事會議,審議防止碰撞的法規。 由此產生的華盛頓會議規則于 1890 年被美國采用,并于 1897 年在國際上生效。在這些規則中,輪船必須攜帶第二個桅燈。1948 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建議強制使用第二個桅燈 僅適用于長度超過 150 英尺的動力驅動船只和幾乎所有船只的固定尾燈。 從那時起,法規幾乎沒有變化。
1972 年制定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COLREGs) 規定了船舶航行燈的要求。
基本照明
船只航行燈必須允許其他船只確定船只的類型和相對角度,從而判斷是否存在碰撞危險。 一般情況下,帆船需要攜帶綠燈,從正前方照到右舷橫梁后2點(22+1?2°)(從船上某人面向前方的角度看是右側), 從正前方到左舷(左側)橫梁后兩點的紅燈和從船尾到兩側橫梁后兩點的白燈。 除了這些燈之外,機動船還必須攜帶一盞或兩盞(取決于長度)白色桅頂燈,這些燈從前方照射到兩側橫梁后的兩個點。 如果攜帶兩盞桅燈,則尾燈必須高于前燈。
小型機動船(12 米(39 英尺)以下)可以攜帶一個環照白燈代替大型船只攜帶的兩個或三個白燈,它們還必須攜帶紅色和綠色航行燈。 xxx航速低于 7 節的 7 米(23 英尺)以下的船只無需攜帶航行燈,但必須能夠顯示白光。 氣墊船和一些在擁擠區域運行的船只也可能攜帶黃色閃光燈標,以增加白天或晚上的能見度。
具有特殊意義的燈
除了紅色、白色和綠色的運行燈外,在高于所有運行燈的桅桿上放置紅色、白色和綠色桅桿燈的組合,從各個方向都可以看到,可用于指示船只或服務的類型 它正在表演。 請參閱外部鏈接中的用戶指南。

- 停泊的船只會顯示一個或兩個白色錨燈(取決于船只的長度),從各個方向都可以看到。 如果顯示兩個燈,則前燈高于后燈。
- 小型船只不必攜帶航行燈,可以使用手持手電筒。
航空導航
編輯飛機裝有外部導航燈,其用途與船只上所需的類似。 這些用于發出信號,例如進入有效跑道或啟動發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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